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考的考試要求要那些

駕駛員考試(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是由公安局車管所舉辦的資格考試,只有通過駕駛員考試才能取得駕照,才能合法的駕駛機動車輛。

駕考的考試要求要那些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理論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知識理論考試科目(簡稱“科目四”)。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按照預約日期安排考試。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互聯網、電話等方式由申請人自助預約考試,並在車輛管理所和互聯網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等情況。

科目一要求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科目二要求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科目三要求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特殊情況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取消預約

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補考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者,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考試員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佈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註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