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臭氧層保護日設立宗旨及發展歷史

設立宗旨

國際臭氧層保護日設立宗旨及發展歷史

臭氧層是指距離地球25-30公里處臭氧分子相對富集的大氣平流層。它能吸收99%以上對人類有害的太陽紫外線,保護地球上的生命免遭短波紫外線的傷害。所以,臭氧層被譽為地球上生物生存繁衍的保護傘。

保護臭氧層就是保護藍天,保護地球生命。為了喚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1995年1月23日聯合國大會決定,每年的9月16日為國際保護臭氧層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ozone layer),要求所有締約國按照《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的目標,採取具體行動紀念這個日子。

發展歷史

1974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的羅蘭和莫萊特發現,大氣臭氧層已遭到嚴重破壞,人類頭頂上的一把“傘”已出現空洞,並造成地球温室效應加劇,長期發展下去,將嚴重影響全球氣候、生態平衡和農業生產。此後20多年來,世界各國競相投入人力、物力,進行氟里昂替代物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為喚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聯合國規定從1995年起,每年的9月16日為國際臭氧層保護日,在這一天,各成員國相應開展紀念活動。

1976年4月,聯合國環境署理事會決定召開一次“評價整個臭氧層”國際會議之後,於1977年3月在美國華盛頓召開了有32個國家參加的“專家會議”。會議通過了第一個“關於臭氧層行動的世界計劃”。這個計劃包括監測臭氧和太陽輻射、評價臭氧耗損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對生態系統和氣候的影響,以及發展用於評價控制措施的費用及益處的方法等,並要求聯合國環境署建立一個臭氧層問題協調委員會。這個計劃提出了對受控物質生產和使用的控制。

1980年,協調委員會提出了臭氧耗損嚴重威脅着人類和地球生態系統這一評價結論。

1981年,聯合國環境署理事會建立了一個工作小組,其任務是籌備保護臭氧層的全球性公約。

經過4年的艱苦工作,1985年3月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通過了有關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該公約從1988年9月起生效。這個公約只規定了交換有關臭氧層信息和數據的條款,但對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條款卻沒有約束力。《公約》的宗旨和原則是正確的,促進了各國就保護臭氧層這一問題的合作研究和情報交流。

在《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對氯氟烴類物質進行控制,在審查世界各國氯氟烴類物質生產、使用、貿易的統計情況的基礎上,通過多次國際會議協商和討論,於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會議上,通過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並於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參與條約的每個成員組織(國家或國家集團)將凍結並依照縮減時間表來減少5種氟利昂的生產和消耗,凍結並減少3種溴代物的生產的消耗。具體情況列表如下:

5組氟利昂的大部分消耗量,將從1989年7月1日起,凍結在1986年使用量的水平上;從1993年7月1日起,其消耗量不得超過1986年使用量的80%;從1998年7月1日起,減少到1986年使用量的50%。

“蒙特利爾議定書”實施後的調查表明,根據議定書規定的控制進程並不理想。

1989年3-5月,聯合國環境署連續召開了保護臭氧層倫敦會議與“公約”和“議定書”締約國第一次會議——赫爾辛基會議,進一步強調保護臭氧層的緊迫性,並於1989年5月2日通過了《保護臭氧層赫爾辛基宣言》,鼓勵所有尚未參加《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國家儘早參加;同意在適當考慮發展中國家特別情況下,儘可能地但不遲於XX年取消受控氯氟烴類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儘可能早地控制和削減其它消耗臭氧的物質;加速替代產品和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促進發展中國家獲得有關科學情報、研究成果和培訓,並尋求發展適當資金機制促進以最低價格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和替換設備。

1990年6月20-29日,聯合國環境規則署在倫敦召開了關於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國第二次會議。57個締約國中的53個國家的環境部長或高級官員及歐共體代表參加了會議。此外,還有40個非締約國的代表參加了會議。

該次大會又通過了若干補充條款,修正和擴大了對有害臭氧層物質的控制範圍,受控物質由原來的2類8種擴大到7類上百種。規定締約國在XX年或更早的時間裏淘汰氟利昂和哈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