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實施計劃優秀範文

第一章總則

區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實施計劃優秀範文

第二章聘用

第三章考核

第四章報酬

第五章辭職、解聘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社區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區工作者隊伍整體素質,提升社區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經過一定的程序

,被東區民政局聘用的社區工作人員,包括:

1、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社區黨員大會(社區黨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在社區從事黨務工作的社區黨組織委員專職人員;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的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

3、通過招聘,在社區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專職社會工作者。

沒有被東區民政局聘用為社區工作者的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條社區工作者聘用採取考核聘用和考試聘用兩種方式進行,由區東民政局適時統籌組織實施。

第四條社區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為一個屆期。

第五條換屆時,對上一屆的社區工作者實行考核聘用;屆期期間,新補充的社區工作者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面向社會公開考試聘用。

第六條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辦法進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請。個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請,經所在街道審核同意後,報東區區民政局審批;

2、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由街道(鎮)組織,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參會人員包括街道(鎮)班子成員及中層以上幹部及街道(鎮)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所在社區所有社區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轄區單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轄區單位代表原則上佔參會總人數的20%。參會的居民代表、轄區單位代表可自願申請,也可由街道(鎮)確定。

民主推薦。主要考察考核對象能否繼續勝任社區工作者崗位,民主推薦得票率不過半的不再聘用;

民主測評。測評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對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低於60%,或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超過30%的,不再聘用。

3、決定考核聘用對象。由街道黨工委根據民主推薦和測評情況,集體討論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對象所在社區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5、辦理聘用手續。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報東區民政局審批,並辦理聘用手續。

第七條考試聘用的社區工作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熱愛社區工作,掌握社區工作有關政策法規和辦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

3、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

4、男性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女性不超過50週歲;

5、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6、原則上應具有本市城鎮户口。

第八條考試聘用社區工作者必須堅持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在編制空缺的情況下,經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等程序面向社會公開聘用。

第九條通過公開考試,並依法定程序擔任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社區居委會主任、副主任的人員,由東區民政局聘用為社區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條社區工作者的考核由東區民政局統籌安排,街道(鎮)負責組織實施。考核細則由街道(鎮)自行制定並報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鎮)結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確定社區工作者考核等次,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補貼的發放依據。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的優秀等次不超過本社區工作者總數的20%。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由街道(鎮)組織,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參會人員包括:

1、街道(鎮)班子成員及中層以上幹部;

2、所在社區所有社區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轄區單位代表;

4、其他人員。

參會的居民代表和轄區單位代表原則上佔參會總人數的20%;居民代表、轄區單位代表可自願申請,也可由街道(鎮)確定。

第十四條街道(鎮)應全面考核社區工作者的德、能、勤、績、廉,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1、社區工作者的政治立場、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風情況;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維護羣眾利益,為羣眾解決問題的情況;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團結協作等方面的情況。

2、社區工作者對相關工作的政策、規定的熟悉、掌握情況,自覺熟練運用政策、規定解決問題的能力,具備本職工作需要的文化、專業知識和技能等方面的情況;對責任範圍內工作職責、居民構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況;組織和帶領羣眾開展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完成工作目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