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工傷待遇“就高”判賠

核心內容: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派遣工工傷待遇“就高”判賠

基本案情介紹

禾某與江蘇徐州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往省城南京工作。勞動中,不慎造成6級傷殘。禾某向單位索要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時,公司堅持按徐州地區的標準計算,而禾某認為徐州地區的標準遠遠低於南京的標準,自己在南京工作,即便不執行南京的標準,至少也應該按江蘇省的標準。

在法院一審期間,向禾某提供勞動崗位的南京的公司辯稱,禾某是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係,應該由派遣他的徐州公司賠付工傷保險待遇,自己不應與徐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徐州公司則辯稱,傷殘賠償金額應參照投保地徐州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一審法院審理後,按照“就高”標準,判決兩公司連帶支付禾某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兩公司均不服,上訴到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禾某主張按較高的地區標準計發工傷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裏面找不到具體的條文,舊的勞動合同法也沒有明確,但在今年7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江蘇省工傷待遇標準在南京之下、徐州之上;禾某的工傷待遇可按更高的南京的標準執行。南京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這樣,兩級法院均支持了禾某的請求,幫他多拿到3萬餘元賠償。目前,該案已生效執行完畢。

如何按照地區標準計發工傷待遇?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 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 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被派遣勞動者要求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具有法律依據。

部分單位將派遣用工當長期員工使用,但派遣員工與本企業正式員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繳費基數差別大,損害了被派遣員工合法權益。這一“按身份分配”二元用工體制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