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二章(上)

第二章 結算法律制度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二章(上)

【基本要求】

1.瞭解支付結算的相關概念及其法律構成

2.瞭解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3.熟悉票據的相關概念

4.熟悉各銀行結算賬户的概念、使用範圍和開户要求

5.掌握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現金的內部控制

6.掌握票據和結算憑證填寫的基本要求

7.掌握支票、商業匯票、銀行卡、匯兑結算方式的規定,並能綜合分析具體案例

【考試內容】

第一節現金結算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與特點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

現金結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等經濟往來中,直接使用現金進行應收應付款結算的一種行為。在我國主要適用於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款項收付,以及單位之間的轉賬結算起點金額以下的零星小額收付。

(二)現金結算的特點

現金結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觀控制和管理、費用較高等特點。

二、現金結算的渠道

現金結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2)付款人委託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

三、現金結算的範圍

開户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除上述第5、6項外,開户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户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現金使用的限額

現金使用的限額,由開户行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單位3至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户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户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户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二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徵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兑、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户)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支付結算的特徵

支付結算的特徵主要有:(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4)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異地託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

三、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要求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辦理支付結算必須按統一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户。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全面規範,做到數字正確,要素齊全,不錯不漏,字跡清楚,防止塗改。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必須真實,不得變造偽造。

(二)支付結算憑證填寫的要求

1.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6.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户

一、銀行結算賬户的概念與分類

銀行結算賬户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

銀行結算賬户的類別有:(1)基本存款賬户;(2)一般存款賬户;(3)專用存款賬户;(4)臨時存款賬户;(5)個人銀行結算賬户;(6)異地銀行結算賬户。

二、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的基本原則

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一個基本賬户原則;(2)自主選擇原則;(3)守法合規原則;(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三、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需要核准的,應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應在開户之後的法定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二)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户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户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户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户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户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1)、(2)項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

四、違反銀行賬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户時有法定違法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户時,有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户逃避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從基本存款賬户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户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户等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變更事項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户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户的使用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結算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與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特徵與功能

票據的特徵有:(1)票據是債券憑證和金錢憑證;(2)票據是設權證券;(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匯兑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兑和保證四種。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兑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四)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兑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五)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範圍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19年7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宣佈,支票可以實現全國範圍內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用於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並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並交付之後,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託開户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託開户銀行收款時,應作委託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户銀行名稱,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户銀行。

(3)持票人持用於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户銀行。

收款人持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並在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承兑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商業承兑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銀行承兑匯票由銀行承兑。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兑人。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確定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兑匯票或銀行承兑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的內容主要包括:(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後,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包括:

(l)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匯票後,即取得票據權利。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對匯票承兑後,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兑和付款的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兑是匯票特有的制度。商業承兑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兑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兑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兑或者拒絕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兑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兑。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兑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兑日期並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兑匯票的證明。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兑”字樣和承兑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兑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後一日為承兑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於匯票的正面。

④退回已承兑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並將已承兑的匯票退回持票人後才產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於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2)承兑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兑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兑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兑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兑。銀行承兑匯票的承兑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

1.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付款提示後,付款人依法審查無誤後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否則,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

2.保證的格式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3.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