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精選3篇)

道路運輸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

1總則

道路運輸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精選3篇)

1.1目的

為確保我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有效地防範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我省交通事業全面、協調、科學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應急預案。

1.2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廣東省交通行業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具體適用於發生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行業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水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和交通建設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1.3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我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和交通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應急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羣眾在應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分級響應、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省交通廳應急機構統一指揮下的各單位相互配合、聯動的應急工作責任制;建立以事發地應急機構為主,有關部門和相關地區協調配合的應急救援機制。

(3)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4)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條塊結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職責和權限,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突發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設備和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救援機構與職責

2.1.1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是我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與指揮機構,由組長、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組成。

(1)組長:廳長。

(2)副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廳長、主管相關生產業務的副廳長。

(3)領導小組成員:廳辦公室主任、廳安全生產管理處處長、廳綜合規劃處處長、廳基建處處長、廳監察室主任、省交通工會主席、廳公路運輸管理處處長、廳港航局水運處處長、廳港航局港口處處長、省公路局局長、省航道局局長、省交通集團總經理、省航運集團總經理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審定我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政策、規劃,負責全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2)決定啟動與終止省級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警狀態和應急救援行動,處置由省交通廳負責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工作;

(3)根據需要,會同省安監局、省公安廳、廣東海事局、省衞生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我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聯合行動方案,並監督應急預案的實施;

(4)當安全生產事故由交通部或省政府應急機構統一指揮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交通部或省政府的指令,執行相應的應急行動;當安全生產事故由市級、縣級應急機構負責處置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市級、縣級應急機構的請求,進行相應的應急指導或協調行動;

(5)審定應急經費預算;

(6)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2.1.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廳安全生產管理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有關處室(單位)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由領導小組成員處室(單位)相關人員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具體職責如下:

(1)組織起草、落實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的政策、措施;

(2)組織起草、修訂與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相關的應急預案;

(3)指導市、縣交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

(4)組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宣傳、培訓、演習;

(5)組織有關的應急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參加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6)編制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草案;

(7)負責日常應急工作中有關信息的收集與處理;

(8)負責正常上班時間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接警值班工作,節假日期間的接警值班工作由廳值班室負責。

2.1.3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以屬地為主,是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的臨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故等級和類型,由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指定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下設現場指揮、事發處置、應急救援、應急保障、協同處置等部門並明確負責人。各部門的負責人服從現場指揮的統一指揮。

2.1.4應急諮詢專家組

應急諮詢專家組是由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成的非常設應急諮詢機構。由省交通廳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其職責是提供有關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及應急行動的諮詢和建議。

2.2交通廳相關處室職責

(1)廳辦公室:負責協調交通行業各類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具體分級標準見4.1.1,下同)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工作。

(2)廳公路運輸管理處:參與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客貨公路運輸,按規定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廳港航局水運處:參與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水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按規定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廳港航局港口處:參與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港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按規定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廳基建處:參與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建設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和事故責任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6)廳綜合規劃處:負責與應急救援相關的工作規劃和計劃。

(7)廳財審處:負責應急救援經費的投入。

(8)廳科技教育處:負責應急救援相關的技術研究、設備開發等科技項目的審批立項工作。

(9)廳人事處:負責應急救援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工作。

(10)廳監察室:按規定參與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罰。

(11)廳政策法規處:負責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規範的制定和送審報批工作。

(12)省交通工會:負責維護應急救援人員的合法權益。

2.3有關廳直屬單位職責

(1)省公路局:參與所管轄公路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負責對損壞道路的搶修,參與事故原因調查和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所管轄公路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建設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組織或參與事故原因調查和處理工作。

(2)省航道局:參與所管轄航道內發生的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水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負責對堵塞航道的疏通和維護,參與事故原因調查和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所管轄航道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建設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組織或參與事故責任調查和處理工作。

(3)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和海事部門組織實施瓊州海峽輪渡運輸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指導、協調搶險救助和人員貨物轉移疏運工作,按規定參與事故責任調查和處理工作。

2.4有關交通企業職責

省交通集團:參與所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責任調查工作;所管轄高速公路上發生道路運輸事故時,負責道路基礎設施的搶修和維護,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參與事故責任調查;根據需要,對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車輛、設備、人員、物質和技術支持。

省航運集團:參與所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責任調查工作;根據需要,對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船舶、設備、人員、物質和技術支持。

其它交通企業:參與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責任調查工作;根據需要,對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設備和人員支持。

2.5協調與配合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各交通企業除履行好應急預案所賦職責外,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安監、交警、海事、消防、衞生醫療、紀檢監察和技術監督等部門(單位),妥善、高效地處理好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預警預防與事故報告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廳直屬各單位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預警級別及發佈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按照可能發生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四級預警: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Ⅰ級(特別嚴重):指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財物損毀和人員傷亡預警,社會危害性和影響巨大,或者涉及兩個以上地級市以及跨省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由廳應急辦發佈紅色預警信息。

Ⅱ級(嚴重):指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對公眾生命安全將構成威脅,並對公私財產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危害的,或者事故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社會影響較大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由廳應急辦發佈橙色預警信息。

Ⅲ級(較重):指可能造成損失以及社會影響較小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由地級市交通局(委)、廳直屬單位應急指揮機構發佈黃色預警信息。

Ⅳ級(一般):指可能導致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但險情尚未出現、行為尚未實施或結果尚未產生,造成損失或社會影響輕微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急指揮機構發佈藍色預警信息。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廳直屬單位和交通系統企業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辦公室,要及時、準確地向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本地區、本部門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情況,並根據事故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依職權發佈、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相關措施等。涉及跨地區以上市行政區劃的特別嚴重或嚴重預警信息的發佈和解除,須經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或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授權的部門批准。

3.3事故報告

3.3.1事故報告程序

(1)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工作人員應迅速向事故發生地交通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安監、交警、海事和消防等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單位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所屬地交通主管部門。

(2)事故發生地和事故單位所屬地交通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造成3人以上死亡,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如涉外涉港澳台事故、造成嚴重危害和污染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至省交通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報至市級交通局(委)。

(4)省交通廳和市級交通局(委)接到報告的事故信息後,立即核實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依據事故類別和需要,向同級安監、交警、海事和消防等部門通報事故情況。

3.3.2事故快報表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交通部門收集、核實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後,負責填寫事故快報表(見附件1),按照權限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上一級交通部門。

4 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響應級別

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一)Ⅰ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3)可能超出省交通廳應急處置能力,需要交通部啟動應急預案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響應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二)Ⅱ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急處置能力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4)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三)Ⅲ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急處置能力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4)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四)Ⅳ級響應

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1.2分級響應層次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響範圍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各級別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置。

省交通廳負責處置以下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1)Ⅰ級(特別重大)和Ⅱ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根據市級應急機構請求,需要省交通廳協調處置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3)省政府或交通部部署由省交通廳負責協助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交通廳認為需要處置的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

各地市級、縣(市、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廳直屬單位參照省交通廳,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各級別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置,原則上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門、廳直屬單位負責Ⅲ級(較大)類別的安全生產事故,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Ⅳ級(一般)類別的安全生產事故。

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負責處置該級別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事發地低級別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同時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4.2應急行動

4.2.1應急行動的總體要求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應急工作以屬地為主,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響應工作,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安監、公安、衞生、交通等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應急運輸、道路搶修、人員轉移等工作。

4.2.2省交通廳應急響應

(1)Ⅰ級(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交通廳廳長和主管副廳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現場;重大(Ⅱ級)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主管副廳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現場。

(2)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事發地交通主管部門或發生事故單位屬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24小時晝夜值班,及時報告有關信息,重要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省交通廳在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應急值班室。應急值班室在應急解除前24小時晝夜值班,與事故現場指揮部保持聯繫,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傳達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有關信息;

(3)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以下部門派人組成工作組,趕赴現場: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廳安全生產管理處、廳公路運輸管理處、省公路局、事發地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單位屬地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單位、其他依據具體情況需要參與的部門。

水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廳安全生產管理處、廳港航局、省航道局、事發地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單位屬地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單位、其他依據具體情況需要參與的部門。

交通建設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廳安全生產管理處、廳基建處、省公路局(道路建設施工事故)、省航道局(水路建設施工事故)、事發地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單位屬地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單位、其他依據具體情況需要參與的部門。

(4)較大(Ⅲ級)、一般(Ⅳ級)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發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市、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參照省交通廳,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組成工作組,趕赴現場,密切配合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3應急行動具體措施

各級交通、公路、航道主管部門按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類別和性質選擇採取以下措施:

(1)按規定迅速報告事故信息,並請示擬採取的行動;

(2)積極協助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3)建立必要的應急行動機構,如派工作組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

(4)積極密切配合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5)指揮協調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門對受損公路、河段等交通工程設施的加固、搶修、保暢通等工作;

(6)組織協調應急運力進行搶運;

(7)發佈有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

(8)協調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9)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4.3應急響應程序

4.3.1先行處置

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事發地交通主管部門(單位)必須快速做出反應,根據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等立即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請示擬採取的行動,並立即組織本單位專業救援隊伍或者本轄區有關力量進行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疏散現場人員,組織羣眾自救互救,加強對事故的監視和控制。

4.3.2分級啟動預案

根據4.1.1和4.1.2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各級交通、公路、航道主管部門根據事故報告信息,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具體的應急行動。

4.3.3應急恢復同時進行

在應急工作中,恢復與減災行動能同時進行的,有關交通部門應當協同當地人民政府和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做好恢復和減災工作。

4.3.4擴大應急

當Ⅱ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不能有效處置或者有進一步擴大、發展的趨勢時,省交通廳報請省政府和交通部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必要時報請其他有關部門支援。

地方各級交通部門根據事故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當地政府或上一級交通部門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3.5特別情況處理

(1)事故跨國(境)的,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事故跨省行政區域的,由省交通廳與有關聯的省(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聯合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事故發生後,協同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並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發生。

4.4信息共享和處理

4.4.1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採用移動通訊設備,通過無線通信網絡進行通信聯絡。縣以上應急機構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互聯網終端,並利用公用通信網建立通信聯繫。

4.4.2現場信息採集

現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失蹤情況;財產損失情況;待救援人員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救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和現場救援隊伍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現場信息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採集,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4.4.3省外信息通報

事故涉及或者影響到本省行政區域外的,由省交通廳及時與所涉及或者影響的省(市、區)交通部門取得聯繫,通報有關情況。

4.4.4涉外、涉港澳台

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省交通廳會同省外僑辦、省港澳辦、省台辦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上報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1)涉及危險貨物運輸的應急救援行動,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2)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現場人員,應當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裝,防止與過往車輛或救援車輛發生碰撞。

(3)水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現場人員,應當穿戴救生衣等水上救生設備。

(4)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工作組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事故現場的檢測、鑑定和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訂現場救援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4.7 信息發佈

新聞報道應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和及時準確的原則。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根據需要,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確定新聞發言人,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4.8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事故的特點,明確動員的範圍、組織程序、決策程序,在專業救助力量不能滿足救助需求時,由屬地政府負責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

4.9 應急結束

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危害已經停止,傷亡人員、被困人員已經救出並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無次生、衍生、耦發災害發生,經負責處置的應急機構現場檢查,並徵詢專家意見後,由當地政府或相應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權限決定結束應急行動。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省交通廳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車輛調度補償,清理道路,災後重建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較大(Ⅲ級)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一般(Ⅳ級)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5.2 保險

事故發生後,協同有關部門督促事故單位積極聯繫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落實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協助資金落實和賠付工作。

5.3 事故責任調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5.3.1事故責任調查

(1)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調查與處理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屬地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各級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門按規定參與配合,積極協助調查組的工作,認真答覆與事件有關的詢問,真實地提供各種記錄或文件資料等。

(2)各級交通、公路、航道管理部門負責開展在行業安全監管範圍內的責任倒查,必要時可以授權有關部門或專家組成調查組,對事故責任進行倒查。

5.3.2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

(一)報告內容

現場應急工作組在配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過程中,認真做好現場搶救有關情況的記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後,及時蒐集、整理有關資料,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與責任,並對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彙總分析,形成總結報告,上報相關部門。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

(2)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

(3)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及組織情況;

(4)專業救援隊伍、專家、裝備、物質及社會資源的調用情況;

(5)事故搶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6)事故發生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結論;

(7)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二)上報程序

(1)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廳直屬各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情況的總結和報告工作。

(2)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完成,在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省安委辦及其他有關部門。

(3)下列事故的救援工作總結由各地級以上市交通局(委)和廳直屬各單位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省交通廳:

a.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b.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事故;

c.造成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省交通廳要求報送救援工作情況總結的事故。

上述規定之外的事故救援工作總結的上報及備案範圍,由地級以上市交通局(委)、廳直屬單位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確定。

(4)各市交通局(委)、廳直屬各單位每年要對本地區、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認真的彙總分析,並形成年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報告,於次年元月15日前報省交通廳。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省交通廳會同有關部門在現有通信網絡的基礎上,建立省、市、縣市區互聯,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無線相結合的應急通信系統;開發、建立和維護全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明確應急參與部門、人員的通訊方式、聯繫方式,以及備用方案和通訊錄;配備應急移動通信車輛,加強重要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並監督通信企業建立應急通信保障機制,制訂應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備應急保障設備設施並進行經常維護。

縣級以上應急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通信支持系統,建立應急聯動平台。加強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衞星遙感系統等先進技術的運用,實現應急指揮系統的智能化和數據化。

6.2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做好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等物資儲備,建立應急救援設備(裝備)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應急響應單位工程搶險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並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檢測等制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嚴格執行調用登記制度和補充更新制度。應急救援設備包括:

(1)基本設備: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對講機、傳真機等。

(2)搶險設備:防護救生服裝、挖掘機、起重機、海巡船、巡邏快艇等。

(3)運輸設備:專用運輸車輛、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等。

(4)道路維修和航道疏通設備:裝卸車輛、破拆設備、拖輪等。

6.3 應急隊伍保障

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和交通建設施工等交通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水平。

各級交通部門應急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應急隊伍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指導,進一步優化、強化以應急專業隊伍為主體、社區志願者隊伍為輔助、駐粵部隊、武警部隊為強大支持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體系,不斷提高應急隊伍快速反應和協同處置的能力。

各應急專業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由負責組建部門每年年初嚮應急救援有關部門通報,重大變更要及時嚮應急有關部門報告備案。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檢查並掌握所轄區域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負責對應急救援隊伍的統一規劃和調度。

6.4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後,省交通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確保應急組織和調集交通工具,緊急疏散人員和輸送物資。

發生Ⅲ級(較大)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後,事發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發生Ⅳ級(一般)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後,事發地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6.5 物資與技術儲備保障

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可能發生的情況和需要,制定應急救援物資的調撥和組織生產方案,明確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生產和加工能力的儲備、生產工藝流程技術的儲備並適時進行更新,保證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生產與供應。

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保障資源數據庫,通過相關網絡和應用平台,實現全省應急保障資源等信息的聯網與共享;建立專業人才與專業隊伍數據庫,明確各類專家特長、聯繫方式、住址,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專業技術水平。

6.6 經費保障

各級交通部門(單位)和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和交通建設施工的企業,應當設立應急救援基金;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下級交通部門(單位)及所轄交通企業設立應急救援基金。

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協調解決。

省交通廳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所需專項經費,以及相關軟件和硬件的建設經費,應列入省交通廳財政預算。在統籌兼顧各項支出時,應優先保證應急經費的支出。加強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拓寬籌資渠道,組織社會捐贈,積累應急使用資金。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 公眾宣傳教育

省交通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對交通行業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羣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7.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機構以及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提高人員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習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定期進行各項綜合演習,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及緊急動員能力。

交通行業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組織應急演習。演習後應當對應急方案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演練中存在的問題,修訂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向上級相關部門作書面總結報告。新組建的應急隊伍一般每半年演習一次,已有應急工作經驗的應急隊伍一般每年演習一次。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和更新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發生變化或人員工作變動,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將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及時報省交通廳。

省交通廳根據形勢變化,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更新。

8.2 監督檢查與獎懲

省交通廳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8.2.1獎勵

在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3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制定和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緊緊圍繞“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環節中的事故及險情,做好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一旦發生重大道路運輸事故,要快速反應,全力搶救,妥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規劃、全面防範、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同應對、措施果斷、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三、適用範圍及工作原則

本預案適用於我公司在道路運輸生產過程中發生道路運輸重大事故險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重大道路運輸事故。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時,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堅持事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道路運輸事故的各項措施,堅持科學規劃、全面防範。

3、快速反應,處置得當。建立應對重大道路運輸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快速反應,快速得當處置。

4、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當重大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後,要在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分級負責,協調有序地開展搶救、事故處理和善後工作。

5、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當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徵集、調用相關物資、車輛時,要以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服從政府統一指揮,保障救援供給。

四、指揮組織體系

1、領導小組。成立公司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與任務,開展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工作職責。統一領導公司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負責制定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參加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搶救和調查,負責評估應急救援行動及應急預案的有效性。負責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急救援其他事項。

3、現場處置機構。重大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後,領導小組組長或指派副組長和其他成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和協調進場施救。根據道路運輸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和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4、應急車輛。公司指定車作為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車輛。

五、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本公司運營車輛發生重大道路運輸事故後,立即上報公司領導,經公司領導確認後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六、應急響應

1、立即搶救。當發生重大道路運輸事故後,本公司在現場的工作人員,首先查看事故嚴重程度,檢查有無傷亡人員,如有受傷人員,應立即施救並攔截過往車輛,送就近醫院搶救,同時應標出事故現場位置。

2、及時報案。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的同時,在第一時間直接或委託他人向當地公安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向本公司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如下:肇事地點、時間、報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傷和損失情況。交通警察和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後,要服從組織指揮,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現場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3、啟動預案。發生重大道路運輸事故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經核實和確認後,將情況報告公司第一責任人並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研究部署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趕赴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指派其他成員,立即帶領救援人員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指揮和救援工作。

5、現場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要積極協助配合,快速、果斷地進行現場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6、通信聯繫。開通與現場救援指揮部、交通主管部門等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進展情況。

7、保障措施。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進展情況,進一步落實搶救人員、搶救設備、設施,確保搶救工作有效進行。

8、協調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組成指揮部時,公司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的救援人員要積極配合,相互協調,服從指揮部統一領導。

七、應急救援結束後處置工作

1、救治和善後處理。及時開展對事故中傷亡人員的救治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對緊急調集、租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及時會同保險公司開展道路運輸事故理賠工作。

2、事故調查。公司應積極組織自查並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工作。事故調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依據有關標準對事故損失作出評估,對責任人員做出處理。對道路運輸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修改完善預案,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八、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及要求。發生重大道路運輸事故後,有關人員必須採取措施搶救傷員,並在第一時間直接或委託他人向當地公安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向本公司領導報告。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報告所屬地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報告內容。報告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簡要經過、經濟損失估計、原因判斷、控制情況、相關情況、報告聯繫等。

(1)、基本情況。事故及險情發生的單位或車輛牌號(設施名稱)、涉及人員、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簡要經過。事故及險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車輛毀壞情況;

(3)、經濟損失估計。事故及險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原因判斷。事故及險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控制情況。事故及險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處置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相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如車型、車況、核定人(噸)數、實載人(噸)數、經營線路,或貨物名稱等;

(7)、報告聯繫。事故報告人姓名、住址、報告時間及聯繫方式。

九、應急保障體系

1、應急救援處置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處置專業隊伍,完善應急救援處置專業隊伍的管理機制,落實專業人員並加強專業技能教育培訓。

2、建立健全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應急救援處置專項預備金制度,將應急機制建設經費列入年度財務預算,支持應急機制建設和保障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的經費。充分發揮保險在經濟補償、恢復重建和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3、加強通訊信息報告。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道路運輸事故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分析判斷和持續監測。建立準確、及時、快速的突發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工作機制。公佈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事機構搶救人員電話,保證準確、及時報送信息,不得瞞報、緩報和謊報。信息的發佈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十、預案演練

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編制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的課題、隊伍、內容、範圍、組織、評估和總結等。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深入發動和依靠職工,普及運輸安全知識和技能。

十一、獎勵與責任

1、總結評估。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對應急救援行動的結果、職責履行、組織、行動、平時準備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做好有關統計、彙總工作。檢查應急救援預案可行性及需完善、補充的項目,應急行動評估報告於應急響應行動結束後3日內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2、表彰獎勵。對在實施重大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部門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3、責任追究。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道路運輸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食品衞生法》、《消防法》及北京市有關法規要求,切實做好公司預防和應對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保障全體員工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提高緊急救援的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火災、盜竊、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公司的實際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公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遵循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做到“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分級負責”。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企管部負責預案的修訂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章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應急救援組織由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主管副經理負責具體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指揮、處理工作。企管部負責應急救援實施工作,包括髮生突發事件的上報、聯繫地區相關部門以及配合主管領導做好救援及善後工作。其它各部門應積極參與、配合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及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司所屬各分站及油庫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由所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領導具體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及實施工作,包括髮生突發事件的上報、聯繫地區相關部門以及作好相應的救援及善後工作。隸屬各單位的其它人員應積極參與應急救援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公司所屬各分站及油庫應調撥或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包括:現場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後勤管理人員以及救援所需的電氣作業、機械設備操作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救援人員應具備現場應急救援救護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定期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演練。現場應急救援組織需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消防設備和醫療藥品,並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補充,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各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組織應建立健全的應急救援檔案。包括: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成員名單和聯繫電話、上一級救援組織機構和社會救援機構的聯繫方式、救援基本技能學習培訓、演練記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目錄及維修保養記錄、事故應急救援記錄等。

第三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程序

第九條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油庫、各加油站應設立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有管理人員值班。值班人要熟知公司及各加油站站站長電話以及本地區社會救援機構的聯繫電話等。

第十條突發事件現場處理程序:見附件1。

第四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人員的具體分工和職責

第十一條加強領導,統一認識,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全力做好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第十二條加強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發現事故必須在30分鐘內按規定上報公司,決不允許遲報、瞞報和漏報。

第十三條一旦發生事故,當事人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組織救援,儘量控制事態發展。根據事態發展,由公司負責人通知企管部撥打110、119,向國家相關機構求救。

第十四條公司領導接到報案後應立即趕赴出事現場,指揮、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一旦發生事故要堅持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確保損失降到最低線。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及其所屬各分站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應以本預案為基礎,隨機應變的處理好各種突發情況,儘量避免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

第十七條本預案由中油華路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