審計機關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嚴肅審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審計機關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從事審計工作應當遵守的職業行為規範。

第三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四條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二)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四)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五)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對在執行職務知悉的國家祕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七)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鬥,努力奉獻;

(八)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五條審計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實施審計期間,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宴請;

(二)到外地或下屬單位考察工作、調查研究時,食宿應當執行當地接待標準;

(三)不得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四)參加有關單位邀請的慶典等活動,必須經過審計機關負責人同意;

(五)不索賄、受x,不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

(六)不隱瞞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並對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