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中的訊問技巧

我國新頒發的《刑法訴訟法》實施以來,法庭調查方式已由過去法官實施向公訴人實施進行轉變,這一轉變徹底改變了過去那種被動式的局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法庭調查中的訊問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庭調查中的訊問技巧
法庭調查中訊問的作用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中心環節,也是出庭公訴的中心環節,案件事實能否確認、被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在於法庭調查的結論如何,而訊問被告人則是法庭調查階段的重要環節,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實。刑訴法修改以後,開庭前的實質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使庭審活動“實質化”,被告 人也以當庭供述為準。公訴人通過訊問被告人犯罪時間、地點、動機、手段、認罪態度等,將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對案件中的犯罪情節,案件性質有了全面瞭解。

(二)為公訴人提供辯護方向。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和很強的目的性,這些往往就是其在辯論階段自我辯護的觀點。因此在訊問時應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從中獲取辯題信息。例如在審理姜某盜竊案時,姜某為某醫藥公司裝卸工,利用自由出入倉庫的有利條件,將貴重藥品藏在衣服內盜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的職責時,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裝卸和保管倉庫的雙重職責,並且聲稱他與醫藥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關係。公訴人意識到他要將案件性質辯為職務侵佔,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辯稱自己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

(三)對法庭舉證和法庭辯論起基礎性作用。根據訊問被告人的情況,公訴人可以及時改變策略,調整事先準備好的舉證重點和辯論焦點,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在法庭舉證和法庭辯論中佔據主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舉證階段公訴人不再拘泥於原來的證據目錄,經審判長允許,補充出示了一份姜某所在醫藥公司經理關於姜某職責範圍的證言,有力地駁斥了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的辯解。

法庭調查中訊問被告人應注意的問題

公訴人在法庭上如何訊問,絕非單純的技術性問題,它涉及到公訴人的素質、法學理論修養、審訊氣質和熟悉案情的程度,還涉及社會知識、臨場經驗、應變能力等問題。筆者認為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

公訴人對將要起訴的案件要作認真審查,全面瞭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熟悉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矛盾點,熟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辯解。在此基礎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訴人才能胸有成竹。當出現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況時,公訴人才能應付自如。

(二)訊問要有針對性。

法庭調查的全部任務在於核實證據,查清事實,以確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適用何種刑罰。因此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時必須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這一重點,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徵,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筆者通過實踐認為訊問被告人一般應圍繞下列問題進行訊問:

(1)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實施,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

(2)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問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問清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查明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4)查明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的情節。

(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徵、去向及贓款贓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除此以外,為了確定訊問的內容,除在庭前擬好訊問提綱外,還必須認真聽取被告人在公訴人訊問前當庭所作的陳述,並結合分析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且直接影響指控的,應着重反覆訊問。

如果被告人對犯罪的主要事實已陳述清楚,公訴人就沒有必要再詳細訊問被告人,只要求其簡明扼要複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實經過。如果被告人陳述的內容十分簡單,就必須按照犯罪構成的諸要素詳細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三)訊問要講究策略。

根據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和表現,採取不同的訊問方式。對那些自感罪行嚴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較重處罰,存有僥倖過關心理的,採取步步緊逼的訊問方法,環環緊扣,不給被告人以喘息的機會。對於供述反覆不定的被告人,發現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問,使其難以自圓其説,迫使其不得不如實交待。例如在審理王某和劉某盜竊案中,王某和劉某共同作案兩次,盜竊汽車兩輛,價值十萬餘元。兩被告人深感罪責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勞動的機會串供,每人承擔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時被告人王某和劉某均翻供。公訴人立即回憶起在以前的數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會開車,均是劉某將車開走,並且公訴人親自到盜竊現場看過,在汽車沒有打火的情況下,一個人是不可能將車推過那麼高的坡的。公訴人出其不意地問王某:“你會不會開車?”王隨口答道:“不會。”公訴人進一步追問:“那你是怎樣將車偷到平陰的?”王某慌了手腳,不能自圓其説,只有坦白交待了。

(四)訊問語言要通俗易懂同時又要規範,態度要嚴肅。

公訴人在訊問時,應考慮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齡上的差距、知識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壞,儘量使用通俗規範的語言,發問要簡潔明瞭,避免使用難以聽懂的法律用語。所提問題要具體、明確,切忌籠統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問題作出清楚、明確的回答。訊問語氣要嚴肅,但不能盛氣凌人,更不能使用辱罵、諷刺、威逼、引誘的語言。

(五)妥善處理被告人當庭翻供和沉默的問題。

公訴人訊問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時,不能簡單訓斥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而應耐心地聽取被告人是怎樣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適時宣讀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關證據,駁回偽證。共同犯罪中,出現了個別被告人翻供、推諉責任現象,可以採取面對面的訊問方式,讓罪行較輕且認罪態度好的同案犯當庭質證予以確認。例如在審理一起五被告人搶劫案中,當訊問被告人黃某時,黃某假裝反應遲鈍,説話結結巴巴,他不知道別人去搶劫,自己也沒有參與搶劫,只以為別人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門口把門,門是關着的,裏面發生的事他不知道。經過審判長同意,公訴人請求同案被告人孫某當庭對質,迫使黃某承認不但自己明知搶劫,而且採用暴力搶劫了他人財物。

針對被告人無端指責偵查機關有逼、誘供等違法行為,藉此達到翻供的目的,公訴人應首先闡明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和偵查活動的合法。在明確上述觀點後,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偽證予以事實上、證據上的闡述和分析。最後,還要指出捏造事實應負的法律責任。對於用沉默抗拒訊問的被告人,公訴人應當告訴其沉默等於放棄自我辯護的權利,講清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告知其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照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促其主動交待。

法庭分散辯論時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分散辯論不屬於庭審的一個獨立階段,仍然原於法庭調查階段。它所要解決的是某一個或某一系列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問題,即通常所説的法庭質證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 根據,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分散辯論往往只針對對方證據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異議或者在提出新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主要運用説明和駁斥兩種方法,且只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而不是全面展開。如果説集中辯論是面,那麼分散辯論則是對每一個點的辯論的體現。

第二、公訴人代表國 家指控犯罪,首先對自己當庭出示的證據做到胸中有數,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如果辯護人對證據提出合理的異議,或提供了新的證據,公訴人應當做到實事求是、冷靜對待。根據庭審的實際情況,公訴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以體現公訴人公正無私,忠實於事實真相,忠實 於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風,切戒強詞奪理,失去理智而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