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制的報告

縣人民政府:為切實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按照縣政府的工作佈署,我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聽取法律專家、學者的建設,多方蒐集相關的信息,經過認真的研究和綜合分析,認為海南省今年3月28日起實行的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制值得我縣借鑑、參考。現作如下報告:一、海南省建立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制概況(一)現實需要:一是依法行政的客觀必然要求。隨着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已成共識,但同於政府職能部門受專業化、知識而等的限制,尤其在一些涉法問題上,即使是比較有水平的公務員也不可能全部瞭解國家的現行法律、法規,其行政行為就可能出現偏差,甚至出現大失誤,在這時候讓法律顧問參與其中,將法律作為一種重要考量,一切按程序辦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有利於公務員法律意識的培養。作為公務員在處理問題時常涉及法律問題,在遇到疑難法律問題時,要及時向法律顧問請教,久而久之,有利於其法律意識和習慣的養成。三是法律已融入現代經濟、社會的每個角落,某種程度上講,法律顧問就是一部“活的法律詞典”,政府在制定文件時讓法律顧問參與其中,先行“過濾”,發現與國家政策法律打駕的情況及時予以糾正,這樣制定出的文件才更規範與科學,才更符合人民的意志。(二)職責權利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1、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其論證工作——對政府負責人簽署的省政府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進行附署;2、受省長委託簽署有關法律文件或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受省政府委託參與或協調政府投資採購合同談判和對外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核;3、省長委託簽署以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受省政府指派。4、對所轄區域內發生的有一定影響的涉法事件,進行調查或者協調處理,處理省屬國有企業。5、國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務,協調省政府各部門涉及法律事務的工作和政府執法部門之間因職責不清引起的行政執法爭議;6、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法律顧問和政府公職律師工作,承辦省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還給予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以下權利:對政府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列席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查閲有關政府文件、資料。《規則》還明確規定,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決策、社會經濟管理事務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要説明理由。省政府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在公佈前應當送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附署後,再報送政府行政首長簽署。(三)機構人員經費:省政府設立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作為參與政府決策的常設機構,首席法律顧問由省政府聘任,首席法律顧問可以聘任若干各政府法律顧問協助工作,其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下撥,專款專用。二、對我縣建立縣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制的建議(一)主要職責:為縣政府的生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其論證工作——對由政府負責人簽署的規範性文件進行附署,受縣長委託簽署有關法律文件或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受縣政府委託參與或協調政府投資、採購合同談判和對我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核或受縣長委託簽署以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受縣政府指派對本縣域內發生的有一定影響的涉法事件、進行調查或者協調處理處理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務,協調省政府各部門涉及法律事務的工作和政府執法部門之間因職責不清引起的行政執法爭議,承辦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二)首席法律顧問權利:對政府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列席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查閲有關政府文件、資料。參與政府決策、社會經濟管理事務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縣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要説明理由。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在公佈前應當送縣政府首席法律顧問附署後,再報送縣長簽署。(三)工作方式原則:縣政府授權首席法律顧問需要以政府名義處理有關 法事務時,集中縣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可用於複議、應訴、爭議糾紛協調等)。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所屬部門處理本科、本轄區、本部門重大法律事務,應當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備案。堅持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控制為立,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於事實和法律。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約法律文書和辦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四、內設機構及職能配置(一)綜合股負責機關的文祕、信息、簡報、信訪保密、安全、黨務、人事、檔案、資料、印章、後勤、目標管理以及機關內部各股之間業務的協調工作。組織清理規範性文件和行政審批事項,編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彙編及執法依據目錄。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調查、研究,撰寫有關調研文稿。負責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申報、審驗、管理;負責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認定及組織執法人員和法制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考評工作;調查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建議和意見。(二)行政複議應訴與執法監督股負責承辦屬縣政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受縣長委託辦理並出庭應訴行政、民事、訴訟案件,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由縣政府承擔賠償義務的賠償案件;收集、統計填報全縣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統計報表;承辦、協調與仲裁業務相關的工作;負責擬定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規劃及安排,審核、協調、修改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並草擬審核説明;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和審查工作;承辦上級發送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草案的修改及彙總上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對行政執法部門(或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協調行政執法部門(或單位)之間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產生的矛盾和爭議;監督糾正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五、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經費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目前行政編制為2名,與縣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合署辦公室,擬在鄉鎮和縣部門中選聘3—4名法律大專以上或其他本科畢業生作政府法律顧問,協助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將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工作經費與行政複議、應訴、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等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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