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彙報範文:首個國家憲法日 弘揚憲法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首個國家憲法日

思想彙報範文:首個國家憲法日 弘揚憲法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弘揚憲法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今天——XX年12月4日,我們迎來首個“國家憲法日”。

XX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次會議是建黨以來歷史上、建國以來的歷史上、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上第一次以“法治”為主題的中央全會;這項重要決定,也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由中央全會通過的以“法治”為主題的決定。在文件中,“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的表述,令舉國為之振奮,令世界為之矚目。

XX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由此開端,“國家憲法日”成為具有法定效力的重要節日,正式融入民眾的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

國家“憲法日”

產生的過程

回顧新中國的憲法歷史,更能體會到今天設立“國家憲法日”來之不易。

新中國成立前夕,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於1949年9月29日頒佈。《共同綱領》規定了我國的國體、政體等國家的重要制度。囿於當時的特定歷史條件,制定《共同綱領》的代表並非通過人民選舉產生,不符合人民主權原則,起到的是臨時憲法的作用,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當然,它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提供了基礎。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她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對1954年憲法進行修改,形成了1975年憲法。這部憲法誕生於“文革”後期,受“極左”思想影響存在嚴重缺陷,難以成為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保障。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對1975年憲法進行修改,形成了1978年憲法。當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尚未召開,對“左”的錯誤思想尚未得到徹底糾正,依然存在明顯缺陷,遠遠不能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在全面吸收和汲取建國以後三十餘年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通過了現行憲法。

1982年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標誌着國家在完成撥亂反正歷史任務之後通過根本大法明確了未來發展目標和發展方式,開啟了我國憲法發展的嶄新階段。

在上述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上,只有現行憲法通過的日期,即12月4日是唯一適宜的憲法紀念日,故此被設定為國家憲法日。

國家憲法日是法定節日,在文化功能上與諸多傳統節日一樣,“國家憲法日”將抽象的憲法精神和靜態的憲法條款成功轉化為廣大民眾喜聞樂見並滲透於日常生活之中的“法治社會新民俗”,成為一種百姓便於認知易於理解喜於接受的“習俗性制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也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規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

《憲法》與我們

個人相關

提及《憲法》,不少普通百姓可能會產生“神聖莊嚴而又遙遠”的感覺。事實上,憲法距離我們並不遙遠。《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性法律,廣泛深遠地規範着我們的生活,時時刻刻地保障着我們的權利。譬如,直接影響着我們生活的《民法通則》、《刑法》、《勞動法》、《物權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諸多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主幹性程序法,其制定都是以憲法為直接根據,是憲法精神的具象化和憲法原則的具體化。

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對公民基本權利做出具體規定。包括:

——關於政治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

——關於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關於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外國憲法日掠影>>>

美國:9月17日

——舉辦新公民入籍儀式。在這一天,美國新公民會在華盛頓美國國家檔案館舉行的入籍儀式上宣誓入籍。

——憲法教育。憲法日當天接受聯邦政府撥款的教育機構都會進行憲法教育,形式多樣,比如給學生講座、閲讀憲法、舉辦憲法知識競賽,有的學校分發憲法小冊子,在學校餐廳提供由紅、白、藍三色裝點的愛國午餐。

——美國聯邦機構還會為僱員提供有關憲法的教育和訓練材料,中國小生穿着印有宣傳憲法內容的t恤與社會名流、演藝明星一起宣傳憲法。

俄羅斯:12月12日

——總統會見憲法法院法官。在每年這個日子,俄羅斯聯邦總統要會見憲法法院法官,並將會見安排成直播節目,發表熱情洋溢的講話,表示對憲法的尊重,以及對憲法法院作為憲法捍衞者地位的肯定。

——“憲法小姐”遴選活動。XX年是俄羅斯聯邦憲法通過的第15週年,憲法日俄羅斯舉行了新穎別緻的“憲法小姐”選舉。總決賽於當年12月12日在莫斯科紅場舉行。這不是一場單純的選美活動,參賽者各顯才藝,回答專家們提出的有關憲法的問題,憲法知識與綜合素養優異者方能當選為“憲法小姐”。

——公民舉行政治相關問題討論,國家領導人在憲法日當天發表國情諮文等形式多樣的活動。比如在XX年時,總統普京就選擇憲法日這一天在聯邦委員會發表了年度國情諮文。

西班牙:12月6日

——憲法日紀念活動大多莊重肅穆。每年都會遴選若干名優秀的中學生代表,在國家議會的下院齊聲朗讀憲法文本,加深對憲法的認識和了解。

——議會大廈在憲法日對公眾開放,使人們能夠近距離感受憲法,感悟憲法精神。

日本:5月3日

——和平主義人士遊行。每年憲法紀念日“黃金週”期間,眾多和平主義人士參加捍衞日本憲法第九條(和平主義條款)的遊行。

——國會議事堂對遊人開放。許多普通民眾舉家來到這個平時不對普通人開放的大廳裏參觀,留影紀念。

——憲法演講。上千人參加以憲法為主題的演講活動,通過頌揚憲法而感悟憲法的精神,體會憲法的魅力。

憲法在國家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

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以來,xx同志在講話中反覆強調“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xx同志的講話實際上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瞭發展方向,即要以國家治理法治化來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而在這一過程中,我們要重視法律的作用,尤其是憲法的作用。

一、憲法價值為國家治理法治化提供方向指引

歷史上,國家治理的模式可劃分為人治和法治兩種。現代國家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也內在地要求實行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國家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堅持憲法至上,在國家治理的過程中以正義、秩序、人權的基本憲法價值為指引,確保國家的各項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順利開展。

第一,憲法的正義價值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邏輯原點。以憲法的正義價值為指引,可以保證公民在國家治理過程中以廣泛政治參與的方式去表達自己的正義訴求,從而使得黨和國家執政為民的理念得以全方位的體現,最終實現“增進人民福祉”、“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的目標。

第二,憲法的秩序價值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證。國家治理的首要目標就是維護安定和諧的政治秩序以滿足人類生存、生活和生產的需要。憲法為維護良好的政治秩序對國家機關的設立、職權、任期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權力運行體系來確保國家各項工作的穩定有序進行。

第三,憲法的人權價值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最終歸宿。啟蒙思想家關於天賦人權理論、社會契約理論的論述喚醒了人類的權利意識,構成了現代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現代法治國家幾乎都奉行人民主權原則,倡導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委託。權力和權利的同質同源性決定了人權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最高目標,也是最終歸宿。在國家治理過程中需要堅持“以人為本”,具體而言就是要以人為中心,把人作為方針、政策、制度的主體,以實現人的自由和解放、人的尊嚴、個性的全面發展作為黨和政府工作的終極目標。

二、憲法規範為國家治理法治化提供製度保障

xx同志在講話中強調:“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憲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以根本法的形式為國家治理法治化提供着制度保障,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第一,就法律制度而言,憲法第5條的規定明確了憲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黨和國家治國理政方式轉變的集中體現:改變了以往分散式、運動式的治理方式,代之以體系化、制度化的治理方式,將國家各項工作納入法治軌道。

第二,就政治制度而言,憲法第1、第2條的規定明確了我國的國體和政體,也明確了國家治理過程中的領導力量和社會基礎。這些規定也內在地要求在國家治理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不動搖,必須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人民能夠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就經濟制度而言,憲法第6、7、8和第11條的規定明確了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和按勞分配的原則。這些規定能夠保證國家治理過程中避免因國際經濟危機而導致的國家治理失敗的局面,為國家長期的繁榮富強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憲法思維為國家治理法治化提供方式方法

xx同志在講話中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憲法思維是人們利用憲法和其基本理論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是法治思維的集中體現,能夠契合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需要。

第一,憲法思維為國家治理法治化,提供了重視全局,兼顧細節的方式方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的方方面面,運用憲法思維推動國家治理法治化,既要求立足國家發展和民族前途的重大問題,從全局上把握國家的主要矛盾,從而為國家治理提供科學的解決思路和宏觀的戰略性意見;又要求面對國家治理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要制定出更具規範性和操作性的解決方案。

第二,憲法思維為國家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歷史聯繫現實的方式方法。推動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必然面對一系列的困難,諸如如何處理同級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關係,如何調控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如何解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等。而憲法思維尊重傳統、立足現實、放眼未來。運用憲法思維解決上述問題時,能夠很好地總結以往的治理經驗,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同時又不偏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