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税實施方案

一、進口關税調整

關税實施方案

(一)最惠國税率:

1.最惠國税率維持不變。

2.對感光材料等52種商品繼續實施從量税或複合税(見附表一)。

3.對小麥等8類47個税目的商品繼續實施關税配額管理。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繼續實施滑準税形式的暫定税率,並適當調整滑準公式。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繼續實施1%的暫定配額税率(見附表二)。

4.對9個非全税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施海關核查管理。

(二)對燃料油等部分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税率(見附表三)。

(三)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税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税率(見附表四):

1.對原產於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老撾的1860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亞太貿易協定税率;

2.對原產於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税率;

3.對原產於智利的7265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税率;

4.對原產於巴基斯坦的6466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税率;

5.對原產於新西蘭的7276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税率;

6.對原產於新加坡的2766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税率;

7.對原產於祕魯的7042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祕魯自由貿易協定税率;

8.對原產於哥斯達黎加的7239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税率;

9.對原產於香港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1734個税目商品實施零關税;

10.對原產於澳門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1259個税目商品實施零關税;

11.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608個税目商品繼續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劃協定税率。

(四)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税優惠協定、雙邊換文情況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埃塞俄比亞、貝寧、布隆迪、厄立特里亞、吉布提、剛果、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摩羅、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裏、馬拉維、毛里塔尼亞、莫桑比克、盧旺達、塞拉利昂、蘇丹、坦桑尼亞、多哥、烏干達、贊比亞、萊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國、尼泊爾、東帝汶、也門、薩摩亞、瓦努阿圖、赤道幾內亞、安哥拉、塞內加爾、尼日爾、索馬里、老撾、緬甸和柬埔寨,共40個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惠税率(見附表五)。

(五)普通税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税調整

(一)“出口税則”的出口税率維持不變;

(二)對鉻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税率;對部分化肥徵收特別出口關税(見附表六)。

三、税則税目調整

根據世界海關組織2012年版《協調製度》目錄的修訂情況,結合我國生產和貿易實際,對我國税則税目進行相應轉換(見附表七),並根據國內需要對部分税則税目進行調整(見附表八)。經轉換和調整後,2012年版税則税目共計819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