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祕書工作計劃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董事會祕書工作計劃報告

第一條 為了促進AA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範運作,充分發揮董事會祕書的作用,加強對董事會祕書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祕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為公司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指 定聯繫人。董事會祕書對公司和董事會負責,承擔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對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要求的義務,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並獲取相應報酬。

第三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祕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祕書的工作。

董事會祕書為履行職責有權瞭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關會議,查閲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 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祕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深圳 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四條 董事會祕書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管理、證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須的財務、税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專業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能

夠忠誠地履行職責;

(四)熟悉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具有良好的處事和溝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董事會祕書:

(一) 有《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五) 公司現任監事;

(六) 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祕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六條 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 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繫;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 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係,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諮詢,向投資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 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祕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 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控股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瞭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 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 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 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祕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並 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董事兼任董事會祕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分別作 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與解聘

第八條 董事會祕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如辭職或被解聘,公司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祕書離職 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祕書。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祕書之前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細則任職資格的説明、職務、工 作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複印件);

(三)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複印件)。

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祕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該董事會 祕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 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在聘任董事會祕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 協助董事會祕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祕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 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