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精選3篇)

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1

x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精選3篇)

申請人系貴院立案受理的號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被告之一,鑑於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於20xx年4月23日出具的關於本案原告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的《鑑定意見書》【復醫[20xx]殘鑑字第號】存在①依據不足②因果關係不明等問題,故依法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人重新鑑定的要求如下:

1、申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依法向公安機關調取了事發生當天的.“道路監控錄像”,根據監控錄像和《事故認定書》記載內容顯示:事發時,駕駛自行車的前部與申請人駕駛機動車的右側發生擦碰,導致被帶到後向左側(即擦碰相反方向)摔倒;而根據提供的《出院小結》中記載,其系右股骨頸骨骨折,右肱骨近端骨折。

因此,申請人認為,因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引起受傷的部位應為其身體左側,並非是現在的右側,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引起受傷的客觀事實與起訴時所稱的事實不符,故依法申請對雙方發生碰撞的部位及碰撞發生與右側受傷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關係大小,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2、申請人發現,出生年月為1947年1月15日,即事發時已達64歲;根據申請人瞭解以及起訴時提供材料記載,其一直從事鐵道維護工作。同時,根據x醫院發射診斷報告記載:“右肱骨上端陳舊性骨折”。

因此,申請人認為,x歲已高,且事發前長期從事體力勞動,其自身客觀上存在一些潛在的退行性病變,故依法申請對潛在的退行性病變與本次受傷間的因果關係、參與度,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3、鑑於本案客觀上存在上述因果關係不明,因果關係大小、參與度不清等問題,該些問題也直接導致原鑑定報告上對何春構成8級、9級的傷殘等級和“三期”的鑑定結論偏高。故依法申請先對上述因果關係、大小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鑑定,後結合上述鑑定結論對傷殘等級和“三期”進行重新鑑定。

以上申請望準!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20xx年6月19日

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YB,男,生於1991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系南充一中學生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鑑所〔20xx〕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本鑑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鑑定機構,而第一次鑑定機構是南充市鑑定機構“通正司法鑑定中心”,因此本鑑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並且該鑑定書並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鑑定時並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牀檢查部分説:“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鑑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鑑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説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鑑定原則,因為病歷是“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鑑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鑑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鑑定書明顯越權鑑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鑑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鑑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鑑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託鑑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鑑定書越權鑑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鑑定機構並無從屬關係,也沒有在後鑑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鑑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衝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鑑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鑑定數量和鑑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鑑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鑑所〔20xx〕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鑑定準則,損害了被鑑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託高資質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鑑定“南通司鑑中心臨鑑字第150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鑑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人:YB,男,生於1991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系南充一中學生。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鑑所〔20xx〕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本鑑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鑑定機構,而第一次鑑定機構是南充市鑑定機構“通正司法鑑定中心”,因此本鑑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並且該鑑定書並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鑑定時並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牀檢查部分説:“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鑑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鑑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説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鑑定原則,因為病歷是“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後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鑑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鑑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鑑定書明顯越權鑑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鑑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鑑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鑑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託鑑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鑑定書越權鑑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鑑定機構並無從屬關係,也沒有在後鑑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鑑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衝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鑑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鑑定數量和鑑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鑑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鑑所〔20xx〕法臨鑑字第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鑑定準則,損害了被鑑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託高資質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鑑定“南通司鑑中心臨鑑字第150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鑑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