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介紹

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源於歐洲,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二戰後,各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並迅速擴展到發展中國家。

消費者權益保護介紹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ci),總部設在海牙,後遷至英國的倫敦。經過發展,全世界共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同時,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聯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作,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一個更加蓬勃發展的階段。

中國發展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17年“3.15”標誌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它是中消協推出的一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幹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誌”,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註“3.15”字樣。此標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的目的有四:一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的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一種證明,便於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於識別的統一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各國情況

日本是較早通過系統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之一。1968年日本頒佈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基本法》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防止哄抬物價和抑制通貨膨脹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實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擊偽劣食品法》、《藥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對法規。印度中央、邦和縣三級政府還成立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專門委員會

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維護市場秩序的體系。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有《貿易準則法》、《版權法》、《商標法》和《價格監督法》等。

美國消費者聯盟於1936年成立,現擁有工作人員258名。設有三個倡議辦公室,代表消費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規章方面提出意見。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諮詢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