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的國家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現代社會保險是由奧托•馮•俾斯麥於19世紀在德國創立的。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的國家,希望大家喜歡。

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的國家
一、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的國家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體系完備、運行良好的養老保險制度。

丹麥和德國同一年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國針對職工,丹麥針對全部人口,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政府發佈法令的方式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即1601的《伊麗莎白濟貧法》。

二、德國的社會保險體系

德國的社會保障的核心為社會保險(Sozialversicherung)。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四個項目。

德國是世界上最先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早在19世紀80年代(我國清代光緒年間),在日益高漲的工人運動的壓力下,德國首相俾斯麥主持創辦了一系列社會保險。俾斯麥以鐵血宰相著稱,為德國統一不惜動用武力。但他也關心民眾的疾苦。1883年醫療保險首先開辦,接着事故保險(1884年)和養老保險(1889年)也相繼開辦。又過了幾十年,德國增設了失業保險(1920xx年)。二戰以後,社會保險事業得到改進,保險範圍繼續擴大,保險待遇明顯改善,特別是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改為動態增長,養老金的數量不再是一成不變,而是與生活費用的增加和社會上的工資增長掛起鈎來。

今天社會保險已成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柱石。社會保險建立在互助的基礎上,保險費用由職工及其所在的單位共同負擔,職工及其家庭在遇到疾病、年老、失業和工傷的情況下,可從保險機構得到經濟上的支持。根據法律規定,除個別高收入者外,所有職工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他們每月要交納保險費(直接從工資中扣除),醫療保險費佔工資的14%左右(因醫療保險機構不同略有差異),養老保險費佔19 %,失業保險費佔4%。這三項保險費由職工本人支付一半,所在單位支付一半。事故保險費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社會保險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職工及其家屬享受免費醫療,費用由保險機構支付。有子女的失業職工每月可領到相當於其失業前淨工資的67%的失業金,無子女者可領到相當於原來淨工資60%的失業金。失業金青年人最多可以領一年,年老職工最多領兩年。長期失業者只能領社保。

退休職工可領到養老金,足以維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遭受工傷事故的職工也可獲得各種經濟支持。

社會保障制度對於穩定德國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常為人稱道。但是維持這一制度的代價也相當驚人,其各項費用已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大約十分之三。高昂的費用無論對於國家財政,還是對於企業和職工都是很大的經濟負擔。目前德國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重點放在如何維持鞏固這一制度上,如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進行一些改革,把費用盡量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上。

三、三大支柱組成的養老保險

德國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人壽保險來保障。這些保險號稱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實,三者中以法定養老保險最為重要,其他兩種保險對老年人的經濟收入只起補充作用。

德國的法定養老保險創始於19世紀末。職工必須按月交納保險費,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起初養老金是固定不變的,若遇到通貨膨脹,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1957年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以便讓老年人也能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從此,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隨着全國工資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根據現行法律,每個職工參加法定養老保險。保險費佔工資的19%,按月交納,職工和僱主各付一半。這些保險費用支付退休者的養老金,不足部分由聯邦政府從財政開支中補助。

管理法定養老金的保險機構分為幾種:各州的機構專為工人保險,聯邦有一機構專為職員保險,還有幾個行業性的保險機構。這些機構是歷史形成的,它們都具有半官方性質,各機構關於養老保險的條件完全相同。

根據規定,男女職工都應在65歲退休,工齡長於35年的可於63歲退休,礦工和失業者可提前到60歲退休,女職工最早可在60歲退休。但早退一個月,養老金少千分之三,也就是説,63歲退休的人,每月養老金比65歲退的人少7.2%,60歲退休的婦女比65歲退休者養老金少18%。

他們退休後,每月可領到養老金。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於職工投保時間的長短和原先工資的高低。一個有40年投保時間的退休職工,平均每月可領到相當於淨工資的約63%的養老金;有45年投保時間的,平均每月可領到相當於淨工資的約70%的養老金。退休職工去世後。其配偶一般可繼續領取60%的養老金。近年來,由於德國人口的老齡化,養老金支出大為增加,職工、企業和國家財政的負擔越來越重。有鑑於此,聯邦已通過了養老金改革方案,從20xx年起職工的退休年齡每年延長一個月,直到逐漸提高到67歲,以節省養老金開支。

企業養老保險是由各企業舉辦的一種福利。大約三分之二的職工享有這項福利。這項福利的費用完全由企業負擔,企業一般把這筆費用存入保險機構。職工退休後每月可領到企業養老金。其數量各企業不同,一般來説,企業養老金相當於淨工資的4%左右。這對於退休職工來説,是一筆補充的經濟收入。企業養老金制度19世紀時就已在一些企業實行,主要是為了鼓勵職工安心在本企業工作,辭職的職工就享受不到這項福利。為了糾正這一偏向,1974年聯邦通過法律,規定凡是35歲以上,參加本企業養老保險至少20xx年的職工即使辭職離開企業,退休後仍可領取這份企業養老金。為了防止企業破產致使職工的企業養老金落空,所有的企業養老保險都必須參加全國的保險基金,以受到保護。

私人人壽保險由職工自願在商業性的保險公司投保。他們每月交納一定的保險費,投保到65歲。如果在65歲前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就按約付給其家屬保險金。若65歲時本人還健在,則可從保險公司領到一次性的或按月付的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一種既具有保險保障,又具有儲蓄性質的保險,對老年人來説也是一筆補充的經濟收入。所以參加人壽保險的職工相當踴躍。

四、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哪年建立的?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務院公佈了《勞動保險條例》,標誌着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辦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監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齡結構較輕且經濟發展較快的情況下,這一制度運行良好。

1966年後,社會保險制度轉變成企業保險制度。從保險理論的角度看,這一改變是一種退步,因為它違背了保險大數法則的前提。企業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運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時企業人口結構年輕化,退休人口不多,養老負擔不重,醫療負擔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個在職人員來養一個退休人員;另一方面,在各行業、各企業內部,贍養率雖然也是不同的,但是當時國有企業幾乎是一統天下,而國有企業的最後“老闆”都是國家,企業的盈虧、企業負擔的輕重無關企業的痛癢,所以人們對企業保險制度並無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3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以及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