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準則內容(完整版)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了第39/248號決議,大會在該項決議中核可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準則》,是一部具有世界意義的保護消費者的綱領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條,文中不僅指出了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而且對各國政府和企業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提出了詳盡而嚴格的要求。在前兩部份中,用了6條的篇幅,主要闡述了這套保護消費者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制定該準則的一般原則。 其中,着重闡明制定這套準則的目的,是要保證消費者的下列合理需要獲得滿足: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準則內容(完整版)

⑴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⑶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願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⑷消費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辦法

⑹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於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第三部分共36條,是該準則的主體部分。

主要圍繞消費者需要保護的具體方面,對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義務主體─各國政府及企業所應採取的措施作了規定。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安全,對消費者來説是最重要的一項權益。該準則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國政府採取適當政策,確保製造商生產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費者説明如何正確使用商品,並使他們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會有何種危險。在產品上市之後,製造商或經銷商如果發現未曾預見的危險,應毫不遲延地通知有關當局和必要時通知消費大眾。政府也應考慮保證消費者適當獲悉危險的方法,一旦發現產品有嚴重缺陷或即使正確使用也會造成重大危險,製造商或經銷商應收回該產品加以替換或修改,或改換另一產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時間內這樣做,就應適當賠償消費者。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該準則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通過有計劃督促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從事商品和服務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強制性標準,以防止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做法。這類程序必須特別照顧低收入消費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國政府鼓勵所有企業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決消費者的爭端,並設立向消費者提供協助的志願機構,其中包括諮詢服務和非正式控訴程度,提出應向消費者提供關於現有賠償和其他解決爭端程序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