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精選16篇)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

我十分幸運地發現律所裏不只有我一個大三生在實習。這天來了一位廣西大學法學院的大三生,他也和我一樣期望到律所理解鍛鍊和挑戰。劉師姐帶我們到專門存放結案卷宗的辦公室,讓我們透過閲讀並整理卷宗來儘快找到法律文書的感覺。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精選16篇)

我出於對民法的興趣選取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結果發現最多的是債務糾紛,其次是一些侵權索賠糾紛,其中有不少當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劉師姐告訴我,這類案子總是很棘手,一般雖能以雙方和解告終,但過程總是反反覆覆。有些時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來自疏於管教的家庭,遊離於學校之外,甚至與家庭基本沒有斷絕關係,導致受害人家庭索賠艱難。我覺得,如今青少年違法犯罪率連年上升,一個孩子的錯誤,賠上兩個甚至幾個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説是家庭教育職責和社會幫扶職責的缺失造成。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2

今天一整天我都在與阿藍一起整理卷宗。我跟阿藍好不容易把卷宗分類整理好。但悲劇隨之發生——方律師説我們分類排序的方式不合理,考慮得不夠周詳。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跟阿藍不得不又重新將卷宗分類排序。那可是相當大的一項工程呀!可把我跟阿藍累死了!不過,從這次看出我在思考問題時缺乏一顆細膩的心,是一位粗枝大葉人。從現在開始,我要改掉這種不好的習慣。我要在把握大方向的前提下注重各個細節。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3

今天要到棠下法庭開庭。這次是我跟着方律師,不用再像上次那樣膽戰心驚。到今天我想起倉後法庭的那次開庭,我到現在還是心悸尤存。在去的途中,我看見了我所念的高中學校的校門,心中感慨不已。複雜的情緒不斷湧上心頭。正式開庭後,方律師給我的感覺很鎮定——雖然這是每個基本律師都應該具備的素質。開庭對他來説只是小菜一碟。那份沉着、鎮定、理性、謹慎讓我敬佩不已!當事實擺在大家面前,有時候打官司打的是策略。在回去的路上,方律師跟我聊了些現在司法行業裏的一些情況,讓我獲益良多。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4

今天是農曆年初十一。昨天方律師叫我今天早上八點三十分到律師事務所,今天我不到八點十五分就到了律師事務所。到了八點三十分,我終於盼到律師事務所開門了。我進去後禮貌而又客氣地問其中一名員工——後來我稱呼此人為林哥——方律師是否到了,我是來跟他實習的。他説方律師仍未回,叫我先到坐在一旁等他。我盼呀盼,好不容易才等到方律師,那時已有十時許了。期間,這裏的人都不時地聊天,説説新年期間的趣聞,完全還處於放假的狀態。方律師吩咐我把兩個案件(買賣糾紛案及物權糾紛案)看完就出去了。之後,他一整天也沒有回來。今天一整天不時聽到這裏的員工在二樓打麻將的聲音。開工的第一天像放假而不是工作。而我,正處於努力適用當中。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5

學校的思維方式和律師的思維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很多問題在學校裏碰都不會碰到,想也不會想到,即使想到了你也以為會很簡單。律師辦案的話,關鍵不在他的理論功底,當然理論很重要,關鍵的在於他的人脈。案源是很多年輕律師首先應該解決的問題,而發達的人脈就是問題的答案。當然人際交流有很多的技巧,並不一定要別人介紹才能認識,很多朋友都是可以爭取的。方律師就是一個交際高手!而我還是沒有擺脱那種青澀幼稚的狀態。好好加油吧,相信我一定能行的!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6

今天下午,有幾個人來諮詢方律師離婚問題。他們諮詢了一個下午,他們也沒有決定是否要方律師服務。平日我們看香港電視講到律師的時間是用秒來計算。但事實顯然不同於電視劇。當然,老師上課時也曾經説過這是中國人所謂的重情而導致的。迴歸此次離婚案上,我覺得法條我也懂。但是,真正面臨如何取證,判斷證據力度的大小,如何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這都是我所不懂的,也是需要實踐累積的。儘管我不是很贊同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但我不可否認現實中存在這樣的事實。只有體驗多,我們的思想才能夠成熟,真正判斷法律這個行業是否適合自我。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7

今天,方律師又回來辦公室了。最近他回來辦公室的機率似乎大了點。不過,他也只是回來打電話或者幹些什麼之類的又回去了。當然,他最通常回來都是因為要見客。他在今天早上離開辦公室之際吩咐阿藍把有關股權轉讓的文件全部打印出來後交給我看看。我咋看之下感到十分訝異——這個謝代平的案件不是在三月二十九時日就開庭審判了嗎,為何現在……後來我再看看方律師的日程表,發現於四月十二日上寫着謝代平案。現在終於明白方律師在三月二十九日那天沒有帶我去聽庭了。現在方律師又叫我把這件案件的資料看看,他應該是要於四月十二日那天帶我去聽庭了。因為他有把要帶我去聽庭的案子讓我熟悉的習慣。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8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實習。我先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的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律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調查以及和當事人的談判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作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現將此次 實習 活動的情況報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是一家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指導我的是一位辦案經驗豐富,年過五十的老律師。他待人謙遜,對法律這項工作充滿熱情。在整個實習期間,所辦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參與最多也是較為複雜的一件,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我在參與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法律規定模糊、矛盾、漏洞,諸如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今年5月1日開始實行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矛盾,醫院病歷制度的混亂,法院認定證據時的隨意性等等。我在這篇實習報告中不打算就各個問題都展開論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觸最深的也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問題——非法行醫行為主體的界定略談一二。

一、案情經過

200X年10月19日早晨7:00張某即本案患者騎摩托車從十堰市回鄖西老家9:00左右途經鄖縣境內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現一輛三輪車停於路邊,張某即左拐避讓。這時正好左前方駛過來一輛東風大汽車,張某在避讓過三輪車後迅速右拐,但由於摩托車速太快,撞在路邊一棵樹上,摩托車倒過來壓在張某身上。張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用隨身攜帶的手機兩次撥打120無人應答後,見三輪車車主回到車上,遂教起把自己連同摩托車一起託到鄖縣青曲鎮衞生院,時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區衞生院經過胸腹聯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種常規檢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處無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傷,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由於不能明確診斷腹腔內具體何部位受傷,應患者要求,衞生院將患者留在衞生院繼續觀察,以明確診斷。。至夜晚11:00時,患者血壓開始明顯下降。經患者家屬同意,於200X年10月20日1:00時轉往鄖西縣人民醫院。20日3:40分左右,進入鄖西縣人民醫院。在門診部經過檢查,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轉入住院部,經過短期觀察後,當班醫生雷某即決定對患者實施破腹探查術。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術室,由實習人員柯某單獨對患者實施術前麻醉手術。在實施麻醉的過程中,患者血壓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於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後的一天半的時間裏,患者家屬一直要求議員對患者的死亡給一個明確的答覆,但醫院作為專業機構,面對對醫學毫無知情的患者家屬一味地推脱責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屬只好將患者屍體運回村裏埋葬。

200X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將此事告訴我後,我感覺此案中有其蹊蹺,雖參與此案。經本人建議,高某也於兩日後委託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李律師——即本文開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導律師。11月12日,作為第一步,我和李律師一起,到鄖西縣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取醫院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經過案發時當時在患者身邊的家屬陳述和對病歷資料認真分析,認為醫院的責任很大。12月在與醫院和解的過程中,醫院一開始否認其有任何過錯,後來雖承認其有一定過錯,但總是一億元財政困難等種種藉口拒絕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請求。我方遂於12月26日將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為了能實現民事上的順利賠償,我們於200X年4月5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案由是:獨立對患者張模式是麻醉手術的柯某既沒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又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其獨立實施麻醉手術違反了《刑法》、醫療法律、醫療行政法規以及相關醫療常識的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但報案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實習生,並且其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方只好審行政複議後向檢察院申訴。目前尚未有結果。

到200X年5月14日,即法庭確定的此案第一次開庭前日,醫院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答辯狀,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囿於200X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規定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比以往較高。為了此案能適用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在當日對此案作了撤訴的處理。最近一次開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醫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沒有采納我方此案的性質是非法行醫的主張,而認定此案需要委託醫療檢定機構鑑定。此案現在尚在我鑑定之中。

二、法律問題

本案中引起我興趣的也即本案的焦點問題: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行為,抑或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自被1997年刑法確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的犯罪主體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正像本案所產生的問題一樣,在本報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斷醫生已具備了執業資格、可以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診療、預防、 保健業務?由於刑法沒有對醫生的執業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導致了學者在理解時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應以具體的特定的從醫證書來衡量其執業資格;有人則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的條件” 的抽象標準來衡量,至於行為人是否具備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在所不問。

我國的醫療人員為數眾多,技術水平有高有低、參差不齊,不同的專業對醫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區在衡量醫療人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時,其標準也不同,即使是同樣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人,其醫學技術水平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條件來判斷,則顯得過於抽象,難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醫療人員的標準,去衡量低水平的醫療人員,會過於嚴厲和苛刻,反之,則會放縱犯罪。所以,國家在取捨時,選擇以是否取得國家授予的從業證書,作為是否具備執業資格的基礎性條件,不論行為人在其他人的評價標準裏,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國家評判層面,行為人特定的從醫證書的擁有,也就表明行為人具備了行醫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意味着其技術水平得到了國家的認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產生評價標準的不公平性與異質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麼,衡量醫生從業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是採用單一標準,還是採用複合標準,也即醫生執業資格是指僅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呢?還是指既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又同時取得執業註冊證書。我顯然贊同最後一種觀點。

醫生要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首先必須是本人有能力從事該種職業,而一個人能力的具備與否,最客觀、最公平的標準是以行為人是否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但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只表明行為人具備了從事醫療業務的最基本的知識,並不代表行為人因此可以從事診療業務。因為,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考核期,由相關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業務水平的鑑定,並申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為人才有可能實際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

國家設定的執業醫師註冊制度,一方面是從形式上將國家的權利賦予給了個人,使醫生取得一種能力與資格的形式表徵,醫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關的醫療活動中,國家不再對其加以主體資格方面的限制。與此同時,醫師執業證的取得也會產生一種對內與對外的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以及不適宜從事該醫療業務的情況的存在,醫療部門與醫療機構不能隨意剝奪醫生從事相應的診療、預防、保健活動的權利,醫生有權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為一定的醫療行為;就對外效力而言,醫生執業證書的存在與取得,從形式上證明了該醫生執業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廣大公民也就能夠從外觀上判斷行為人的能力,並加以選擇。“雖然具有醫師的實質能力,卻未取得形式表徵者,仍不能以醫師身份執行醫療業務。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觀(如未取得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很難讓外界相信其具有執行醫療行為的能力。” 另一方面,從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到醫生取得執業證書並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並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能力(這裏主要以醫療機構的實習水平鑑定為標準)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醫生執業證書。因此,醫師執業註冊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審查了行為人的實質能力,並將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實保證醫療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夠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安全,這也體現了國家權利賦予的封閉性與限制性。所以,醫生執業證書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國家賦予權利的開放性與封閉性、准入性與限制性的有機統一。《醫師註冊暫行辦法》第7條第

2、3款規定:重新申請註冊……還應提交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2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採用複合標準,行為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第14條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註冊登記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於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為,結果其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問題似乎不在這裏,若僅以以上的討論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無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醫療機構負責人招聘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開設專科門診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勾結、夥同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行醫是否可作為共犯追究?從理論上講,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不可能獨立實行非法行醫行為的,但是有可能成為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張,合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招聘、僱傭其從事醫療活動,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到非法開設的醫療機構從業或勾結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責任。

在本案中,鄖西縣人民醫院在聘用柯某作為其單位的實習人員本身是沒有過錯,但是其卻安排此實習人員單獨承擔重大麻醉手術,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其應該為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詞中所堅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卻單獨實施重大麻醉手術,其主觀具有故意性,其錯誤地實施麻醉手術的行為直接導致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任何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或者一個法律理論工作者接受這種觀點毫無遲疑,但要是讓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還是很難的.在這裏,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交鋒和法律內部的裂痕.但我並沒有灰心,我一直在繼續思考這些問題,雖然現在在心裏還不甚明朗.我對法學的嚮往與追求,緣於對事實與規則二元衝突的認識,並希冀從社會與法律的協調中勾勒出完滿的法治之制。是法學將我從農村的土地深處帶至理性的思維空間。我將以所學、所思、所感,致力於法律與社會的融合。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9

今天由於接到了一宗關於貨款糾紛的案件。當事人劉先生在20xx年2月3日開始與某消防設備公司達成供貨協議,由陳先生每月為其提供必要生產鋼材,貨款於每月月底25號前清。於是,劉先生每次按某消防設備公司提供所需鋼材,到了月底已經清本月貨款事宜。到了3月5日,該消防設備公司再次以其名義向劉先生的公司下了一單總價款28萬人民幣的訂單,但這次的送貨地點更改為某第三公司。隨後幾次的訂單均送至某第三公司。到了月底25號,劉先生攜帶整月發貨單和簽收單至某消防設備公司準備收取本月價值56萬人民幣貨款,但去到之時,已經發現該公司已經撤走。然後劉先生就去某第三公司反應情況,但某第三公司拒絕協助。隨後劉先生即聘請劉律師為代理人對該公司提起訴訟。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0

今天有一位客户來諮詢方律師。也許對學習法律的人來説是一個非常淺白易懂真理,但非法律人有時候會對這個所謂真理費盡心思都弄不清。他們對這種情況感到非常困惑甚至到了偏執的程度。在旁邊旁聽的我對這種感到非常好笑。但細想這個問題後其實這是個有意義的問題而非一個好笑的笑點。因為這代表着法律人與一般人之間存在着不同,而正是因這種不同才存在着一般人需要法律人服務的需求。這要求法律人在服務的過程中用顯淺易懂的生活用語向客户解釋。而我呢,還需要在此多加努力的。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1

今天是我實習的最後一天。方律師居然跟我説很抱歉——由於他最近案子接得比較少而沒能讓我學習到更多的東西。不管這是出於禮貌還是事實,我都覺得他不需要這樣跟我説。因為畢竟是我向他學習,求他給我一個學習的機會,應該是我主動地誠懇地向方律師感謝他在這段日子給我的指導與照顧。無論如何,實習總算結束了。也許在我的腦海裏會自我覺得自己接觸的事情其實很少,但在與同學交流實習情況時他們總覺得我的實習生活其實已經相當豐富多彩了。捫心自問,其實我也算很幸運——起碼我能遇到一位願意教我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2

今天,方律師的大哥——也是一名律師——到方律師的辦公室跟客户會面。席間這位方律師多次談到不願透露他們律師事務所上次接的同類型的案子實際所花費的具體數額。這讓我感覺這裏面有太多的貓膩!而且這位方律師在期間打了一通銀行經理的電話查詢案件被告的經濟情況。銀行不是應該保護客户的信息不被別人知道的嗎?為何這位經理如此輕易地違反他的職業操守呢?甚而,這位方律師説這件案子我是約幾們法官出來看誰更願意接這個案子幫助他。這又讓我更困惑——案件不是有它的管轄限制的嗎,能如此輕易選擇法官審判案件?越接觸到一些事情,感覺這個行業的潛規則影響巨大,彷彿世上根本沒有純淨的正義。人們不斷在灰色地帶裏活動。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3

昨天一口氣把方律師交代要看的兩個案件看完了,儘管棠下的那個物權糾紛案令我感到頭暈——實在是講述案情的資料太厚了,一看到就覺得痛苦。今天,我又試着以無比的耐心去看物權糾紛案。在細看了幾遍後,我終於把物權糾紛案看懂。原來它與老師在課堂上要我們做練習的案情法律適用基本一致,但就是對案情詳略敍述不一,所以我才會對物權糾紛案這個厚厚一疊資料的案件感到頭暈。不是案情的複習性而是厚厚的資料給我打垮,這實在是令人可笑的理由。我定要把這個不成理由的缺點克服。假如我連這小小的事情都不能幹好,又何談將來的長遠發展呢?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4

今天早上,有一宗案件在江海區開庭——我看方律師的日曆裏圈寫着。我以為他會帶我去開庭。結果,卻不然。心裏有點淡淡的失落。雖然實則觀看開庭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地方,但是每一次開庭過後,方律師都會跟我談談這個案件出現的一些情況及現在法律界的一些現實情況。每一次旁聽,我都會有點不多但是總有不同的感受利益。這與以前在學校裏的法庭模擬課甚至是真實地到法院旁聽的情況不同,似乎存在着一種名叫真實有聯繫的感覺,不再像以前那樣冷冰冰的,一點兒交流真切的感覺也沒有。今天很難得才有機會開庭,方律師都沒有帶我去旁聽。我看方律師開庭的日程表暫時只有四月九日的潮蓮那件案件了。歎息呀!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5

今天早上九時於倉後法庭開庭。方律師下午三時在惠州還有一宗案件要開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託給我開了。説真的,之前的我還是相信自己能夠應付的,畢竟我已熟悉了整個案件,而且方律師又在昨天教了我大概如何應付對方。但預設的情景跟現實的情況實在太不一樣了。我整體上全過程都處於捱打的份上,法官問我的問題我也啞口無言,不斷地跟方律師發短信求救,但奈何遠水救不了近火。整個過程只有一個感覺——糟透了!心裏的那份苦實在是無法言喻。我今天的行為總結來説就是失敗。我在法庭模擬課情景在現實並沒有上映。心裏的承受能力不是太差了,抗辯性不強——應該説完全沒有才對。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2022 篇16

今天下午,方律師突然帶客回辦公室。在我做好倒水給客人後,我就回到自己的位子上實行名為看書實則暗暗注意方律師跟客人談話的內容。方律師跟他聊着聊着,看了看他給的資料後説“這專官司必輸,你被別人設計了”。現今中國大陸的鑑定技術對一年內的筆跡鑑定能力有限,通常都檢查不了,更何況此案是在當事人雙方簽字後的兩天把這們客户告上法庭。更奇怪的是,平常我們籤合同的時候都是一式兩份的,而此案的合同簽訂只有一份,還是被對方持有。再加上,這們客户不知是缺少心眼還是怎樣的,在簽名地方上面有如此之大塊的空白地方居然完全沒有用筆把它塗畫下以防對方在事後加些其他不利於自己的條款。種種的情況都顯示着對這位客户很不利。方律師説現在只能儘量減少損失而已,咱們也就只能玩程序拖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