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度最新公證員實習報告範本

今日受理一公證案件,如下,張先生以20萬的價格買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在賣房協議中約定:“在賣方交房屋鑰匙和房屋產權證時,買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當雙方辦理完立契手續,到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户時,兩人發現上述約定只是一種幸福的願望。因為辦理過户登記並非立等可取,根據規定在交易部門辦結買賣過户手續至少需20天,從登記部門拿到產權證最少也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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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購房款何時交付上發生了分歧:張先生擔心在拿到房產證之前把20萬購房款交付給李女士,房產證過户登記手續辦不成怎麼辦?李女士則擔心交了房產證卻拿不到錢,自己也很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兩人選擇了提存公證。兩人約定:“雙方到房地局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後,買方先將購房款人民幣20萬元整提存於北京市公證處,待買方(張先生)領到房屋產權證後,雙方到房屋所在地,打開房門,賣方(李女士)將房子鑰匙全部交給買方之後,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取購房款交給賣方。”

通過提存公證,兩人都把懸着的一顆心放了下來。張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證處後,只要滿意雙方約定的提款條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關證明和張先生一起從公證處提取購房款,從而使李女士的債權完成得到了保障;從張先生的角度來説,辦理了提存公證後,由於房款交給公證處保存而不是由債權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從公證處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須是已經辦理完產權過户手續,使張先生實際拿到了產權證,否則,張先生仍可從公證處取回自己的購房款,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證起到了督促房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同時,也為房屋買賣雙方解決了產權證下發前的付款安全問題。

提存公證根據提存的目的不同,分為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3條:“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償提存公證是為避免因債權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受阻而制定的一種保護債務人得以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提存則是為防範合同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合同落空”風險,通過提存購物款或其它有價證券、權利憑證以督促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的制度。

由於現代商業交往中的可變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違約、毀約、欺詐等行為都是威脅當事人完成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證防範合同風險的擔保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特別是以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義務後,由於對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實際履行,往往先訂立一個提存協議,將買方(付款方)的貨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證處負責保存,並約定賣方提款的條件和買方取回貨款的理由。只有在滿意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貨款的交付成為可能。

在私房買賣中運用提存公證做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擔保有以下優勢:私房買賣對買賣雙方都是數額巨大的一次性交易,雙方由於互不瞭解,彼此之間缺乏信任的基礎,都想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在不動產的買賣中,運用公證機構的國家司法證明力、公信力,對雙方的買賣資格進行把關是特別必要的。由於購房行為不具普通商品買賣的即時性,而是一個相對持續的過程,在購房的各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影響房屋買賣的順利進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將購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證賣房人的債權得以完成,也可以使買房人避免承受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益,對購房雙方都是一種保障,但雙方也要注意將提存協議約定得儘量詳細,以便在實務中可以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