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方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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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xx〕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xx〕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xx〕37號)、《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吉發〔xx〕31號)和《中共xx省委辦公廳、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xx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方案〉和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辦發〔xx〕28號)精神,現就全市事業單位分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方案2篇

一、總體要求

(一)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規範並區分行政機構與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與經營企業的職能,分離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和企業經營職能,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

(二)堅持以社會功能為分類的主要依據。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功能進行分類,不以事業單位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作為分類依據,嚴格控制行政類和公益一類類別範圍。

(三)嚴格按照分類標準和目錄進行分類。依照《xx省事業單位分類目錄》確定的事業單位類別進行分類,確保社會功能和職能特徵基本相同的事業單位劃入同一類別。對於完全符合類別特徵和認定條件的事業單位,可直接確定類別;對基本符合類別特徵和認定條件的,要對職能進行相應調整後確定類別;對兼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別特徵的,要按主體職能任務和發展方向確定類別。

(四)把清理規範貫徹分類始終。對不符合分類改革方向、職能弱化、沒有公益服務發展空間的事業單位,要通過撤銷或合併等方式進行調整。對政事、事企職能分離後,不具備獨立設置條件的事業單位要進行整合。鼓勵和支持打破原有管理體制和部門界限,對同類事業單位進行跨部門、跨行業整合。

(五)兼顧行業體制改革實施分類。要做好與行業體制改革的銜接。行業體制改革已明確方向的,要繼續落實改革任務;確需調整改革方向的,由改革牽頭部門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

二、分類範圍

市委、市政府直屬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羣眾團體機關及其他組織所屬事業單位全部納入分類範圍。

三、分類標準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一)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

認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承擔行政職能;二是承擔的行政職能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作為依據,包括國家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三是承擔的行政職能必須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的明確授權(即明確指向事業單位)。

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政策規定只有原則性表述,沒有明確具體行政職能和授權指向的,不作為認定依據;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不作為認定依據;受委託承擔行政職能的不作為認定依據。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

認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一是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範圍;三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夠且應當通過市場獲得。

(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指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指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衞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認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或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三是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範圍和服務規範由國家確定。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認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並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二是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三是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xx年2月中旬)

1.各部門要切實把握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規定與要求,認真學習傳達《榆樹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研究解讀關於實施分類的相關標準、條件、明確政策節點和適用範圍,把握實施分類的各項要求。

2.根據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會議精神,召開實施分類工作動員部署會,對分類工作總體安排進行統一部署,明確任務,宣傳政策,提出要求,落實責任。

3.各部門要對所屬事業單位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施分類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職能範圍和運行狀態、經費形式和資產管理等涉及分類的有關情況。

4.各部門要對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職能任務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確認主體職能、社會功能、其他職能配置、職能複合、事企職能交叉等情況,蒐集相關政策文件依據。

第二階段:制定方案(xx年2月底前)

5.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方案》,對實施分類的總體要求、主體內容、工作程序、時間節點、組織領導等方面作出明確詳細安排。

6.各事業單位要在徵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分類初步意見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徵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後,提交部門黨組(黨委)會議審議後,形成《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白頭稿)。

7.對擬劃入承擔行政職能類事業單位的,要按規定起草《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呈報備案的報告》(白頭稿),由市編辦負責上報省編辦審核同意後備案。

第三階段:溝通協商(xx年3月中旬)

8.各部門要與編辦就《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白頭稿)進行初步溝通,就類別認定問題進行協商。

9.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各部門將《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事業單位類別認定呈報備案表》、《事業單位“三定”規定》(代擬稿)及有關備件一併報送市編辦。

10.溝通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編辦就其主體職能和社會功能作進一步調查論證,提出類別認定意見。

第四階段:審核批覆(xx年4月底)

11.市編辦負責對各部門(單位)上報的《xx部門(單位)事業單位分類意見》〔正式文,並附各事業單位“三定”規定(代擬稿)〕進行審核,根據事業單位類型,會同組織、財政、人社、法制等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12.對認定類別意見不一致的,由市編辦將主管部門意見和會商意見一併提交市編委審定,以市編委文件批覆。

第五階段:檢查驗收(xx年5月底)

13.各部門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對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和落實“三定”規定情況進行自查,準備相關資料,形成自查報告。

14.市編辦組織有關力量,對事業單位分類和落實“三定”規定情況進行集中檢查驗收,對所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

15.市編辦根據檢查驗收情況,起草檢查驗收工作報告,報市編委審定,並報省編辦備案。

第六階段:工作總結(xx年6月底)

16.市編辦根據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情況,起草《榆樹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總結》,報市編委同意後,上報省編辦。

五、工作要求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關係到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發展,關係到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社會穩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謀劃,縝密實施,保證事業單位分類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分類的組織領導,成立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具體工作。市編辦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各部門分別成立事業單位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為分類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負總責,組織實施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工作;事業單位為分類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對主管部門負責,承擔本單位分類工作的直接責任。

(二)把握分類政策。對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要繼續按照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三)嚴格審批程序。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分類意見,由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提出,報市編辦審核,按程序與財政、人社等部門會商並達成一致後,按規定程序報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分類意見,由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報市編辦審核,按程序與財政、人社等部門會商並達成一致後,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強化調度指導。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負責建立規範有效的部門間協調溝通機制,明確溝通協調方式,及時調度工作進展情況。要建立聯絡員制度,加強與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繫,保證分類工作穩步推進。

(五)組織驗收評估。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牽頭組織成立驗收評估組。對各部門事業單位分類實施工作情況開展驗收評估。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結束後,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對事業單位分類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並在上級部門驗收結束後,向各部門反饋分類結果。

(六)嚴肅工作紀律。各部門在實施分類時,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紀律,嚴格履行工作程序,嚴格遵守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各項規定,嚴禁違規進人,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嚴禁以各種手段擠佔、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確保事業單位人員思想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

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下設1個辦公室、5個工作組。

辦公室:

設在市編辦,主任由xx同志兼任。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綜合指導組:

設在市編辦,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依據中發〔xx〕5號、中辦發〔xx〕28號、國辦發〔xx〕37號、吉發〔xx〕31號和吉辦發〔xx〕28號文件精神,負責事業單位分類、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職能與生產經營職能分離指導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類目錄制定;負責各部門事業單位分類審核;負責事業單位分類驗收組織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事企職能分離指導工作;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分類後“三定”方案。

財政政策工作組:

設在市財政局,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依據國辦發〔xx〕37號、吉發〔xx〕31號及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xx省發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xx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負責制定榆樹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人事政策工作組:

設在市人社局,組長由xx有同志兼任。工作職責:依據中辦發〔xx〕28號、國辦發〔xx〕37號、吉發〔xx〕31號和《xx省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xx省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負責制定榆樹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監察工作組:

設在市監察局,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負責事業單位分類及配套改革監察工作,對各部門、各單位執行政策時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及違反程序等現象,及時作出處理;對羣眾在改革過程中的投訴舉報情況,及時查處,依法依紀處理,並向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報告,保證分類改革公平公正。

信訪接待工作組:

設在市信訪局,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為接待信訪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協調編制、組織、人社、財政及各相關部門,就分類改革涉及的政策,做好羣眾信訪答覆解釋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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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辦〔xx〕34號

根據《深圳市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深辦發〔xx〕11號),現就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分類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轉為國有企業的事業單位

現有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和部分可按市場化經營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原則上轉為國有企業(下稱轉企或轉為企業),撤銷事業建制,收回事業編制。具體包括:

1.經營性演出場所、新聞傳媒出版、影視文藝創作、勘察設計、開發性科研、黨政機關所屬培訓機構和接待基地、後勤服務等經營開發類單位原則上轉為企業,納入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分別實行調整、重組或改制,依法進行企業註冊,在面向市場提供服務的同時,繼續為黨政機關提供相應的服務。轉企單位承擔有監督管理職能的,有關職能劃轉到相關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中;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職能原則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繼續委託轉企單位承擔,轉企單位難以承擔的,整合到保留的相關事業單位中。

2.市場公證、信用擔保、會計鑑定、質量保證、資格認證、資產評估、工程諮詢、職業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師服務、市場交易、非強制性檢測認定等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先與原主管部門脱鈎,交由市國資部門統一管理,再根據行業特性,逐步改製為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制的市場中介組織,並依據相關規定妥善處置國有資產。

3.經營性公用場館、公用事業作業和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準公益類事業單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市場發育比較成熟或社會力量可以提供,一併轉為企業。

(二)納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業單位

凡承擔行政管理或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把相關職能或機構納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包括:

1.主要承擔行政管理或執法職能的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已大部分轉為行政事務機構,目前仍作為事業機構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等機構,其中兼具監督處罰與檢驗檢測職能的單位,兩種職能要予以分離,監督處罰職能劃歸相應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檢驗檢測職能按其性質分類整合;行業管理與作業養護不分的單位,按照管養分離的原則進行剝離,行業管理職能劃歸相應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作業養護職能實行公開招標,推向市場。

2.部分承擔行政管理或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凡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職能原則上劃歸到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予以取消。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

凡業務量不飽和、轉企後發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場競爭力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具體包括:

1.業務比較單一、工作量不飽和以及任務已完成的公益類事業單位予以撤銷,需保留的職能轉由其他相關單位承擔。

2.轉企後無法生存的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予以撤銷。

3.產權不屬於我市所有的事業單位,收回編制,交回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

(四)暫時保留的事業單位

應轉為企業,但市場發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規、政策等原因暫不宜推向市場的單位可暫時保留事業建制,事業編制收回、凍結或置換為僱員編制,逐步轉變運行機制,條件成熟時再轉為企業。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開發機構,作為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直接進行法人登記,編制收回;配備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現有在編人員只出不進,編制逐步收回。

(五)繼續保留的事業單位

大部分公益類和部分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予以保留。具體包括:

1.政務信息、中國小及大中專教育、基礎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衞生及醫療、水文氣象監測、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社會福利服務、園區管理服務等公益類事業單位予以保留。此類單位凡功能類似、任務單一的實行整合重組。整合市直機關各部門所屬研究機構,統一為政府提供決策研究支持;整合市直機關各部門所屬考務機構及其職能,統一負責全市考務工作;整合園區管理服務機構,統一為駐園區單位提供服務;整合市直機關各部門所屬信息化建設機構(系統較大和專業性較強的部門除外),統一負責市直各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

2.保留食品藥品檢測、質量安全監督、涉案價格認證、準司法仲裁、集中採購代理、公共平台等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打破部門和行業界限,將此類事業單位實行聯合、兼併或重組。整合市直各部門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統一實施工程領域的質量監督;將市直各部門造價管理機構予以合併,統一負責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工作;按功能整合市直各部門所屬檢驗檢測機構,統一負責強制性檢驗檢測工作。

保留下來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整合重組的基礎上,要加大體制和機制創新力度,依法規範管理。

二、改革的配套政策

為保障事業單位改革的順利推進,要按照以下配套政策做好被改革單位的資產處理、人員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等工作。

(一)財務及資產處理

1.機構撤銷、整合的,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由原主管部門提出處置方案,報市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或備案,其中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土地、建築物(含賬外土地、房產)、無形資產、債權、權益等(下同)。

2.事業單位轉企的,其全部資產一併納入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系。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轉企單位設定三年過渡期,時間從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下同)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係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

(二)財政扶持政策

1.轉企事業單位本年度原財政撥款預算維持不變,xx年和xx年,市財政分別按xx年度預算的50%、25%比例予以補貼,資金的核撥與管理由市財政部門和新的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其中,公辦幼兒園轉企後,除三年財政補貼外,原財政撥款改為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市教育部門統籌管理,用於對全市學前教育的支持。

2.凍結和收回編制的公益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轉企過渡期後繼續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財政繼續給予扶持,具體扶持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研究確定。

(三)人員分流安置

被改革單位的人員分流安置按《深圳市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分流安置辦法》實施。

(四)社會保障

轉企事業單位員工社會保障執行《深圳市事業單位轉企社會保險有關問題實施辦法》。轉企幼兒園以及收回編制和改變經費管理模式的事業單位,其員工社會保障按以下政策分別予以處理:

1.公辦幼兒園轉企後,原在編教師仍按事業單位職工參保辦法(以下簡稱按事業單位辦法)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退休待遇的差額部分由所在單位補足,單位有困難的,由轉企後的產權單位解決。

2.收回編制但保留事業建制的事業單位,原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在編人員,繼續按事業單位辦法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其退休待遇按原經費渠道解決;新聘用人員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經費形式調整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在編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並享受事業單位相應的待遇,退休待遇按原經費渠道解決;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轉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3.撤銷、整合事業單位的已離退休人員由原主管部門管理。離退休人員待遇在市人事、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限額內,按單位實際執行的標準核定,離退休待遇與基本養老金之間的差額部分由財政支付。單位撤銷、整合後的下崗人員,可直接到市社保機構按企業辦法繼續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因單位核減編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繼續由原單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凡經費已實行或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由財政核定支出(含由經費自給調整為財政撥款)的保留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含以後的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核定,離退休待遇與基本養老金之間的差額部分由財政安排。

(五)經濟適用房分配

因轉企、整合、撤銷或核減編制需要分流安置的xx年12月31日前屬市財政撥款的在編人員,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實施方案》(深府〔xx〕104號)規定購買全成本微利房條件的未購房職工,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價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資格。

(六)工商登記政策

轉企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手續。轉企後依法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手續,過渡期內可同時註明原事業單位名稱。

(七)權益繼承

1.事業單位轉企後,原由主管部門委託承擔的業務在過渡期內繼續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除外)。

2.轉企後經批准實行委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資產納入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系,過渡期內幹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經營由市國資委暫委託原主管部門負責。

3.經營性公用場館的管理機構轉企的,轉企後實行委託經營,場館資產列為非經營性資產,資產管理部門可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場館業主,與場館經營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合約。通過政府合約將場館營業收入分配(或虧損補助)辦法、場館維護和管理辦法、場租和服務定價規則、公益性義務以及退出機制等予以明確;經營管理單位在遵守合約的基礎上,按照商業原則經營場館。場館經營市場化後,對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動由政府進行採購或資助。行業主管部門與財政等有關部門商訂場館經營收入分配(或虧損補助)及公益活動採購或資助辦法。

4.公辦幼兒園轉企後,原在編教師過渡期內工資和福利待遇不降低,單位無法保障的,由產權單位解決。

5.納入深府〔xx〕80號文件轉企範圍的科研機構,原享受的三年過渡期財政扶持政策,期滿後不再續延。轉企後實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可以參照執行。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行業眾多、情況複雜,為確保改革的順利實施,市事業單位體制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事改辦)要根據《深圳市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本實施方案,統籌規劃,認真研究,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分類、分步實施。

(一)認真做好事業單位分類工作

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情況複雜,要結合單位功能,區別不同情況,認真做好事業單位具體類別的確定工作。單位職能清晰明確的,可直接確定其類別;職能比較複雜的,在徵求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按其主要功能確定類別。

(二)積極穩妥地推進分類改革

事業單位類別確定後,應當遵循先易後難、分步推進的原則,按照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和管理政策,先把應轉企或納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單位從事業單位中分離出來,應撤銷的予以撤銷,再對保留下來的事業單位進行整合重組和清理規範,並結合文化、教育、衞生、體育、科研等行業的特點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分步推進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

1.事業單位撤銷、轉企和納入行政管理序列等工作於xx年底前完成,其中轉企單位分批移交市國資部門。

2.保留事業單位的重組整合和清理規範工作從明年開始全面推開,xx年底前完成。今年內做好準備工作,並重點推進檢驗檢測機構的重組整合。

3.保留事業單位的體制和機制創新工作由市事改辦分專題進行研究,其中管辦分離、購買服務、以事定費、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創立法定機構組織管理模式等工作今年內啟動,逐步推進。

(三)及時研究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市委組織部、市改革辦、監察局、財政局、人事局(編辦)、勞動保障局、審計局、法制辦、國資委等市事業單位體制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針對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進行溝通研究,提出辦法和對策,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各區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照本方案實施。

附件:第一批市屬事業單位改革名單

附件

第一批市屬事業單位改革名單

一、124家轉企事業單位名單

深圳幼兒園、深圳市教育幼兒園、深圳市翠園幼兒園、深圳市寧水幼兒園、深圳市梅林一村幼兒園、深圳市華富幼兒園、深圳市南華幼兒園、深圳市濱苑幼兒園、深圳市皇崗幼兒園、深圳市蓮花二村幼兒園、深圳市蓮花北幼兒園、深圳市彩田幼兒園、深圳市實驗幼兒園、深圳市機關第一幼兒園、深圳市機關第二幼兒園、深圳市機關第三幼兒園、深圳市機關第四幼兒園、深圳市機關第五幼兒園、深圳市機關第六幼兒園、深圳市機關第七幼兒園、深圳市衞生局蓮花北村幼兒園、深圳市政法幼兒園、深圳會展中心(掛"深圳市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中心"牌子)、深圳市網球俱樂部、深圳音樂廳、深圳大劇院、深圳體育場、深圳體育館、深圳游泳跳水館、《經理人》雜誌社、《開放導報》雜誌社、深圳質量管理培訓中心、深圳市《特區經濟》雜誌社、《深圳法制報》社、《特區教育》雜誌社、《遊遍天下》雜誌社、深圳都市報社、深圳市《焦點》雜誌社、深圳市《中外房地產導報》社、深圳市經理培訓中心(掛"深圳市經理進修學院"牌子)、深圳市荔園招待所、深圳市宣傳幹部培訓中心、深圳市海聯招待所、深圳國家電子技術工業試驗中心、深圳市經濟計劃幹部培訓中心、深圳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深圳國家863計劃材料表面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掛"深圳市材料表面分析檢測中心"牌子)、深圳市對外經濟貿易服務中心(掛"深圳市跨國採購服務中心"牌子)、深圳市工業設計促進中心、深圳市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注:保留事業建制至xx年底)、深圳市成人教育中心、中國科技開發院、史豐收速算法研究所、深圳史豐收速算法國際研究與培訓中心、深圳市新技術研究所、深圳市電子研究所、深圳市電子商務中心(掛"深圳市電子證書認證中心"牌子)、深圳市國際信息技術交流中心、深圳市科技局招待所、《信息技術時代》雜誌社、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拯救中心(掛"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牌子)、深圳法律培訓中心、深圳會計進修學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中國(深圳)國際人才培訓中心(掛"深圳繼續教育學院"牌子)及所屬大廈管理處、深圳市涉外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掛"深圳市勞動局涉外勞動管理處"牌子)、《住宅與房地產》雜誌社、深圳市房產管理培訓中心、深圳市建設培訓中心、深圳市規劃培訓基地、深圳市建築科學研究院(掛"深圳市建科建材質量檢驗站"牌子)、深圳市建築設計研究總院及下屬三個分院、深圳市寶安交通規劃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規劃研究中心、深圳市龍崗規劃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諮詢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設計院、深圳市公路客貨運輸服務中心、深圳市交通運輸培訓中心、深圳市公路局材料供應總站、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總隊、深圳市公路局公路養護中心、深圳市水務規劃院(原市水利工程設計院)、深圳市綠委苗圃場、深圳電影製片廠、深圳市電影發行中心、深圳市海天出版社、深圳市《花季.雨季》雜誌社、深圳市文物商店、深圳市演出服務中心、深圳市粵劇團、深圳戲院、深圳市環境工程諮詢服務中心、深圳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中心、深圳市危險廢物處理站(掛"深圳市工業廢物處理站預處理基地及安全填埋場(二期)工程籌建辦公室"牌子)、深圳市統計信息培訓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務局培訓中心、深圳市質量保證中心(掛"深圳市服務行業技術管理所"牌子)、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培訓中心、深圳質量認證中心、深圳市道橋維修中心、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務中心、深圳市外事服務中心、深圳市五洲賓館、深圳迎賓館、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培訓中心、深圳市《體育大觀》雜誌社、深圳市康樂體育俱樂部、深圳人大幹部培訓中心、深圳市《鵬程》雜誌社、《深圳青年》雜誌社、深圳《紅樹林》雜誌社、共青團深圳市委教育基地、深圳青年藝術團、深圳市婚姻介紹所、深圳《女報》雜誌社、深圳市婦女兒童發展中心、深圳市婚姻家庭服務中心、深圳市現代輕音樂團、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技術訓練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訓中心、深圳《特區文學》雜誌社。

以上轉企單位中由市國資委暫委託原主管部門管理的有16家,分別是:深圳人大幹部培訓中心、深圳市荔園招待所、深圳會計進修學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深圳市房產管理培訓中心、深圳市寶安交通規劃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規劃研究中心、深圳市龍崗規劃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諮詢中心、深圳市公路客貨運輸服務中心、深圳市水務規劃院(原市水利工程設計院)、深圳市危險廢物處理站、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務中心、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技術訓練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訓中心。

二、28家納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業單位名單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新安、西鄉、福永、沙井、鬆崗、龍華、公明、石巖、觀瀾、光明、龍崗、橫崗、布吉、平湖、坪山、坪地、坑梓、大鵬、南澳、葵涌等20個管理站,中國漁政漁監船、深圳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深圳市動物防疫監督所、深圳市道橋管理處、深圳市城市綠化管理處、深圳市環境衞生管理處、深圳市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辦公室、深圳市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掛"深圳市同富裕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三、27家撤銷事業單位名單

深圳市羅湖口岸火車站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中國奧委會新聞中心、深圳市高級經理評價推薦中心(掛"深圳市高級人才測評中心"牌子)、深圳市文藝創作中心、深圳國家生化工程技術開發中心、深圳市白蟻防治管理所、深圳市超大規模集成電路領導小組籌建辦公室、深圳市數電視研究開發及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兒童科學樂園、深圳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深圳市公共交通結算管理中心、深圳市學校衞生保健所、深圳市人民政府接待辦公室醫務所、深圳市科技發展基金促進中心、深圳市酒類質量檢測中心、市保税生產資料市場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深圳市老人綜合服務中心籌建辦公室、深圳國際牧業科技交流培訓中心、深圳法學學術交流服務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務局涉外税務雜誌社(注:收回編制,交回中國税務協會管理)、深圳廣播金融證券台、深圳市音像信息資料館、深圳中心圖書館籌建辦公室、深圳創作之家(注:收回編制,交回中國作家協會管理)、深圳市政協聯誼大廈籌建辦公室、深圳市職工技術協作委員會辦公室、鵬程國際認證中心(注:收回編制,交回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管理)。

四、10家凍結並逐步收回事業編制的單位名單

深圳市義務工作者聯合會、深圳市兒童福利會、深圳市慈善會、深圳市法學會、深圳市基督教"三自"愛國會、深圳市基督教協會、深圳市天主教愛國會、深圳市伊斯蘭教協會、深圳市佛教協會、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

五、5家事業編制逐步置換為僱員編制的事業單位名單

深圳市公路局職工服務部、深圳市地方税務局機關服務部、深圳市公安局後勤服務中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

六、9家收回編制但作為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名單

深圳清華大學研究院、深圳清華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深港產學研基地、深圳國際技術創新研究院、暨南大學深圳旅遊學院、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深圳金融聯網絡服務中心、深圳中國科學院院士基地、深圳中國工程院院士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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