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知識(黨的組織原則2)

黨建知識(黨的組織原則2)

黨建知識(黨的組織原則2)

41、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為什麼必須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就是説黨內的事情一經多數人通過或同意,就要按多數人的意見去辦。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必須擁護多數人所通過的決定,除必要時可以在下一次會議再提出討論外,不得在活動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產生各種不同的看法,有時甚至出現完全相反的意見,這是正常的,但在作出決定時只能按多數人的意見辦,如果沒有少數服從多數這條原則,各種意見眾説紛壇,許多問題就無法決定,工作就無法正常進行,黨組織也就不可能成為有戰鬥力的統一整體。

42、在黨的生活中怎樣正確對待少數人的不同意見?

少數人的不同意見,不一定全是錯誤的意見,其中往往有合理的和正確的成份。黨的組織要認真考慮這些意見,藉以補充和發展正確的意見,使問題討論得更深入,處理得更慎重和完滿。同時還應該看到,在通常的情況下,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是正確的或比較正確的,但有時也可能是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所以我們一方面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求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在實際行動中無條件地執行黨的決議;另一方面允許這些黨員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見。認真考慮少數人的意見,有利於保障黨內的民主生活。如果真理最後被證明在少數人方面,那麼黨的組織就要勇敢地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接受少數人的正確意見。

正確對待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對於我們認識真理、服從真理和改進工作大有好處,可以使我們減少或者避免錯誤。如果少數人的意見確實錯了,也要善於做説服工作,使他們心説誠服地認識自己的錯誤,自覺地服從黨組織的正確決定,從而真正保證思想上、行動上的一致。對持有不同意見的少數同志,只要他們遵守黨的紀律,服從黨組織決定,黨組織就不僅要耐心地聽取和充分地考慮他們的意見,還應該同他們搞好團結,不能採取歧視、排斥的態度,更不能對持不同意見的同志打擊報復。要善於團結與自已有不同意見的、甚至反對自己反對錯了的同志一道工作。

43、怎樣處理執行決議與保留意見的關係?

(1)保留意見必須以無條件執行黨的決議為前提,決議一經形成,黨員不能因有不同意見而不執行。

(2)保留意見必須有個範圍。每個共產黨員都必須認真學習黨章,嚴格遵守和堅決執行黨章。對於黨章規定的黨的性質、綱領、路線、宗旨、組織原則、組織紀律等一些根本問題是不允許持保留意見態度的。至於在平時工作中的不同意見,或在貫徹黨的決議、指示的具體措施上的不同看法,是允許保留的。

(3)保留意見必須嚴肅慎重。黨的會議討論問題在未形成決議前,黨員應該明確地講出自己的意見,並虛心聽取別人的意見。當黨的決議形成後,在行動上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應反覆認真地研究,並據以審查自己的意見。經過研究仍覺得自己的意見是正確的,可以保留,並向黨的組織提出自己的保留意見。但同時還要在執行決議中,繼續審查自己的意見是否正確。

44、怎樣正確處理黨的上級組織和下級組織的關係?

按照黨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的規定,“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也就是説,黨的上級組織和下級組織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它們的職權,支持下級組織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不要干預。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下級組織如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上一級組織報告。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45、為什麼黨的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

從根本上説,這是由黨的組織原則決定的。我們黨的組織是通過各級組織間的一定聯繫來體現和維護的,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就是維護黨的組織的統一。下級組織如果不服從上級組織,就等於脱離黨組織領導,否認自己是黨的一部分。如果這成為全黨的現象,那黨就失去了組織上的統—。雖然下級組織和上級組織的意見,都是黨員意見的集中反映,但上級組織所集中、所反映的黨員的意見的範圍,比下級組織更大。而且上級機關通常瞭解情況分析問題比較全面,掌握着全局。因此,判斷、處理和決定問題也比下級組織有更大的準確性。有時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不完全有利於下級組織,但從全局和長遠的角度看問題這是有利於黨的整體的,因此也必須服從上級。

46、怎樣正確處理上級黨委領導成員和下級黨委的工作關係?

按照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上級黨委領導成員有權檢查下級黨委的工作和參加下級黨委的會議。上級黨委領導成員到下級黨委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會議,可以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但不得要求下級黨委必須執行自己的意見;凡代表黨委發表的指示或講話,應經黨委討論,下級黨委必須執行。上級黨委領導成員在下級黨委擔任領導職務的,仍須服從下級黨委。下級黨委應接受上級黨委領導 成員對工作的檢查監督,尊重上級黨委領導成員對工作所提出的批評和建議。

47、上級黨委工作機構和下級黨委是什麼關係?

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組織、宣傳等工作機構。工作機構是黨委主管某方面工作的黨委工作機構,都在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他們和下級黨委之間不是領導關係。因此,黨委工作機構不能直接向下級黨委髮指示,有關重要問題的意見需要向下貫徹時,必須經黨委同意,以黨委名義或採取黨委批轉的方式才能下達。黨委職能部門,可以檢查瞭解下級黨委黨組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有關指示、決定的情況,也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

上下級黨委的工作機構之間不是領導關係,只是業務上的指導關係。上級黨委工作機構可以對下級黨委同一工作機構執行黨的有關政策、決議的情況,進行行政指導,經黨委授權,也可以提出帶有決定性或指示性的意見。下級黨委工作機構應主動地取得上級黨委同一工作機構在業務上的具體幫助和指導。

48、黨組與黨的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黨組與黨的委員會的主要區別是:(1)黨的委員會是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黨組則是由黨的委員會決定,它的成員、書記、副書記都是由黨的委員會指定。(2)黨的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黨員,黨組卻不能。(3)黨的委員會可以決定或批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組一般不能直接決定或批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4)黨的委員會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而黨組一般不能召開這些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49、黨章對黨組的任務是怎樣規定的?怎樣正確理解和完成黨組的任務?

黨章規定:“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幹部和羣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黨組的任務,是由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黨在新時期的總任務決定的。這是因為,我們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必須加強對各項工作的領導。但是,黨不可能也不應該包辦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工作,代替它們行使職能。黨要加強對這些非黨組織的領導,只能通過這些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及其成立的黨組,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黨組要完成好自己的任務,要注意以下幾點:(1)認真學習黨的方針和政策,把握其精神實質,以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得到正確的貫徹落實。(2)自覺堅持黨的羣眾路線,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把握本部門本單位的全局,對重大問題作出正確的決策。(3)支持和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職權,不包辦代替。(4)善於同本部門本單位的非黨領導幹部合作共事,充分尊重他們,保證他們有職有權開展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提高理論政策水平,正確理解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5)要做好黨內外羣眾的宣傳教育工作,關心羣眾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調動羣眾的積極性。(6)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7)經常向上級黨的委員會請示報告工作,自覺接受上級黨的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50、怎樣理解黨章中關於“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 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這一規定”?

把握這一規定,應當注意三個問題。第一,黨組只能由黨的委員會批准成立。哪些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成立黨組,哪些不成立黨組,應當由黨委決定。第二,只有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決定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並不是必須和只能成立黨組,而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條件確定。例如,有的單位黨員領導幹部不足三人,就不具備成立黨組的起碼條件;又如某些人民團體和經濟組織、文化組織,任務比較單一,只需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而不必成立黨組,等等。

51、允許黨員“保留意見”同黨員“堅持錯誤”有什麼區別?

允許黨員“保審意見”同黨員“堅持錯誤”,是有原則區別的,不能混為一談。

允許黨員對黨的決議、政策和黨的工作,在黨的會議上發表自己的意見,是黨章賦予黨員的民主權利。

黨章規定:“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可見,黨員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聲明保留自己的意見是允許的。符合黨的組織原則。但是,保留意見必須以無條件執行黨組織的決議為前提。如果實踐證明自己的意見是不對的,就應該放棄,不能借口“保留意見”,明知不對還固執己見,甚至堅持錯誤意見。對此,黨組織應當給予批評幫助。

“堅持錯誤”,是指黨員在思想認識上有錯誤或違反了黨的紀律,經黨的組織和同志們的批評、教育、幫助,仍不承認和不改正錯誤,甚至繼續犯錯誤的行為。這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黨組織對於犯了錯誤而堅持錯誤不改的黨員,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52、沒有支委會的黨支部怎樣實行整體領導?

支部黨員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支部委員會,是支部的領導機關。支部委員會在支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據這一精神,不論是否設有支部委員會,支部的重大問題,如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選舉新的支部委員會(在不設支委會的支部選書記和副書記),接收新黨員,決定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等,都應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在沒有設立支委會的支部,這樣做就是實現了集體領導;在這樣的支部,支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書記、副書記要按照支部黨員大會的決定,負責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如有個別問題不宜在支部黨員大會上討論,可由正、副書記提出意見,報上級黨組織決定。

53、黨組織討論問題時,雙方尾數接近,爭論不下,意見統一不了怎麼辦?

黨的任何組織討論決定問題,都必須嚴格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54、為什麼在黨內提倡稱同志,不稱職銜?

在黨內提倡稱同志,不稱職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毛澤東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稱同志,改變以職務相稱的舊習慣。為此,黨中央於1965年12月專門就這個問題發出了通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再一次重申了毛澤東同志的這一主張,要求黨內一律互稱同志,不要稱職銜。

黨內只有上下級組織,沒有上下級黨員,黨員之間不論職務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關係。在黨內互稱同志,有利於發揚民主,密切黨員與黨組織、沒有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黨員、黨員與黨員、黨與羣眾之間的關係,促進黨內外的團結,造成一種平等相待、親密無間、生動活潑的良好風氣;有利於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保持清醒頭腦,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羣眾的監督。

近年來,在黨內稱同志的優良傳統被一些同志淡忘了,有的言必稱長,有的領導幹部別人不稱他的職銜他就感到不舒服,就不高興。所以有必要強調,共產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帶頭樹立新的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