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權力結構理性化(參考)

下面是權力結構理性化

社會學:權力結構理性化(參考)

權力結構是權力系統中各組成部分以及各層級之間的相互關係。 集權和分權,是權力結構的兩個面向,也是政治體制的“兩難問題”。 權力過分集中,必然導致濫用權力,滋生腐敗;權力過度分散,又會導致相互掣肘,影響制度執行力。 破解政治體制“兩難問題”的關鍵,在於權力結構的理性化。 所謂權力結構理性化,是指權力配置和運行的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當代中國政治體制的“總病根”仍然是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 醫治政治體制弊端,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既要分權,改革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但又不是簡單分權,而是要推動權力結構理性化,確保公共權力科學、高效、公正履行職權。 本文認為應當從黨政關係、橫向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關係、縱向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關係以及建設法治國家等方面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實現我國權力結構理性化。

一、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係的規範化、制度化

黨的領導制度是黨的領導活動所依據的原則、體制、規則和程序等。 科學的領導制度是黨有效治國理政的根本保證。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 黨的領導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對於完善整個政治體制具有全局性影響。 因此,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理順黨政關係、規範黨政職能, 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係的規範化、制度化,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

正確處理黨政關係, 一直是我們黨積極探索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們黨把戰爭時期形成的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 應用於國家社會政治事務的領導和管理。 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是指在黨政軍羣各組織中,以黨的組織為最高領導機關,黨組織作出的決議、 決策和指示, 其他各組織必須無條件服從。1942 年 9 月,中央通過的《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係的決定》 中明確指出:“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和無產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他應該領導一切其他組織,如軍隊、 政府與民眾團體。”[1]這在革命戰爭年代和新中國建立初期,對於中國共產黨加強統一領導、協調各方力量,克服各種困難,曾經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這種領導體制也存在着以黨代政、黨政不分、權力過分集中等弊端。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中央也試圖解決這些問題。 1949 年 11月,中宣部專門下發指示,規定:凡屬政府職權範圍的事,由政府決定、頒佈實施,不再以中國共產黨名義向人民發佈行政性質的決定、決議或通知。但 1956年之後,隨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黨組織加強了對國家事務的領導和管理, 出現了黨組織行政化、對政權機關包辦代替的趨勢。 同時,黨內民主制度越來越不正常,權力越來越集中於少數人,乃至個人。 這樣, 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又得到不斷強化,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不斷加劇。 鄧小平深刻地指出:“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 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 什麼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 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全國各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這個問題。 ”[2]改革開放以來,黨的領導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推進黨政分開,並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黨的領導制度仍未能解決黨委包攬過多、權力過分集中、黨政關係模糊的弊端。

深化改革黨的領導制度, 必須進一步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係的規範化、制度化。 黨的領導不是黨包辦一切,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 要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依法執政是黨執政後的一個根本要求, 也是推進黨的領導規範化、 制度化的核心。 黨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負責、 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又要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黨的立法提案、政策建議、人事安排,轉化為國家法律、國家政策和國家機關人選,實現黨的主張國家化,黨的意志法律化;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政權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依法行政, 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推進黨同國家政權組織關係的規範化、制度化。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會議制度, 推進黨和民主黨派關係的規範化、 制度化。 加強和改進黨的羣眾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團體聯繫和服務羣眾作用, 推進黨同社會各方面關係的規範化、制度化。

健全黨組織內部領導制度是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的基本前提。 必須加強各級黨組織民主集中制建設,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推進各級黨委黨組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 要切實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充分發揮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的主體地位。 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和黨內選舉制度,增強黨的活力。 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黨委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

二、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

黨的xx大報告指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3]權力運行機制是權力運作的程序和方式, 是公共權力的核心問題。 權力運行機制是否健全,直接關係到公共權力行使的實際效果。 “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內容、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證。 ”[4]科學合理地配置權力,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 是從橫向制衡和監督權力過分集中的根本舉措。 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濫用現象的發生, 最大程度地減少權力 “尋租”的機會和腐敗問題的發生,以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使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煥發新的生機和活力。

一是要合理劃分權力界限。 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是權力運行的三種重要形式,既相互區別,又緊密相關。 科學合理劃分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職責範圍和界限,使權力既彼此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是健全權力運行機制的前提。 要合理設置權力,清晰三種權力之間的邊界和職責,確保權責一致,防止出現權力真空或交叉而相互扯皮。要確保三種權力之間的平衡, 既防止出現個別權力膨脹,影響相互制衡,又能夠有效減少權力的摩擦,影響權力運行。

二是要健全權力運行程序。 權力運行程序是權力行使的方法、措施、步驟以及相關規定,是權力運行合理化的保證。 首先,確保權力在公開、透明下運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通過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堅持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 政府所有公共開支,尤其是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等必須向社會公開。 其次,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確保權力行使有法可依,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履行職責。 規範、嚴密的運行程序是權力運行機制完善的重要標誌。 要完善法律法規,對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都作出規定,明確規定權力運行的方式、方法和步驟,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在時間上相銜接、在功能上相協同。 再次,加強對權力行使的監督。 要對權力授予、行使、運行結果等各個環節都進行監督,減少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體制機制漏洞。 通過各種途徑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

三、科學設置中央和地方的職責權限,實現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治化

我國實現的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 地方政府的權限是由中央授予的。 在中央授予地方權限方面,我國長期沒有走出“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收權與放權的往復循環。 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在於未能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權限。 因此,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權限,明確各自的事權、財權和決策權,實現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治化,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命題。

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必須堅持正確的原則。 首先,要堅持發揮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 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 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問題, 直接關係到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和全國經濟的協調發展。 中央代表着全局利益,要維護中央的權威和統一領導,防止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得不到貫徹執行。 地方代表着局部利益, 地方政府要能夠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靈活的方針政策, 發揮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必須防止地方保護主義。 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就是中央的權力不能影響到地方的合理利益,地方的權力則不能影響到中央權力的貫徹執行,危及中央權威和國家統一。 其次,要堅持權力責任相一致原則。 權力責任一致,是權力配置的基本原則。在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方面, 必須堅持有多大的權力就應當履行多大的責任, 防止出現權力過大而責任較小或者權力較小而責任較大的權力與責任的錯位,避免出現“中央點菜、地方買單”、地方政府“財政空轉”、“負債運行”等現象。 第三,要堅持一般性與差異性相統一原則。 公平性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 我國要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應當賦予同級地方政府大體相當的權力, 這樣各級地方政府才具有公平競爭的基礎。 但同時要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差異性較大的特點,應當賦予一些落後地區、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一定的特殊政策,體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原則。

法治化是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根本途徑。 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 是指依法規定和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權力監督、矛盾紛爭,使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律化、制度化。 一是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法治化。 近些年,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方面,我國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 但在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劃分上還缺乏具體的規定, 以至於出現中央與地方政府職權邊界模糊和相互交叉的現象。 必須通過法律進一步細化中央和地方職責權限, 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財權、決策權、管理權的劃分和調整,實現中央和地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權力責任。 二是中央與地方權力監督法治化。 中央與地方關係應當是相互監督、雙向控制的關係。 但事實上,我國地方權力來源於中央的授予,因而地方權力無法監督中央權力,主要是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並且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和人事安排來實現, 缺乏監督的法治化。 必須依法建立中央與地方雙向監督機制,中央對地方從直接的行政監督和人事安排轉變為依靠法律、財政、司法和行政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地方對中央監督和制約要依靠建立科學合理的地方利益表達與平衡機制, 讓地方政府平等參與中央決策過程,實現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監督。 三是中央與地方矛盾解決法治化。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中央與地方交往越來越頻繁,涉及經濟利益、職責權限問題也越來越多,迫切需要建立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解決機制。 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爭議和矛盾,是現代社會最有效的途徑。 這就需要建立只對全國人大負責的相對獨立的司法機構,以法律程序解決中央與地方的紛爭與矛盾,而不是簡單地由中央以權力壓制來決定。

四、積極發展公民權利,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

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是公共權力的根源和基礎。 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是最基本的道理。 但權力又具有擴張性和腐蝕性,“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 ”[5]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 是任何政治制度必須遵循的原則。 而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是從公共權力的根源和基礎上對其限制和制約, 這是對公共權力限制的基本途徑。 在我國,公民權利還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對公共權力的制約還非常有限。 積極發展公民權利,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不斷擴大人民民主。 依據博弈論原理,社會各階級都會用各自擁有的資源爭取儘可能多的權利和利益。 官僚集團擁有權力優勢,企業家階層擁有資本優勢,而廣大人民擁有選票優勢。 擴大人民民主,就是增強廣大人民在各階層博弈中的優勢。

當代中國,社會穩定之所以成為主要問題, 維護穩定之所以成為主要任務,關鍵在於民主發展程度還不高,民主制度不健全,人民政治參與的渠道窄、形式少、層次低,民主監督乏力等, 有利於人民在博弈中的制度和規則還沒有完全形成,人民的利益難以表達、權利難以保障,怨氣、戾氣無法得到釋放和發泄。 維護社會穩定只能訴諸於民主。 以民主求穩定,則穩定存;以壓制求穩定,則穩定亡。 擴大人民民主,要不斷健全民主制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羣眾自治制度; 大力推進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把公開、差額、競爭型選舉向高層次推進,豐富聽證會、懇談會、民主論壇等協商民主形式,不斷推進公共決策的民主化;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推行領導幹部接待羣眾制度, 完善黨政領導幹部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羣眾制度,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搭建多種形式的溝通平台,把羣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做到問計於民,問政於民,問需於民。

大力培育公民意識。 培育公民意識是發展公民權利的基礎性工程。 公民意識是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及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心理感受和理性認知,包括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等。 近些年來,“民告官”、“獨立參選人大代表” 等現象增多,説明我國公民意識逐步覺醒。 但由於受長期封建專制傳統的影響, 大多數國人骨子裏滲透着順從温恭的臣民意識,公民意識的培育將是一個長期過程。一要宣傳教育。 黨的xx大指出,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通過政府、學校、家庭、新聞媒體等各種方式和途徑,大力宣傳公民意識的內容和意義。 二要制度保障。 “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6]通過法律規範形式把公民的責任義務、民主權利、地位作用等固定下來,使之制度化。 三要實踐養成。 公民意識最終還要落實到實踐中,在社會實踐中得到檢驗和強化。

鼓勵人們經常參與政治生活,在實踐中鍛鍊和思考, 把公民意識逐步內化為自己的價值和行為方式。

積極發展公民社會。 馬克思主義認為, 國家是“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日益同社會脱離的力量”[7],隨着階級矛盾的緩和,國家的權力應逐漸向社會迴歸。 發展公民社會,就是國家權力迴歸社會的過程。 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公民個體的力量是相當孱弱的。 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公民社會,是公民有組織的力量, 能夠有效減緩公共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是公民權利的保護屏障。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社會組織大量增加, 公民社會得到迅速發展。 據統計,截至 xx 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 43.1萬個,社會團體 23.9萬個。這些社會組織在維護公民權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發展培育不足、規範引導不夠、結構和分佈不合理問題也很突出。 發展公民社會,就要積極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一是給予更多財政資助,大多數社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資金來源渠道有限,資金不足嚴重,需要提供財政支持。 二是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當前,我國社會組織仍然存在着自律不夠、人才缺乏、行政本位等問題。 必須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完善社會組織的自律機制。 三是嚴格依法管理。建立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五、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

國家法治是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標誌,為各國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限制公共權力的有效途徑,也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有法可依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和前提。 黨的xx大提出,到 xx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新時期立法工作總目標。 經過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個立足國情和實際、 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8]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必須隨着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突出的矛盾和問題而不斷完善。 要樹立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 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立法過程中必須始終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堅持“問法於民”,積極探索公民參與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切實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社會結構變動、行政體制改革需要,不斷健全經濟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提高立法質量,逐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規範司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培根説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十倍於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污染了水源。 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加強司法工作,規範司法行為。一是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素質,加強司法隊伍建設。 通過嚴把入口關,加強教育培訓、嚴懲職業道德操守不嚴的司法人員,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司法幹部隊伍。二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完善訴訟制度,健全公民權利救助機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落實司法保障,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三是提高司法質量效率,維護司法尊嚴權威。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理和裁判案件,高效、準確司法,把案件辦成經得起法律推敲、經得起實踐檢驗的“鐵案”,最大限度杜絕錯判案件的發生,在司法程序和司法結果上都體現出公正。 近些年, 社會廣泛關注的劉湧黑社會案、 杭州飆車撞人案、鄧玉嬌刺死官員案、河南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等,都是由於審判質量不高, 受到輿論的強烈批評,不得不改判,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損害了司法權威。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要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規範行政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部門建設,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完善政府重大事項行政決策機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各級行政機關要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保持清正廉潔,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公正執法,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

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法制宣傳教育,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長期性、戰略性和基礎性工程。必須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逐步形成人人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要把法制宣傳同維護人民羣眾利益結合起來,針對人民羣眾關心的重大利益問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用法制進行回答,解決人民法制上的疑問,為人民羣眾排憂解難;要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的新形式,善於運用新興媒體尤其是互聯網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作用;要整合宣傳教育的各種資源,加強宣傳部門、 新聞媒體與執法部門的溝通協調作用,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

上述是權力結構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