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工作計劃示例

全縣各鄉鎮認真貫徹縣委、縣政府加強“三農”的決策和部署,按照省市高效畜牧業規模化生產的總體要求,圍繞“抓防疫保安全,上規模增效益”的主題,積極應對畜產品價格大幅波動等不利因素,有效落實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各項關鍵措施,大力推進畜牧規模養殖,不斷提升畜牧業依法監管水平,全縣畜牧業總體上保持了穩定發展勢頭,動物疫病防控、規模化生產、產業化推進、種質資源保護、項目建設與管理等均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年畜牧業總產值突破**億元,肉類總產量**萬噸,禽蛋產量**萬噸,奶品產量**噸。全縣規模養殖比重:生豬**、蛋禽**、肉禽**、奶牛**,同比分別提高*、*、*、*個百分點,動物防疫水平明顯提高,全縣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以上,產地檢疫率和屠宰檢疫率分別達到**和**。2013年,全縣畜牧獸醫的總體思路是:以加快畜牧業增長方式轉變、推進現代畜牧業建設為中心,進一步增強做好畜牧獸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完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體制,培育現代畜牧業經營主體,大力提升動物疫病綜合防控水平,努力構建現代畜牧業產業體系,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快方式轉變,努力探索符合我縣實際的“資源集約型、技術密集型、加工增值型、生態友好型”的現代畜牧業發展之路。主要目標是:畜牧業生產保持穩定,畜牧業產值增長*,規模養殖比重提高*—*個百分點,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體保護率達到**以上,重大動物疫病繼續保持穩定控制,畜產品質量水平穩步提高。一、以推進規模經營為重點,培育現代畜牧業經營主體。畜牧規模養殖是現代畜牧業的產業基礎,也是我縣高效農業規模化的重要內容,必須在去年快速發展的基礎上繼續加以推進,加快提高畜牧生產的企業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培育現代畜牧業經營主體。鼓勵發展大中型規模養殖企業,引導和鼓勵“三資”發展畜牧養殖業,加大畜牧產業招商引資力度,按照標準化、機械化、無害化的要求,不斷改善畜禽養殖場基礎設施,優化畜禽養殖環境和生產條件,推行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發展**集團種豬繁育中心、縣**萬頭基地、**兔場等一批現代化集約型規模養殖企業;培植**公司、**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一批畜牧產業化龍頭。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重點扶持建設**、**養殖小區、**養殖小區、**黃雞小區、**肉牛小區等一批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我縣養殖小區標準初定為:生豬年出欄*萬頭,奶牛存欄**頭,肉牛年出欄**頭,羊年出欄**只,兔年出欄**萬隻,蛋禽存欄**萬隻,肉禽年出欄**萬隻(鵝*萬隻)。結合鄉鎮總體規劃和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切實做好養殖小區的規劃,統籌安排好規模養殖建設用地和必要的基礎設施,加強養殖小區建設的登記備案和技術服務,按照無公害生產管理技術的要求,嚴格實行統一品種、生產和防疫等技術規範,提升畜牧養殖小區的標準化水平。要加快培育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繼續加大東海畜牧業協會、東海畜禽生產合作社、養殖經紀人等的培育力度,探索生產聯合和利益連結的有效形式,通過組織形式的調整,促進生產規模的擴大,密切產加銷各環節的銜接。今年省裏將安排專項畜牧資金,加大投入並主要用於引導推進畜牧規模養殖發展,重點支持標準化畜牧規模養殖小區建設,支持方向是養殖圈舍建設和畜禽糞尿綜合處理補助。二、以規範活畜禽經營市場為重點,提高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水平。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是社會公共衞生的重要內容,也是現代畜牧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必須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措施,確保實效。要繼續堅持常年免疫和強制免疫制度,以禽流感和口蹄疫防疫為重點,組織實施春季突擊防疫、夏季生豬高熱病防治和秋冬防疫百日會戰三大行動。完善牲畜標識制度,規範免疫程序,提高免疫質量;加強疫情監測,開展預警測報,科學指導防疫;嚴

縣司法工作計劃示例

總體要求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等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主要工作目標、思路和舉措是:

一、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組織公證、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

二、深入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進一步加大法律“六進”力度,不斷創新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和手段,紮實抓好各類民主法治示範點建設,加強各類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和宣傳。

三、進一步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

以體制、機制創新為抓手,充分調動廣大法律服務人員的工作熱情,做大業務,提高質量。為着力解決民生問題,要教育和引導律師、公證人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覺履行行業自律規定,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活動。

四、大力加強基層司法所規範化建設

全面完成17個鄉(鎮)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計劃,千方百計配齊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活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