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識 >> 對持外國護照的中國血統香港居民同我國內地公民結婚問題的批覆大綱

對持外國護照的中國血統香港居民同我國內地公民結婚問題的批覆wad();

婚姻法常識 >> 對持外國護照的中國血統香港居民同我國內地公民結婚問題的批覆大綱

民政部

廣東省民政廳:

你廳1986年2月1日《關於長住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回內地結婚一些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1984年12月19日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因此,凡持《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中國同胞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我婚姻登記機關均應按照民政部發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民〔1983〕民20號文件)中對香港同胞同內地公民婚姻登記的要求辦理。

(二)凡持《英國本土公民護照》或其他國家護照的長住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要求同我國內地公民登記結婚的,應按《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民〔1983〕民94號文件)辦理。

(三)關於在港澳出生長大或自幼就移居港澳的同胞回內地申請結婚,因原籍無親友或原籍不明,無法取得內地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的問題。同意你廳意見,凡在港澳出生長大或未滿十八週歲即移居港澳的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與內地公民結婚登記時,可免予出示原籍親友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