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上半年信訪工作總結

今年以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關於信訪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發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硬任務,是第一責任。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的指導思想,認真開展基層接訪、上門探訪、帶案下訪和基層巡訪活動(以下簡稱“四訪”活動),進一步暢通羣眾訴求表達渠道,妥善解決羣眾合法訴求,確保了全縣社會大局穩定。

縣上半年信訪工作總結

一、上半年基本情況

我局受理羣眾來信來訪共582件次,同比下降36.1%。其中:來信19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4.7%;來訪70批563人次,批數同比下降 39.1%,人數同比下降31.8%(其中集體訪24批471人次,同比批數下降33.3%,人數同比下降32%)。羣眾越級到市上訪3批29人次、到省上訪5批6人次,越級進京上訪4批13人次。

二、主要經驗做法

(一)耐心細緻,認真做好辦信、接訪日常工作

熱情接待羣眾來訪,認真做好登記,對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詳細登記,進行初步的分類,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能現場解決的事項當場予以解決並答覆信訪人,對於需要通過鎮或有關職能部門協調,一時不能現場解決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分流交辦至鎮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相關部門調處。對於解決難度大,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的重要信訪事項,及時向縣領導彙報。每件分流交辦的信訪事項,及時進行跟蹤督辦,督查結果列入年終考核,今年以來督辦各類重要案件18件次,確保了上級交辦重要案件、重大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排除和調處。同時,對受理的每一件矛盾糾紛問題,建立了工作台帳,並對辦結的糾紛問題及時進行了整理歸檔。

(二)精心組織,

認真開展形式多樣的接訪活動

我縣在總結往年開展基層大接訪活動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妥善安排。

為使“基層大接訪”活動順利有序開展,並按省、市要求組織開展“三個專題接訪日”的接訪活動,在每次專題接訪日活動前都通過電視台等媒體及時播放專題接訪日的《告示》,讓羣眾前來反映訴求。還專門成立了現場接訪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接訪現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現場接訪活動領導小組下設來訪登記組、現場導訪組、接訪協調組、疏導勸返組、安全保衞組、後勤服務組、醫療保健組、現場記錄組八個專責小組,做到分工明確,協調聯動。由於組織有力,部署周密,我縣每次開展的專題接訪日活動都秩序井然,羣眾滿意度高。

開展“基層大接訪”活動以來,全縣17個鎮和縣直有關部門採取現場接訪、重點約訪或帶案下訪等靈活方式,做好信訪工作,有效地預防了羣眾的越級上訪,促進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據統計,我縣共200多名領導幹部參與“基層大接訪”活動,縣黨政領導開展接訪活動共接待羣眾34批252人次,現場解決信訪問題 3批25人次,落實領導包案10批78人次;對重點信訪案件實行重點約訪,共約訪羣眾15批45人次;上門探訪上訪户5批15人次;全縣16個鎮和縣直有關部門領導在所屬鎮、部門開展基層大接訪活動,共接待羣眾140批305人次。

(三)強化領導幹部接訪,大批信訪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在重新明確抓好已開展的縣黨政領導定期公開輪值接訪和開展政法信訪領導到維穩信訪中心上一天班活動的同時,全縣各鎮、各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和案件的特點,甄別對待,採取靈活的措施,分別開展現場接訪、帶案下訪、重點約訪和探訪活動,促進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縣委書記、縣長帶頭做好重點約訪和現場接訪活動。

縣委書記張桂洪、

縣委常委馮永忠等來到縣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接訪大廳接待來訪羣眾,面對面耐心傾聽羣眾反映意見,盡心盡力為羣眾排憂解難,親自協調解決了山林承包、勞資糾紛、拖欠工程款等一批來訪案,特別是廣東申威藥業有限公司員工15多人集體來訪反映公司拖欠社保金和遣散費等問題,張書記在聽取了信訪人和相關部門意見後,要求由縣人社局,縣法院、縣經貿局組成專責小組,儘快擬出解決方案,報縣政府審批,以最快的速度解決羣眾反映的訴求,避免了一起極有可能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

(四)深入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各鎮各部門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梳理,把工作重心前移,認真抓好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重點加強對企業轉制、土地徵用、拆遷安置、環境保護、特殊羣體、弱勢羣體生活等方面矛盾糾紛的排查,並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理得好。結合開展“四訪”活動和“基層大接訪”活動,組織鎮、村進行大走訪、大排查、大梳理,摸清底數,及時化解矛盾,解決問題。通過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行動,各鎮各部門按照個案的不同類別,落實牽頭單位和責任人,逐個制定化解方案,限期解決問題。同時,縣委、縣政府專門成立6個信訪督導組。督導組分別由縣委政法委、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分別抽調人員組成,每個督導組落實一名副職領導擔任組長,各自負責3個鎮,每星期到所負責的鎮開展一次督導工作。督導組於每月上旬集中一次彙報,對督導的疑難複雜社會矛盾,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明確責任人和解決時限。

(五)加大對突出信訪問題的解決力度

在排查梳理的基礎上,按照“屬地管理”、“一案一策”的要求,集中化解一批突出信訪問題和各種糾紛,力爭做到矛盾的解決不拖延、不上交。對於疑難複雜信訪事項,我縣實行“五定五包”,使“事要解決”不走過場、不留死角。如:對3起進京上訪案件,分別落實了縣領導和掛鎮領導進行包案,制訂了工作方案,做到有領導包案、有工作班子、有工作措施,並積極創造條件調處解決好當事人的實際問題。

三、存在問題及形勢分析

我縣的信訪維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穩定因素,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羣眾存在逆反心理,有些上訪者存在唯上、唯大的心理,認為 “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有的要求過高,嚴重偏離政策,完全超出了政府的事權範圍,越級上訪、纏訪、重複上訪現象時有發生;二是以維權為由所帶來的信訪問題大幅增多,採取向政府施加壓力,達到其無理訴求的目的;三是涉法、涉訴、涉軍信訪問題增多。涉法、涉訴尤其是法院執行難信訪問題有所增多;四是廣賀高速建設、貴廣鐵路建設、工業園區建設、城市開發建設等重大項目的遺留問題跨越時間長,涉訪人員組織嚴密,互通信息快,涉及範圍廣,給化解工作帶來較大難度,是當前信訪和維穩工作的重中之重。

雖然今年的信訪總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當前我縣的信訪形勢仍然比較嚴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軍隊轉業退役人員受全國大氣候的影響,曲解政策、要求過高,不達到目的便向政府高施壓,而這類信訪問題在調處上因法律、政策的界限嚴格,不容易徹底解決;二是隨着人民羣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大量的新型問題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三是少數人員擇機、擇時越級非正常上訪的狀況仍存在。

四、下半年工作設想

信訪工作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提出的目標和任務,一手抓事要解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一手抓依法處理、切實維護社會秩序,進一步形成羣眾依法有序信訪、信訪問題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的良好局面,使信訪工作更好地服從和服務於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一)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組織開展集中宣傳活動,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信訪的良好氛圍。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大對《信訪條例》、《廣東省實施<信訪條例>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教育羣眾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也要讓羣眾認識到即使訴求合理合法,但表達方式不合法,仍然屬違法行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引導羣眾破除“法不責眾”的認識誤區,依法有序信訪。要暢通信訪渠道和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行為,規範信訪人的信訪行為。

(二)着力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一步把問題化解在基層和源頭。集中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化解活動,切實把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搞清弄透,做到心中有數、應對有策、化解有效。各鎮、部門負責組織排查本鎮、本部門內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確保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不留死角;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逐案登記建檔、逐案研究化解方案、逐案落實責任單位,把各類信訪苗頭和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問題堆積蔓延,切實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三)着力治理長期積累久拖不決的重複信訪,進一步減少積案存量。繼續把今年作為“信訪積案化解年”,下大力氣集中化解久拖不決的信訪問題,特別是跨鎮、跨部門的信訪事項,不斷鞏固和擴大重信重訪專項治理工作成果,最大限度地減少羣眾越級到市、省、進京重複上訪。高度重視初信初訪的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首辦責任制,確保以最快時間、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果解決信訪問題,防止初信初訪轉化為重信重訪。

(四)着力夯實羣眾基礎,進一步推動信訪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繼續以創先爭優活動為契機和動力,各鎮、部門要切實轉變作風,主動深入基層,深入羣眾,加大對基層的指導力度,提高基層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特別是要加強對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力度,深入分析原因,共同研究措施,全力扭轉局面。

(五)不斷拓寬思路,創新方法,在推動“事要解決”上下功夫。在工作重心上,要抓住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這個“牛鼻子”,做到幹部往下走,重心往下移,力量往下沉,責任往下壓,有效發揮綜治信訪維穩中心的力量,多做一線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多做協調協商、調解化解工作,使大多數信訪事項及時、就地、妥善解決。同時,大力推行“網上信訪”,設立專門機構專人辦理,並與省、市互聯互通、運轉順暢的網上信訪平台體系,為羣眾就地反映問題、查詢辦理情況提供便捷服務。

(六)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

加強信訪隊伍建設,是信訪工作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信訪工作的重要保證。因此,要下大力氣全面提高信訪幹部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全面提升每一名信訪幹部履行職責的綜合實力,以此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更好地擔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