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法庭上的論辯高招

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需要巧妙運用各種法庭辯論招法,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等問題展開激烈的辯駁,從而取得法庭論辯的最終勝利。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訴人法庭上的論辯高招,希望大家能夠從中有所收穫!

公訴人法庭上的論辯高招

公訴人法庭上的論辯高招:

釜底抽薪

如果論敵提出的藉以佐證論點的論據存在虛假或紕漏,我方只要集中火力將其論據駁倒,使其論點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立足不穩而倒塌,這就是“釜底抽薪”的反駁術。請看一起xx案的法庭辯論片段:

辯護人:“我認為被告人張某不是xx,理由是:張某沒有明顯地使用暴力,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原告陳某是自己跟着去公園的,這説明她也同意了;事後原告還約定了下次見面的時間,而且她也真的去了。”

公訴人:“我認為這三點理由都不能成立。法庭調查證明,被告人張某攔截原告陳某之後,首先提出處對象的要求,原告沒有答應。隨後,被告人搶下原告的書包,鎖了她的自行車。這時,原告寧可不要書包和車子也要離開。走了一段路後,被告人又將其攔截回來,並上去用拳猛擊原告一下。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孤立無援,迫不得已被被告人挾持到公園。試想一下,深更半夜,一個十八九歲的女孩子,面對這種強暴還能做些什麼呢?難道這種屈從能説明原告同意了嗎?至於原告答應被告人約定的再次見面時間,那是出於無奈,實則緩兵之計。否則,第二次她為什麼讓父親、哥哥在一旁做護衞,當場將被告人抓住呢?被告人敢於去第二次約定的地點,更加説明他肆無忌憚、目無國法。”

上例中,辯護人提出“沒有違背婦女意志、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約定再見面”等三組證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公訴人針對其三組證據,層層深入、條分縷析,逐步揭露其每一組證據的虛假性,攻擊力十分強大,令對方毫無辯駁回擊之力。

引申歸謬

如果論敵提出的觀點是錯誤的或者有失偏頗,我方不妨先認可其觀點,然後順着論敵的邏輯推導出一個明顯荒謬的結論,進而否定其觀點,這就是“引申歸謬”的反駁術。請看一起故意傷害案的法庭辯論片段:

辯護人:“毀人容貌,應該是毀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後,雖然面部受傷,但最大的傷口現在已經治好,面部僅留下不大的幾塊傷疤。因而沒有達到毀容程度,不能按重傷對待。”

公訴人:“按照辯護人的説法,毀人容貌一定要達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麼只達到‘血肉分明’‘面目半非’的程度,當然不算是毀人容貌了。而且,我們還得要求,被害人要打官司,就不能求醫治療,必須忍痛到開庭審判,以保留‘原狀原形’,以便法庭查看,證明自己被傷害達到了何種程度的毀容,是輕傷還是重傷,等判了以後,才能去治療了。”

上例中,辯護人認為沒有達到毀容程度,不能按重傷對待,企圖為被告人減輕罪責,公訴人先肯定其觀點,進而巧妙引申推理,得出“被害人‘不能求醫治療’以保留‘原狀原形’等待開庭”這樣不符合人道和常理的荒謬論斷,順利駁倒了辯護人的謬論。

全面論證

如果論敵的觀點與論據存在片面性、失之偏頗,我方可以用全面的觀點和論據予以駁斥,揭露問題的實質與真相,攻其要害,使其陷入被動之境,這就是“全面論證”的反駁術。請看一起搶劫案的法庭辯論片段:

辯護人:“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因為被告人並沒有實施暴力,僅僅是揚了一下拳頭,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為只構成搶奪罪。”

公訴人:“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可見,暴力手段並不是構成搶劫罪的唯一條件,採用語言、用某種動作或示意進行威脅的手段同樣也能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對被害人揚了一下拳頭,是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質是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這就是一種用暴力脅迫進行搶劫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特徵。”

上例中,辯護人以偏概全,以被告人未實施暴力為由作出“只構成搶奪罪”的辯護,公訴人看到了其對法條解析的片面性,將搶劫罪構成要件進行全面解析,指出採取“暴力”“威脅”“其他方法”的任一條都會構成搶劫罪,駁倒了其片面的觀點,讓對方無可置辯。

朋友們,我們不可能都成為法庭上的公訴人,但如果可以從公訴人的言辭交鋒中學到其論辯招法的精髓,融會貫通併為我所用,定會受益無窮,助我們在辯壇上縱橫馳騁、一展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