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夫妻打架保證書

親愛的老婆大人:

怎樣寫夫妻打架保證書

遵照您的旨意,我在書房裏反省了一個小時四十三分零七秒,喝了一杯白開水,上了一次衞生間,沒有抽煙,以上事實準確無誤,請審查。附上我的檢討報告,不當之處可以協商。

經過3個月的婚姻生活,我認為老婆同志温柔賢良,勤奮聰穎,是不可多得的好妻子,而身為丈夫的我卻舉止乖張,態度輕狂,所作所為確有值得商榷之處。以下是我對自己惡劣行徑的剖析,請領導批閲:

1、昨天的事情是我不對。你做的紅燒茄子雖然有點鹹,但是香醇可口,瑕不掩瑜,我不該指責你浪費鹽。我這麼求全責備,完全是暗藏嫉妒之心。不過再加點水是可以的。

2、你説喜歡陸毅的時候,我不該信口雌黃説我喜歡梁詠琪,害得你兩天不能理我,極其痛苦。仔細一想,我的回答確實很不妥當,因為你的花心還侷限於內地,我卻衝到了港台,我還是喜歡周迅好了。

3、你喜歡看韓劇裏的小政哥,我不該百般阻撓,你拿我和他比較我也不該表示抗議,因為人家小政哥都沒有抗議。

4、星期六的那次婚禮,我説我開會,不知道能不能去,你準備了兩個紅包,一個100的,一個200的,結果我沒去,你不小心送出去了厚的。親愛的,我不該笑你,你已經做得很好了,換作我,可能將兩個都一塊兒送出去了。

5、上次你買來黃花魚,我不該信誓旦旦,冒充大廚,結果你幫廚時歡呼雀躍,聞味時垂涎欲滴,吃的時候卻垂頭喪氣,對於你脆弱的心理而言,這是難以承受的。

6、你剪短了頭髮,問我好不好看,我説好看,你很高興;進一步求證,我説還行;你追問到底好不好,我回答,不如以前好,使你非常難過。這是我的錯,以後此類的回覆均以第一次為準。

7、你在網上認識了很多優秀的朋友,一時間鴻雁傳書,玉照紛飛,我不該用報紙上的報道打擊你。不過你穿白裙子的那張照片真的不好看,還是穿高領衫的那張好,旁邊有我當保鏢,顯得氣派。

8、探望你外甥那次,你回來和我討論誰應該洗尿布,我的確不該推卸責任,惹你生氣。不過親愛的,這項任務過於遙遠,我們還是討論誰負責生好了。他們家是誰生的?

9、你指責我把襪子到處亂放時,我不應該反誣你到處放書,畢竟襪子是臭的,書是香的。

10、你請雪兒吃麥當勞的時候,我不該在桌子下面偷偷踢她,讓你大發雷霆,可是她踩壞了我那麼多皮鞋,你為什麼都不管?

11、你説我長得不如你漂亮的時候,我不應該頑固抵賴,你説得很對,證據確鑿,可以讓瞎子作證。

12、我下樓倒垃圾回來,你圍着我轉了好幾圈,問我抽了幾根,我説一根,你就大生其氣。親愛的,我真不知道你的鼻子如此靈敏,其實我抽了兩根。

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離婚訴訟中,法官經常會遇到一方當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證書,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證人”履行保證書的約定,而達到其訴訟請求的目的。

如何認定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的效力?這不僅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問題,更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的先決條件。

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存在過錯行為,比如婚外情、吸毒、賭博、家庭暴力等,因為行為暴露或親友規勸,為挽回婚姻而承認錯誤並作出“如若再犯,自願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給予對方經濟賠償”等各種書面承諾。對於該類保證書,因其內容不同,法院認定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做如下歸納:

一、關於再犯就離婚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為了離婚而設置附帶條件在起訴離婚時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保證書中所記載的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仍可作為法院認定過錯方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之一。離婚具不具備法定條件,還得依靠當事人對證據得收集,簡單的一紙保證書恐怕是解決不了實質問題的。 二、關於離婚時財產處分的保證

對於“財產歸對方所有”等因為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單方對財產怎樣分割的保證。在能證實保證書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三、關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保證

我們經常説約定自由,即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任何內容。考慮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將婚姻、收養等人身關係排除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之內。也就是説,對於子女撫養權的協商不能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因此當婚姻問題需要對子女撫養予以明確而雙方爭執不下時,一方對於子女撫養權承諾的效力就顯得十分脆弱,對法庭的判決往往起不到什麼作用。法官會根據子女的年齡、父母的收入等情況綜合考慮,從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發,再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四、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權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並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約定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於保證人作出的只要再發生對家庭不負責的行為,包括賭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願意支付對方賠償金的承諾,實際上是對離婚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該約定屬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庭審中對伴侶的不信任態度和對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於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間簽訂這樣的協議已經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婚姻就變成了業餘偵探追查背叛者的遊戲,最終走向解體是理所當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雖然獲得了經濟補償,卻失去了婚姻,這説明“忠誠協議”並不能保護婚姻,其意義是可疑的。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過錯方存在過錯,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必須遵照履行。 其實立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這個行為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對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保證書非但沒有起到保險的作用反而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筆。在婚姻生活中,犯錯了改過來還有機會,如果一錯再錯,再多保證書也換不來從前的美好姻緣。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幾何?

近年來,包括“婚前公證”、“財產協議”等在內的各種“婚姻保證書”出現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數內容為一方如違反雙方協議,將受到懲罰;如果離婚一方自願放棄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等。那麼,對此應如何看待呢?

婚內“保證書”難保婚姻

43歲的李女士來自雲南,其丈夫趙先生是寧波人,兩人20xx年前結婚。前兩年因為拆遷,夫妻倆分到了兩套房子和一筆補償金,趙先生的腰包也鼓了起來。此後不久,劉女士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趙先生向李女士作了保證,稱今後不再與對方交往,並寫下“保證書”,承諾今後如做對不起妻子的事,將自願賠償800萬元。但李女士發現丈夫與第三者仍交往頻繁,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其根據承諾賠償800萬元。

[説法]此份保證書的效力有待商榷,問題在於:第一,該保證書屬於附生效條件的保證書,生效條件是否成就存在很大爭議;第二;丈夫承諾賠償800萬元,明顯超出其經濟能力,顯然很難認定為趙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此,法官的傾向性意見是,保證的效力無法確認。本案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孩子跟隨李女士生活,趙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在財產的分割上,由李女士適當多分家庭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有據可循

秦女士在一家事業單位上班,丈夫周先生打理自家生意,兩人結婚20xx年,育有一個女兒。近年來,因各種原因,兩人感情冷淡,最終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兩人之前的協議,孩子歸女方撫養,但對於財產,卻因為一張協議書而陷入僵局。原來,周先生婚前曾出資購買一套房屋,後夫妻倆發生矛盾,為了緩解關係,周先生曾寫下一份財產協議書,言明房產有秦女士的一半,對此,雙方都曾簽字確認。

[説法]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秦女士夫妻訂立的這份財產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應認定為有效。

婚內借條的真與假

宋女士和黃先生20xx年登記結婚。去年年底宋女士向江北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分割財產時,宋女士拿出了黃先生寫給自己的兩張借條,要求其返還30萬元借款,因為借條上寫明,黃先生向宋女士借款30萬元。

[説法]這張借條涉及的當事人是夫妻,對於夫妻之間借款的效力問題,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由此可見,法律是承認婚內借款協議的效力的。

但婚內借款協議要獲得支持,其前提條件是借款必須是真實的。法院對此案調查後發現,這兩張借條是夫妻倆在吵架之後,黃先生應妻子要求所寫,也就是説,在事實上並沒有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事實的存在。因此,法院最後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從以上案例可以發現,“婚內保證書”“財產協議書”等,如果確係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現行法律,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具體到個案,則需要探查具體情況才能確定。比如,附生效條件的保證書,條件的成就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再有,在保證書中常常有“如犯錯就放棄所有財產”、賠償1000萬等懲罰性條款,在很多情況下,這些都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於婚內借款,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視為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婚內借款同樣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婚內保證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君子協定”,當事人想以此在離婚訴訟中爭得主動,僅靠保證書是無法辦到的,還要有合法的證據配合才能真正實現。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對保證書的內容不認可,對於另一方來説,要拿出可靠的證據來證明保證內容的合法和有效並非易事。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20xx-02-27 20:39

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張保證書。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後,為了挽回婚姻,被 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保證今後會“痛改前非”,並約定今後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

這類保證書在現實生活中不算少見,但這種“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

庭審實錄:

保證書成了“認罪書”

近日,黃女士在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她丈夫張某離婚。在庭審中,丈夫張某要求分割總價值約100萬元包括住房和汽車的共有財產。可黃某不同意張某的分割方案,因為張某在他們的婚姻生活中存在明顯的過錯,曾經有過出軌行為。

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黃女士拿出在一年多前張某寫下的保證書,基本內容就是,張某曾經與本單位的一位女同事發生了辦公室戀情,並有了實際的出軌 行為。保證今後和婚外情人斷絕往來,一心好好過日子。如果不遵守保證書的內容或是到離婚的時候,張某自動放棄分割共同財產和對子女撫養的權利。

在保證書面前,張某承認了裏面內容的真實性。但他同時主張,本次離婚的原因並不是自己出軌的問題,而是他們性格上實在無法融合,請求法庭不要考慮保證書的內容。

無獨有偶。市民高小丹(女)與潘磊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潘磊往往動不動便對高小丹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潘磊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高小丹漸漸對潘磊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潘磊再一次對高小丹進行打罵後,高小丹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潘磊向高小丹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高小丹。否則,如 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高小丹一人所有。”20xx年8月,潘磊在酒後又將高小丹打得頭破血流,高小丹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潘磊對離 婚並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高小丹顯失公平。 後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潘磊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高小丹“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專家説法: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哈爾濱市婚姻法律專家石建榮律師介紹説,《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案件的關鍵也正在於,保證書是否屬於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他們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很明顯,他們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 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鑑於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女方並沒有對男方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並因此導致男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石律師同時介紹説,保證書中關於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 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書關於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 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 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保證書關於離婚時“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係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係,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 框架下來看待。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 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但是,該保證書關於過 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雖然此案告一段落,卻給我們留下了新的思考,那就是,丈夫給妻子出具的“聲明與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關專家指出,丈夫給妻子的“聲明與承諾”,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屬於附條件的贈予,當所附條件成立時,聲明與承諾書即生效。結合本案,“聲明與承諾”是王建忠對家庭共同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他自己應當預料到如果做出違背夫妻相互忠誠義務的事情,離婚時將不會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李曉莉也沒有對丈夫採取欺詐、脅迫,王建忠也不是因重大誤解而寫下承諾書。那麼,該承諾書就體現了夫妻間應相互忠實的立法精神,符合社會道德的標準,其對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法律層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王建忠將會受到這份承諾書的約束。

時下,妻子讓丈夫寫下承諾書的事例時有出現,但做丈夫的應當注意寫一個更詳細具體的婚內財產協議,不能盲目寫下“房子和所有財產都歸妻子所有”等籠統的淨身出户的承諾,應該把“所有財產”改為“大部分財產”,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諾書只規定丈夫的單方義務,沒有丈夫的權利,也沒有妻子的義務,丈夫就可以主張撤銷。因為從法理學上説,權利與義務必須是相對應的。我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其效力自撤銷之日起消滅婚內保證書的效力

婚姻是個圍城,風景很好有壞,特別是在如今這個物慾橫流的時代,或許是由於些許的無奈吧,對於一些原則性的婚內過錯行為,很多人往往往會選擇„保證書‟這種形式的文件來企求婚姻的穩定,以及自己利益的保證,那麼這些千奇百怪的“保證書”,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有效呢?

眾所周知,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情況下,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並約定今後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的,“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這種“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呢? 廣東省香山律師事務所熊震世律師: 一、保證書中關於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二、保證書關於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做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三、保證書關於離婚時“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係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係,因此還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來看待。《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做出單方承諾的權利,但是,該保證書關於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無過錯方在要求對方書寫此類“保證書”時,應當要求對方首先對所犯過錯的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書面承認,特別是那些依法不適合撫養孩子的過錯,更要表述清楚,絕不能一帶而過。同時,對於“放棄財產”之類的承諾,要明確具體,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和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