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反洗錢培訓總結

反洗錢工作在當今複雜的金融和社會環境下是一項重要而艱鉅的工作,做好反洗錢工作是國家利益和人民羣眾根本客觀要求,是維護金融機構誠信及金融穩定的需要,也是保證信譽支付穩定,促進金融系統健康發展的保證。下面由小編為大家精心收集的銀行反洗錢培訓總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銀行反洗錢培訓總結
【銀行反洗錢培訓總結一】

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相繼頒佈實施,。反洗錢認識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錢內控制度,明確了內部反洗錢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規定開展反洗錢日常工作。但由於反洗錢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無論是工作力度、實效,還是長效管理機制建設,都未達到有關要求,亟待於在今後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和提高。

目前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組織機構建設滯後,反洗錢工作缺乏力度。

某些金融機構成立後,由於機構人員遲遲不能確定,時至今日,部分縣市支行的反洗錢組織機構仍未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錢工作處於尷尬境地,缺乏應有的力度。

(二)內控制度缺失,存在風險隱患。隨着金融機構的掛牌上市成立,

其業務範圍和業務種類也將發生變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錢管理措施也將隨之改變和完善。但從目前情況看,反洗錢方面的措施和辦法尚未健全。內控制度的缺失,必將導致反洗錢內部管理“出現真空”,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三)客户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從調查情況來看,一線工作人員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時,<蓮>核對並登記的真實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證及其號碼,對客户的其他情況都沒有相關的記錄記載,就是已登記的客户身份證號還存在記錄模糊、不完整等現象。分析原因認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會參與洗錢,為挽留客户,放鬆了對部分客户的身份識別,只登記了身份證明文件的編號,對大額的資金往來,根據現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四)一線員工反洗錢意識淡薄,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

一是普遍認為洗錢活動僅僅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對於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小縣城、欠發達地區,洗錢的可能性極小;二是基層行一線員工認為其網點大部分分散在鄉鎮,農牧民收入來源較為單一,不會有人把“黑錢”拿到偏遠的農村去洗;三是認為偏遠鄉鎮的居民對洗錢一無所知,即便開展反洗錢宣傳,也沒有任何效果。

(五)人員素質不高,反洗錢履職不到位。

員素質較低,加之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對反洗錢相關操作流程及法規學習不夠,與當前反洗錢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別是一線人員對反洗錢知識瞭解甚微,對有關的反洗錢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練,在日常工作中,難以有效識別可疑交易。另外,基層管理人員重企業經營效益,輕員工反洗錢培訓,造成一線人員反洗錢知識欠缺。

鑑於存在以上幾個問題,我們應當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反洗錢工作體系。

要進一步理順關係,根據當前機構改革的現狀,儘快組織人員安排落實轄區各級支行的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體系,及時調整反洗錢組織領導機構,確定反洗錢工作的負責部門,配備業務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制訂嚴格的工作職責,確保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完善內控制度建設。

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個金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參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組織保障制度、業務流程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構築嚴密的反洗錢制度防線,同時根據反洗錢崗位責任制,量化工作任務,使反洗錢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三)加強落實客户身份識別制度。

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認真核實並登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詳實記錄客户姓名、住址、職業、聯繫電話、清晰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等。在為客户提供服務時,客户身份識別資料有變化的,要及時補充完善原有記錄。要捨得投入,購買“居民身份證識別器”,驗證身份證的真偽;購買複印機將客户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並在“客户身份識別登記簿”上登記保存。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轉賬業務認真核對客户身份,並登記公民聯網核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升反洗錢隊伍素質。

加強基層網點的反洗錢工作,充分認識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訓力度。反洗錢培訓應結合實際,注重反洗錢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訓工作要分層次開展,首先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其思想認識,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強化對具體操作人員的培訓,重點是制度法規和日常操作,儘快提高個金機構一線反洗錢崗位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範反洗錢操作行為。

金融機構是反洗錢重要組成部分,基層行網點眾多,加之體制因素的影響,很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的“温牀”。因此,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農行反洗錢操作行為非常重要。一是請基層人民銀行指導和監督反洗錢工作。首先通過開展業務指導,使正確認識和理解反洗錢工作,不斷完善反洗錢組織體系和內控制度,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其次依法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加大檢查處罰力度,督促把反洗錢工作制度落到實處,嚴格規範反洗錢工作行為。二是金融機構內部自上而下要建立反洗錢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督促轄區各支行,及時向反洗錢監測中心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落實反洗錢操作規程,認真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職責。根據央行的反洗錢報告,我們發現:中國反洗錢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於銀行,未來銀行仍然面臨着巨大的反洗錢壓力。所以我們要切實加強反洗錢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彌補銀行在反洗錢執行情況過程中存在的幾大漏洞。首先是客户身份識別制度。 “瞭解客户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執行效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反洗錢後續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強化反洗錢“瞭解客户制度”,成為當前反洗錢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當前,銀行只能在櫃枱辦理業務時向客户瞭解客户信息,但這種方式效果不盡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屬於公司祕密和個人隱私為由拒絕透露或提供相關信息;二是客户願意提供,但無法核實該信息的真實性。有效證明文件種類較多,識別難度較大。目前我國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簿、護照、軍人及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及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櫃麪人員在缺少有效識別手段的前提下,對於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證件,很難識別其真偽,因此難以確保對客户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建議儘快建立與人行、公安、工商、税務等政府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時獲取企業、個人的相關資料,有效確認客户身份,準確核實客户資料,為識別洗錢犯罪活動提供真實的基礎信息,為反洗錢工作及時、高效地開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銀行反洗錢培訓總結二】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於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後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於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釐清,較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後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為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歎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麼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後,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於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户交易均需請客户提交説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户僅於交易憑證籠統的註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麼對其交易背景進行核實。就是做了核實工作,怎麼能證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户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户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徵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於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鑑?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户,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户給客户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户給其他人用於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於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裏,對客户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麼會淪為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為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並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於“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為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説,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為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並追溯到商業銀行,怎麼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