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法庭辯論代理詞大綱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是案件審判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犯人,或為其辯護,或決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適用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不僅要遵守論辯和論證的一般規則,還應遵守許多司法領域所特有的技術性規則。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如何撰寫法庭辯論代理詞,希望能幫到你。

如何撰寫法庭辯論代理詞大綱

如何撰寫法庭辯論代理詞

1.首部

(1)正中書寫標題“代理詞”

(2)稱呼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寫“審判員:”

(3)引言。簡要説明是接受何方當事人的委託或者何單位的授託,擔任本案某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並標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被告)之委託,指派×××律師作為本案的代理人。”

(4)過渡語。引出正文。常見的表述為:“本代理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爭議的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2.正文

這部分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主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闡明己方委託人的主張及其理由,駁斥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及其理由。具體方法可以是據實論證,也可以是據法論證,或以情説理,或者各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1)説理部分

(2)結論部分:是代理詞的小結。代理人對自己的發言進行歸納總括,提出結論性看法即對本案的處理意見,以供法庭採納。

3、文書製作技巧

技巧一 觀點鮮明,並緊緊圍繞爭議焦點展開代理意見

技巧二 説理透徹,論證嚴密

技巧三 行文用詞要簡潔明瞭,態度要真誠謙虛

4、文書製作注意事項

(一)引用他人觀點、案例時要註明出處,同時最好提供原文和案例,以供法官參考。

(二)尊重事實和法律,切不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

(三)認真嚴謹,注重細節。

撰寫代理詞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觀點要正確、立論要鮮明。正確的觀點是代理詞首先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律師在立論時必須反覆推敲,仔細研究,切忌觀點含糊或者錯誤,避免觀點重複或者矛盾,更不能沒有觀點。

第二,材料要充分、證據要可靠。證據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唯一根據,因此,代理詞所引用的證據必須切實可靠,對於主觀臆斷的或把握不大的證據,要避免採用。代理詞采用證據時,要指明證據的出處和來源,並將其與法律依據有效地結合,闡明其對案情的證明力。

第三,證據要周密、推理要嚴謹。論證就是通過充分的論據説明觀點的全過程。它要求律師立足佔有材料、選擇最佳論證方式。律師無論採用何種論證方式都離不開推理。推理是一種邏輯思維,不僅要求符合邏輯形式,而且推理前提必須真實,推理過程必須嚴謹,否則就會有詭辯之嫌。

第四,語言要樸實、生動、有力。代理詞是一種訴訟文書,應採用樸實無華,準確無誤的法律語言,同時,代理詞又必須論證一定的觀點,説服人民法院接受代理意見,因此代理詞的語言應最大限度的利用語言的技巧,使文字生動有力。

代理詞的格式為:第一部分:序言。這部分要寫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即代理人出庭的根據。代理人接受委託後的工作情況,表明對本案的基本看法,這段文字要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序言部分的書寫,要靈活掌握,不可千篇一律,要有自己的特點。第二部分:正文。正文部分是代理詞的核心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正文的內容。一般要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辨明性質。也就是説,或闡明違法與合法的界限,以及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或論證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或剖析糾紛形成的原因,指明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三部分:結束語。這部分主要寫明兩點:一是明確代理意見中的中心思想,對發言進行小結;二是關於本案如何處理,向法院提出意見、要求和建議。結束語要與前兩部分內容一致,前後呼應,渾然一體。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總而言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