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開展效益審計認識與實踐

《審計法》從實施那一天起,就把效益列入審計監督之中。相隔近XX年,審計署制定的審計工作五年規劃中,再次把效益審計列為工作重點,並加大比重。五年規劃臨近尾聲,可效益審計仍處在上層的探討和試點階段,基層大多依然“裹足不前”,推進緩慢。其中主客觀制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區域間情況的差異,又有上級指導培訓上的缺位等等。筆者早年曾從事過農村經濟管理,參與過農村收益分配工作。現僅結合自己的經歷,對基層開展效益審計的認識與實踐談幾點粗淺看法。

基層開展效益審計認識與實踐

首先,提高認知程度是推進效益審計的基礎。效益審計也是所謂的績效審計,在國外普遍盛行,甚至成為國家審計的核心。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效益審計的社會需求越來越大。效益審計已成為現代審計發展的基本趨勢,也是審計自身發展在現階段內在規律的基本要求,同樣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與國際接軌的發展方向。但是,基層審計幹部對效益審計的認知程度仍然囿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初級階段”。有的自身素質不適應效益審計的需要,對效益審計存有畏難情緒,總想“繞道走”。有的對效益審計的理解過於簡單化,認為效益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區別不大,是一種“換湯不換藥”的審計,極易走過場,表面化。有的不能面對效益審計的挑戰,心存等靠思想,等上級出路子,靠別人拿模式,仍處於“按兵未動”態勢。還有的認為審計範圍在縮小,審計對象實行財務集中核算,效益審計可有可無等等。當然,各地情況不同,效益審計進展不快的因素也會各種各樣。

人們常説,理念決定觀念,觀念決定思路,思路決定出路。國家站在新的歷史高度和起點上,制定了“*”規劃,確立了科學發展觀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因此,基層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必須在理念、觀念、思路上儘可轉變。這個基礎打不好,就不會加快速度,也難以大面積推進,審計本身的效益也就發揮不出來。所以,基層審計本身要在上級審計機關指導下,從轉變觀念入手,以創新觀念推動效益審計的創新。

其次,擴張審計手段是推進效益審計的前提,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人們追求的是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這種和諧在一定程度上要通過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反映出來。新形勢下的效益審計,不再是“一大二公”時代生產隊收益分配與工廠企業剩餘價值“2-1”式的簡單核算,也不可能是財務收支中收入扣除支出的簡要表述。效益在新形勢下有着更深層次的內涵和包含着不同意義的範疇。效益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既有短期效益,又有長期效益;既有顯性效益,又有隱性效益;既有建設項目的效益,又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效益;既要體現效益,又要衡量效率。效益審計必須圍繞這些內涵和範疇去進行,去適應社會需求,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效益最大化。因此,原有的審計手段已明顯跟不上形勢的需要,必須在審計方式方法上創新,在審計手段上擴張,效益審計雖然處在“摸着石頭過河”和漸進發展階段,沒有統一模式和統一技術方法不等於不搞或慢搞,奢望走捷徑和一蹴而就是沒有發展的。形勢對基層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這就需要立足為縣域經濟發展服務,在較變觀念的同時,勇於實踐,善於探索,抓住抓實擴張審計手段這個前提,選擇適應技術和方法,並從實際出發,逐步深化,有序實施。即使上級有了統一方案和模式,也要與當地實際相結合,達到有所創新,總結經驗教訓,典型引路和幅射,效益審計才會加快進程,實現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目標。

再次,把握審計評價是推進效益審計的關鍵。面對日漸推進的效益審計,基層審計幹部普遍有一種心態,就是認為效益審計難,效益審計評價更難,達到高質量的審計評價和建議更是難上難。20多年的審計實踐,使不少基層審計幹部的思維定式依然滯留在收支審計評價上。評價的僅僅是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依據的是財經法規,評價內容單純,風險係數較小。而效益審計是向深層次的發展,審計評價缺少一定的參照系,不可能用簡要的合法合規等語言去概括。尚且效益審計又與部門的公共責任有關聯,有些效益如長期效益、隱性效益、工作效率等難以計算和預見,無疑加大了效益審計的風險量,稍有不慎,將使審計成果體現不出應有價值,導致事倍功半的審計成果。因此,審計評價成為效益審計的“重頭戲”,也是實施審計的焦點和難點,其質量關係到部門決策的準確性和行為的規範性以及效益審計的成敗。基於此,就要正確把握效益審計評價的原則和方法,堅持突出重點和求真務實,做到評價時既有客觀性又有相關性,圍繞所審事項實際評價,並注意證據的充分性和依據的明確性。同時,要把效益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有機結合起來,從中尋求突破口,用以補充和完善效益審計的含量和內容,使效益審計的評價足以推動科學決策、管理規範、責任到位和維護羣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