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實務預習總結

一、金融資產的概念和分類:

中級會計實務預習總結

(一)1.廣義的金融資產

廣義的金融資產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資產負債表中除了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之外的資產。具體主要包括庫存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2.狹義的金融資產

狹義的金融資產,共分為四類,具體如下: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下幾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具體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兩類。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並獲利。

2.基於管理上的需要

3.屬於衍生工具。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注意:會計處理時,也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來核算。

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企業才能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的原因):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管理上的需要。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上所指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市場:(1)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2)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3)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定義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其基本特徵如下:

1.到期日固定;

2.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3.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

4.是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確認條件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2.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並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四)、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比如,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又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

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如果某債務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則企業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這類非衍生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企業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的基金等。

(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到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拓展】產生背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產生及其核算特點(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是相關各方利益博弈、妥協的結果。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資產的分類在未來還將不斷地變化、發展、完善。(瞭解即可)

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對於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既可能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可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該金融資產屬於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金融資產,則該金融資產還可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某項金融資產具體應分為哪一類,主要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金融資產的分類應是管理層意圖的如實表達。

企業取得一項債券投資,如果管理層的持有目的是隻要獲利,隨時可出售,則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如果管理層明確表示將持有至到期,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則一般應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如果管理層持有意圖尚未明確,持有時間不確定,則可以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注意:兩類限售股權

1.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股權:(1)重大影響之上,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2)重大影響之下,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2.對上市公司持有的限售股權(不含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1)重大影響之上,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2)重大影響之下,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

(六)、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某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再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也不能再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三者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3.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

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通常比例為10%),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需要説明的是,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例外(即不需重分類的情況):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比如因金融危機、政策法規變化等等因素引起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出售。

二.金融資產的計量

(一)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計量原則:(初始計量時)以公允價值計量

注意:

※1.相關交易費用(是指與金融資產的購建直接相關的新增交易費用。如,手續費、佣金、税金等):第一類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其他三類金融資產計入初始入賬金額。

※2.買價中包括的已宣告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未領取的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二)公允價值的確定(重點)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確定的金額。

(一)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

採用活躍市場中的報價。

歸納:

1.資產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

2.假如,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為了規避風險(如,外幣、儲備等),此時的公允價值一般為要價與出價的中間價。

3.有些金融資產雖然有活躍市場,但是沒有明確的報價(即,沒有出價,沒有要價),那麼此時應該參照同類市場類似金融資產的最近的交易價格。

4.多項金融資產組合,那麼應該根據組合內單項金融資產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二)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

思路: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採用估計技術的依據:

1.相同環境下同類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重要依據)

2.現金流量折現的方法確定;

3.採用期權定價模型等。

在估值過程中,需要注意:

1.採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儘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資產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如,期權的定價模型,通常要考慮的因素有:風險、上行價格、下行價格等。

2.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資產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採用的估值技術,並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如,市場條件發生變化,仍採用以前的估值技術、模型,這就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3.同類市場環境下同類金融資產存在的交易價格,始終是估值技術最好的一個依據。

4.涉及到折現率的選擇。折現率一般採用同類金融資產相同環境下的市場利率。

總的指導思想:折現率是實際的利率/市場的利率,反映的是金融資產內含的報酬率。

5.沒有標明利率的短期應收款項的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即根據會計成本與效益原則,不需要再採用複雜的估值技術進行確定。

如,短期的應收賬款,其期限本身就短,沒有必要進行折現,計算折現率。

另外,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標明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1)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如,採用上下限的平均數確定)

(2)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地確定。(如,採用期望值的原理確定)

總結: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採用市場報價;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應採用科學合理的估值技術。

(三)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一)原則

1.第一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處置時,須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餘額轉到“投資收益”科目;

2.第二類金融資產:應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

3.第三類金融資產:應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

4.第四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處置時,需要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餘額轉到“投資收益”科目。

(二)實際利率法和攤餘成本

1.實際利率法

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餘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指導思想)

(1)實際利率。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金融資產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

企業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採用該金融資產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2)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確認時,應當計算確定其實際利率,並在該持有至到期投資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如,企業提前收回一部分本金,此時不能調整實際利率,只能改變投資的攤餘成本。)

2.攤餘成本

攤餘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如,提前償還的本金,則計算時要將這部分本金扣除掉。)

(2)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簡單的講就是利息調整的攤銷)

(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注意多選題的考察)

期末攤餘成本=期初攤餘成本+投資收益-應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投資收益(即實際的利息)=期初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應收利息(現金流入)=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1.期初攤餘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資有三個明細賬: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成本”明細登記面值;

“應計利息”明細登記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到期的利息。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到期的利息直接通過“應收利息”科目核算;

“利息調整”明細倒擠。交易費用實際是調整了債券的溢折價。(溢折價的本質是對實際利率和票面利率差額的調整。市場利率低於票面利率時,溢價;反之,折價。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相同時,平價。)

2.期末攤餘成本=期初攤餘成本+投資收益-現金流入-已收本金-已計提減值準備

“+投資收益-現金流入”體現為“利息調整”的攤銷金額

①投資收益=期初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②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

順序:(把握要點)

①先計算實際利率;

②計算投資收益;

③計算現金流入。(注意:如果是分期付息的情況,那麼每期都會有現金流入;如果是一次還本付息的情況,持有期間是沒有現金流入的。)

(三)金融資產相關利得或損失的處理

1.第一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處置時,須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餘額轉到“投資收益”科目;

2.第二類金融資產:按攤餘成本計量,在發生減值、攤銷或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3.第三類金融資產:按攤餘成本計量,在發生減值、攤銷或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4.第四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資本公積,但在終止確認時轉出並計入當期損益。

注意:一般認為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計入利潤表的金額,是指計入“營業外收支”科目的金額。利得和損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教材這裏將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損失、投資收益都稱之為利得和損失了。(廣義的概念)

(四)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取得該類金融資產時

按取得的公允價值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不計入金融資產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二)取得投資時買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分別應計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金融資產成本。

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對於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的處理和此處一致。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發生的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三)持有期間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息的處理。

1.收到取得金融資產時的現金股利或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對於債券性質的短期投資,持有期間獲得的利息處理: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2.被投資方在持有期間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持有期間產生的利息,應計入投資收益。

借: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四)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時

1.公允價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公允價值下降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五)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也可能在借方)

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同時要特別注意,處置時將該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累計發生額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或:借:投資收益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處置時的上述分錄可以合併處理,最後倒擠“投資收益”科目金額。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取得、期末、出售或到期日)

持有至到期投資有三個明細科目:“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成本”明細科目僅反映債券的面值,“應計利息”明細科目在核算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時才用。

(一)企業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倒擠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注意:交易費用計入“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計算利息

具體會計分錄: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與面值計算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與面值計算的利息)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注意:1.利息調整攤銷金額一般是通過投資收益與應收利息/應計利息倒擠得到的。

2.如果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與面值計算的利息計入應計利息,在計算期末攤餘成本時,不需要減去計入應計利息的金額。因為應計利息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明細科目,在持有期間不產生現金流量。

期末攤餘成本的一般計算公式如下:

(三)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

借:銀行存款等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明細科目餘額)

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六)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以攤餘成本來計量)

(一)貸款的會計處理(瞭解)

總結:貸款的合同金額,相當於債券的面值;合同利率,相當於債券的票面利率。合同金額可能與實際收到金額不同,這可能是手續費、貼息貸款的扣除造成的。實際收到金額相當於購買債券付出的代價。

類似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處理。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合同金額與實際收到金額不等,意味着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不等。)

借:貸款――本金【合同金額】

貸:吸收存款(或存入中央銀行款項)【相當於一般企業的銀行存款】

貸款――利息調整(倒擠)

期末按實際利率確認利息收入,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

貸款――利息調整(倒擠,或貸記)

貸:利息收入

(二)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的會計處理(重點)

1.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取得時

借: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2.應收賬款的出售、應收票據的貼現:(金融資產轉移)

(1)應收賬款的轉讓

①應收賬款轉讓後,若附追償權,按短期借款處理;

如: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應收賬款出售給a銀行,假定a銀行支付給甲公司現金。a銀行附有追索權。

這種情況是指,乙公司將來不能償還該筆應收賬款,那麼a銀行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支付。因附追索權情況,風險報酬並未真正轉移,應收賬款仍在企業的賬上。甲公司從a銀行取得的錢,直接作為借款進行核算。

②應收賬款轉讓後,若不附追償權,按終止確認應收賬款處理。

如,見上例,假定a銀行不附追索權,即乙公司將來不能支付該筆應收賬款,a銀行也不能向甲公司進行追償。風險報酬已經轉移,甲公司應終止確認該筆應收賬款。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

貸:應收賬款

(2)應收票據的貼現

如,甲公司將一應收票據拿到a銀行進行貼現,乙公司承諾6個月後承兑。假定乙公司到時不能承兑,該金額應該由甲公司來承擔。由此判斷,該票據的風險報酬並未轉移,不能終止確認;

假定是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時乙公司不能支付,那麼乙公司的開户銀行肯定會為其支付,那麼對於該應收票據,其風險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應終止確認。

總結:應收票據貼現是否終止確認,由誰來承兑決定。

銀行承兑匯票的貼現屬於不附追償權的貼現,商業承兑匯票的貼現屬於附有追償權的票據貼現。處理思路同應收賬款的轉讓。

①不附追償權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

②附追償權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短期借款

3.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

(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取得、期末、出售)

(一)企業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二)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1.公允價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公允價值下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注意:持有期間投資單位確認的現金股利和利息,應確認投資收益(同交易性金融資產)。

(三)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借:銀行存款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利息調整(或借記)

投資收益(金額倒擠,或借記)

同時將持有過程中累計產生的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累計產生的資本公積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資產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產生的資本公積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產負債表日由於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或作相反分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歸納:

1.初始確認交易費用如何處理;

2.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應收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應收利息如何處理;

3.持有期間的股利和利息如何處理;

4.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處理;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的處理。

(八)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處理

1.重分類的原因:

(1)意圖改變;

(2)能力不夠。

當企業沒有能力將債券投資持有至到期,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較大”的比例一般為10%以上)。且不屬於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

注意: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且在重分類當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會計處理: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注意:借貸方的差額均計入資本公積,等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再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到“投資收益”科目中。

與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區分:在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賬面價值大於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賬面價值小於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三.金融資產減值

(一)金融資產減值的範圍和判斷依據

(一)金融資產減值的範圍的理解

第一類金融資產,因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直接體現在利潤表中,所以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其他三類金融資產都需要考慮計提減值準備。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雖然也是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但要在期末考慮計提減值準備。原因如下:

其一,其是長期資產而非短期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非流動資產列示,其公允價值變動未必能夠反映其價值出現的長期嚴重下跌的狀況,故公允價值變動核算和減值的核算要區別開來;

其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了資本公積,沒有計入當期損益,而減值損失是要反映在利潤表中的資產減值損失項目中的,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的有關核算代替不了減值損失的計提,在發生長期的減值時,要將原來公允價值降低時計入到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產減值損失中。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類似的,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所以這類投資性房地產也不計提減值準備。

(二)金融資產減值的判斷依據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發行方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和處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均以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至到期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等)

對貸款的減值不要求掌握其核算。

2.對於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餘成本後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

3.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範圍內按恢復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

計提減值準備後,價值又回升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4.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成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於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這種情況下,減值額受兩個因素影響:以外幣計價的現金流量、匯率。

5.計提減值準備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仍需按新的攤餘成本和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使用的折現率計算利息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計提時的特殊要求

(1)跡象比較特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跡象,通常表現為兩個方面:

①大幅度下跌。幅度在20%及以上。

②持續性的下跌。預期短期內不會迴轉,或者發行債券的債務人出現了嚴重的財務困難,短期內不會好轉。時間在6個月及以上。

(2)減值核算時貸方科目特殊

計提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鏈接】根據企業《會計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説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時,也可以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3)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由於公允價值下降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餘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資產減值損失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前期確認的累計損失,即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第二是本期的公允價值下跌,即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金額。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準備是可以轉回的,但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以作不同的賬務處理:

(1)如果是持有的債券工具投資,則應在原來計提減值準備的範圍內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2)如果持有的是權益工具投資(如股票),則不能通過損益轉回,分錄應是: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注意】如果是在活躍的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則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即不是所有的權益性工具投資的減值準備都可以轉回。該類權益工具投資應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來核算。

也就是説,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的權益工具投資,要區分兩種情況處理:第一,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要作為金融資產核算,區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第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要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本章小結

一、初始計量

初始計量着重強調金融資產的四分類、初始入賬金額的確定。初始計量是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要關注兩個內容:第一,交易費用。第二,買價中所包含的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

二、後續計量

第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收到的股利和利息記入投資收益。

第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關注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法的計算。區分投資收益和應收利息。

第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期未公允價值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產公積”。

三、金融資產的減值

第一,後三類金融資產需要減值。

第二,減值的跡象:如果是債務工具,則是債務人出現重大的財務困難、重組、利息無法償還的情況;而如果是權益工具,則通常表現為市場價值的非暫時性的、大幅度下跌的嚴重下跌。

第三,減值準備的處理要分為兩部分: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攤餘成本比較,減值的計提和恢復;

2.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減值,原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要轉入資產減值損失,而對於減值的恢復,需要區分權益工具和債務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