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謠言”承擔何種責任

隨着信息網絡的迅速發展,人們越來越習慣在網絡上製造、評論話題並發表個人意見和想法。由於信息網絡又具有交互性、快捷性等特徵,利用信息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往往具有強大的影響力、滲透力和破壞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網絡傳播謠言”承擔何種責任,歡迎借鑑參考。

“網絡傳播謠言”承擔何種責任

一、信息網絡謠言犯罪的類型

根據虛假信息的內容性質,刑法分則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規定了相應的罪名,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

1、侵犯特定個人利益類犯罪

例如,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2、侵犯特定公司、企業、單位利益類犯罪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3、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以造謠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5、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1)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2)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陳某某撥打110電話報警,編造在鐵路上海站及候車室內放有炸彈的虛假信息。公安機關接報後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調動刑偵、反恐等警力趕赴現場進行布控、人員疏散、搜爆排爆等工作

(3)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4)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例:房產中介人員沈某某編造虛假的收緊信貸政策信息在微信工作羣中散佈,要求下屬業務員告知客户並通過微信朋友圈等予以散佈,該信息短時間內在網絡上被大量轉發、評論及數十家媒體報道,致房地產市場出現非理性購房情緒,成交量劇增,政府部門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啟動重大輿情處置預案,加強交易中心現場應對,提前開門受理,延遲下班等,且經3次發佈闢謠貼仍餘害難消。

6、擾亂作戰秩序類犯罪

不具有軍人身份的自然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構成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軍人在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

此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還可能作為詐騙等犯罪的手段行為。例如蔣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超低價赴國外旅遊的虛假信息,後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構成詐騙罪。

二、信息網絡謠言類犯罪的審理裁判思路

1、信息網絡謠言實施主體的審查

信息網絡,一般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利用信息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人只需要有電腦、網絡或者電話機等即可,無需暴露在公共物理空間,多具有隱匿性。在確定行為人具體身份時,除了審查被告人的供述外,還應綜合審查如下要素

A、接警單記錄在散佈網絡恐怖謠言等犯罪中,行為人多以撥打110報警電話的形式進行。對於接警單記錄詳情中的報警電話號碼與報警內容等應與被告人供述進行仔細比對。

B、通話錄音接警的工作人員一般會對來電人的報警內容進行概括後反映在接警單中,由於行為人表達能力及口音等條件限制,接警記錄未必能夠如實全面反映行為人的真實報警內容。110報警平台對於報警來電會形成電話錄音,而此類案件案發及時,具備調取報警錄音的條件,故應仔細審查當時的報警錄音以真實反映報警內容及性質。

C、信息截屏對於利用移動電話機發布虛假信息類犯罪,有條件的應審查原始設備中的信息內容材料。

D、證據保全、扣押材料着重審查公安機關對電話機、電腦等關鍵證據的保全、扣押程序是否符合規範。

E、司法鑑定意見對於通過電腦等終端設備利用互聯網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的,無法從外觀進行對應性判斷,應由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對於電子證據的導出、電子證據的內容、IP地址等要件進行鑑定。

F、言辭證據對於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可以結合同案人員、行為人的家人、親友或者網吧等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進行判斷。

2、虛假信息的審查要點

一般而言,虛假信息是指沒有客觀依據,與事實不符的信息。刑法具有謙抑性,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對於信息網絡謠言類犯罪中的“虛假信息”應當進行嚴格的限制。

A、內容性質虛假信息在內容方面應當是關於事實或者事件的描述。公民發表一般評價性或者對金融、經濟、市場走勢等預測性的言論不宜適用刑法評價。

B、明確性虛假信息在時間節點、地點、事件等核心內容等具有明確性。僅模糊表述諸如“要出大事了”等要件不明確的信息,不宜適用刑法評價。

C、主觀惡意即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客觀依據。對於無客觀依據,有證據證實系行為人編造的信息,可以認定其具有主觀惡意。對於非行為人編造的信息,而是傳播他人發佈的信息,對於主觀明知的判斷應結合行為人的身份、職業、普通人的認知條件、傳播場景等嚴格把握。對於特定行業的人員,還應該苛以較高的注意義務或信息審核義務。

D、誤導性虛假信息應具有較大程度的誤導性,可引發公眾產生錯誤認識並繼而產生恐慌等情緒,影響部分公眾的言論或行為選擇。

E、社會危害性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方可納入刑法評價,具體而言,可審查有無造成物理公共場所秩序、生活秩序、信息網絡秩序等混亂;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有無中斷;有關職能部門有無採取緊急應對措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等。

3、公共場所的審查判斷

對於尋釁滋事罪等侵犯公共秩序類犯罪而言,一般要求行為實施於公共場所。就信息網絡而言,一般的論壇、貼吧、網頁等,受眾多,且人員進出具有任意性、開放性,屬於公共場所,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此不存在爭議。

微信朋友圈是否屬於公共場所?

有觀點認為,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能認定為公共空間,行為人利用微信朋友圈散佈虛假信息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筆者認為,微信朋友圈的信息雖然一般限於好友之間閲看,但是在未設置權限的情況下,即便非微信好友仍可閲看一定數量的信息,且因交互性等特徵,通過微信朋友圈亦可實現信息的裂變式傳播。尤其在公眾每日面對海量信息的情形下,微信朋友圈的信息相對經過篩選,較為突出醒目,也易於擴散傳播。因此,在一定的場景之下,微信朋友圈也可認定為公共場所。

4、競合的審查處理

第一,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的信息限於險情、疫情、災情、警情4種,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信息限於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的恐怖信息。故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的4類信息不包括恐怖信息。此外,尋釁滋事罪屬於一般性規定,尋釁滋事罪中的虛假信息不包含刑法分則特別規定中的各類虛假信息。

第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