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十篇

婚內保證書 篇1

親愛的老婆大人:

婚內保證書十篇

我因昨晚應戰友之邀去喝啤酒,後老婆您來電查崗,慌稱已經睡覺,結果被可惡的戰友出賣被您發現,致使您非常生氣,決定暫不理我!此次事件對我本人教訓深刻,清醒的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特保證如下:

一、我明知胃不好,老婆擔心,還屢教不改、頂風作案,猛灌啤酒!雖事因天氣嚴熱無法睡覺,戰友之邀不好拒絕,但仍嚴重違反了凡事要跟老婆彙報這一條,私自喝酒,情節嚴重!

二、老婆來電查崗、慌稱睡覺,違反家規,嚴重傷害了妻子的信任!雖事因怕妻子的擔心我胃不好還喝酒,但仍然觸及家規,辜負了老婆對我的信任,該家法伺候!此次事件已造成了老婆對我的.信任危機,對次我深感後悔,痛心疾首!特決定用實際行動來挽救危機,彌補過錯!

三、在老婆有所警覺的情況下還執迷不悟,堅決慌稱在睡覺!對於老婆的警覺本應及時彙報,但還存僥倖心理,認為老婆不會發現!卻因戰友無意出賣,催我兩聲,被聰明的老婆及時發現,造成老婆非常生氣,後果嚴重!

喝酒這個事情是我不對,並且不聽媳婦勸阻更是犯下了嚴重的錯誤,一個十分嚴重的錯誤,我忽略了您的感受,忽略了家比朋友更重要,讓您覺得很難受,對這種行為,我感到十分的不安和懊悔,並痛心疾首,決定要好好改正自己的一些生活上的習慣,特別是不能做忽略媳婦大人的感受,不能經常外出胡喝海吃。因此我到鄭重的向媳婦大人説:我錯了,對不起!

對於此次事件,我深感後悔,嚴重的傷害了老婆對我的信任!對此我夜不入眠、衣食無味,深表欠疚!特向老婆真誠的道歉,希望老婆您大人大量,給我機會,讓我好好表現!敬請廣大人民羣眾、兄弟朋友們監督指證!

保證人:

日期:

婚內保證書 篇2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淨身出户”能否兑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淨身出户”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婚姻不是一紙合同,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做出的一生的無條件承諾。婚姻是雙方做出的無條件承諾,任何保證和契約都是空談。出軌這種事不是用保證書可以解決的,就如畫餅充飢一樣。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婚內保證書 篇3

1.保證對老婆好,保證對老婆家人好。

2.保證老婆開心時要陪她開心,不開心時要哄她開心。

3.保證陪老婆逛街時不喊累,而且要主動用平時省下來的零用錢付帳。

4.保證出差要請假,晚回家吃飯也要請假,買超過50元以上的東西要申請。

5.保證只要老婆喜歡的事,絕對全力支持,積極配合,不説老婆不喜歡聽的話,不做老婆不喜歡做的事。

6.保證不和老婆搶電視看,主動給老婆買零食。

7.保證一定要記得我們的結婚紀念日及老婆的生日和愛好。

8.保證經常誇老婆在我心中是最漂亮的。

9.保證主動幫老婆做家務,家裏最髒最累的活都要搶着幹。

10.保證每月按時按量上交工資,不存私房錢。

11.老婆永遠是對的。

12.如果老婆錯了。請參考第11條。

保證人:

X年XX月XX日

婚內保證書 篇4

摘 要: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夫妻雙方發生矛盾時,有過錯的一方為了挽回婚姻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婚內保證;財產分配;婚姻關;子女撫養權

一、有關婚姻關係解除的保證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犯錯後,犯錯一方做出的婚內保證書中通常包含,若再犯錯即解除婚姻關係的內容。那麼,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可否以此為依據作為離婚的充分條件呢?哈爾濱日報(20xx年11月19日第007版)刊載了一個有關婚內保證書的離婚案件,原告與被告結婚後生一女。婚後被告生活不夠檢點,曾於20xx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書面行為保證,保證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來往或不正當關係,自願離婚,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20xx年9月份,被告與一美容院女子同居。於是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據法官介紹,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據此,除協議離婚外,訴訟離婚的依據只能依據《婚姻法》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為依據而不能單純以婚內保證書的有關雙方關於離婚的保證協議為依據,因為其並不能充分證明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二、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保證是否有效

對於財產分割問題的保證是否有效根據現實生活的案例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約定明顯超出當事人實際承受能力時不具有法律效力

寧波日報(20xx年4月14日第A1版)刊載一案,妻子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後丈夫向妻子作了保證,稱今後不再與對方交往,並寫下“保證書”,承諾今後如做對不起妻子的事,將自願賠償800萬元。但妻子發現丈夫與第三者仍交往頻繁,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其根據承諾賠償800萬元。但是最後法院的判決卻沒有以此婚內保證書為依據,認為該保證書無效,

判決適多分配財產而並未判決保證書中所約定的800萬元。法院的主要依據和理由是:分配給原告800萬元明顯超出了被告的實際經濟狀況,只是當時被告暫時妥協的安撫性約定,被告並沒有經濟能力賠償800萬元,難以確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實。若以婚內保證書的保證為依據顯然不合理。

2.約定系雙方自願且意思表示真實符合當事人實際情況時應具有法律效力

哈爾濱日報(20xx年7月25日第007版)刊載市民原告(女)與被告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被告往往動不動便對原告施以拳腳。20xx年7月,被告再一次對原告進行打罵後,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向原告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原告。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原告一人所有。”20xx年8月,被告在酒後又將原告打得頭破血流,原告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高對離婚並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原告顯失公平。後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原告“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3.婚內保證書不能作為離婚時財產分配的絕對依據

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婚內保證書所記載的一方所犯的錯誤通常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雙方離婚是因為保證書中所述原因,因此在訴訟中並不能完全以婚內保證書作為證據,還要配合其他合法證據證明,如夫妻一方給另一方造成了可鑑定的傷害如家庭暴力,法院則會以醫院鑑定為依據判決犯錯一方給予另一方損害性賠償或者財產分配更加傾向於受害一方。此種觀點下,婚內保證書只能視為一種“君子協定”用來約束夫妻雙方行為,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

三、有關子女撫養權的保證是否有效

大多數學者認為婚內保證書對於子女撫養權的保證的效力上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絕對無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根據此條,若母親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三種情況,則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權歸母親所有,如有此三種情況則隨父生活,此時則不能依據婚內保證書的依據來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此時婚內保證書對於子女撫養權額保證無效。第二,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若夫妻雙方都符合對於哺乳期後的子女的撫養條件的,婚內保證書的保證則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四、結語

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看是否符合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要件,即是否具有夫妻法律關係,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約定是否自願,內容是否合法,還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符合當事人實際經濟狀況。對於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要分具體情況確定。

參考文獻:

[1]潘志凡.夫妻間侵權行為法律問題研究[D].遼寧大學,20xx.

[2]李洪安.論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立法構建[D].吉林大學,20xx.

婚內保證書 篇5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xx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婚內保證書 篇6

婚姻是愛情的結晶,是幸福的開端。同時也意味着一份責任的開始和承諾的兑我曾經説過要給我愛的人以幸福和呵護我也一定會做到,所以今天我做這份保證。

1.從今天起,我保證:我對老婆的愛愈來愈多,全心全意,永遠專一。

2.從今天起,我保證:永遠對老婆好,永遠對岳父岳母好,永遠對老婆所有的親人好。

3.從今天起,我保證:婚後的生活有老婆主宰,一切聽從老婆的安排。不跟老婆頂嘴,老婆生氣時要哄老婆開心,老婆不對時要等老婆心情好時耐心開導。不火上澆油、意氣用事。

4.從今天起,我保證:家中財權有老婆掌管(永遠),所需一切支出提前向老婆申請。不亂花錢。

5.從今天起,我保證:每月工資個人無權支配,必須全額如實上交,零花錢由老婆配給。

6.從今天起,我保證:家中一切家務由本人主動完成,老婆如做家務,本人要誠惶誠恐,羞愧難當。

7.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外期間,不跟異性-交往過密,時刻提醒自己,我是老婆的私有財產,決不想、不做對不起老婆的任何事。

8.從今天起,我保證:兩人發生不愉快時,無論誰對誰錯,本人需先向老婆主動道歉 ,哄老婆開心。

9.從今天起,我保證:決不讓老婆受任何委屈,在老婆面前永遠是温順的寵物,在外人面前是老婆兇15猛的保鏢,老婆受委屈需瘋狂捍衞老婆。

10.從今天起,我保證:要捍衞老婆在家中永遠的主權,永遠聽老婆的話,永不叛家。

11.從今天起,我保證:永遠支持老婆工作,並配合幫助老婆完成工作任務。

12.從今天起,我保證:老婆永遠是對的,錯的也是對的。

13.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外面要努力工作,好好做人,給家裏爭光,給老婆爭光。

14.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家裏老婆永遠是最聰明的人,永遠不欺騙老婆,永遠不説老婆笨,不嫌老婆什麼都不會幹。

15.從今天起,我保證:老婆是用來愛的,用來呵護的,好好疼老婆,愛老婆,給老婆永遠的幸福是我的最終目標和追求。

本人保證永遠一心一意愛敏子,本保證有效期一萬年。

保證人:

X年XX月XX日

婚內保證書 篇7

本人謹以赤誠之心,在此立此宣言:結婚之後,工資獎金全交,剩菜剩飯全包,家務雜活全乾,一切以太太的話為最高宗旨。

1、男方每月上繳生活費用為工資的70%,下限3000,上不封頂。

2、男方另外支付1000元人民幣每月,供女方作為監督'男方是否有婚外情'的費用。

3、女方享受每月打男方3次的權利,權利可以累計,年終用不完的打人次數,可以由女方提出折算成現金如果你愛她,可以將打人一次的權利折人民幣800元。

4、女方每週可以胳肢男方十分鐘,男方不得反抗,女方可以隨意挑選地點、時間。

5、男方負責做飯,每天都要三菜一湯,一個星期內一道菜不可以重複兩次以上,並負責收拾碗筷。

6、男方要定期給女方買衣服,具體額度女方自己掌握,不過以一月不超過20xx元人民幣為限度。

7、男方不得和女方爭電視,並且家裏只可以同時開一個電視機。

8、男方不得與女方爭洗手間,即使內急也不行。

9、男方偷看其他美女被抓獲,將被適當罰款,或者用罰跪方式抵補,時間由女方掌握。

10、男方每天要誇獎女方漂亮三次以上。

11、男方每月出差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否則將被罰款,超過一天罰款300元人民幣。

12、男方每年至少帶女方出去旅遊一次,距離在20xx公里以上。

13、其他事宜,由女方提出,可以適當增減,男方無權反對,也無權提出議案。

14、以上所有問題的解釋權在女方!

保證人:

X年XX月XX日

婚內保證書 篇8

婚姻是愛情的結晶,是幸福的開端。同時也意味着一份責任的開始和承諾的兑我曾經説過要給我愛的人以幸福和呵護我也一定會做到,所以今天我做這份保證。

1.從今天起,我保證:我對老婆的愛愈來愈多,全心全意,永遠專一。

2.從今天起,我保證:永遠對老婆好,永遠對岳父岳母好,永遠對老婆所有的親人好。

3.從今天起,我保證:婚後的生活有老婆主宰,一切聽從老婆的安排。不跟老婆頂嘴,老婆生氣時要哄老婆開心,老婆不對時要等老婆心情好時耐心開導。不火上澆油、意氣用事。

4.從今天起,我保證:家中財權有老婆掌管(永遠),所需一切支出提前向老婆申請。不亂花錢。

5.從今天起,我保證:每月工資個人無權支配,必須全額如實上交,零花錢由老婆配給。

6.從今天起,我保證:家中一切家務由本人主動完成,老婆如做家務,本人要誠惶誠恐,羞愧難當。

7.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外期間,不跟異性-交往過密,時刻提醒自己,我是老婆的私有財產,決不想、不做對不起老婆的任何事。

8.從今天起,我保證:兩人發生不愉快時,無論誰對誰錯,本人需先向老婆主動道歉 ,哄老婆開心。

9.從今天起,我保證:決不讓老婆受任何委屈,在老婆面前永遠是温順的寵物,在外人面前是老婆兇15猛的保鏢,老婆受委屈需瘋狂捍衞老婆。

10.從今天起,我保證:要捍衞老婆在家中永遠的主權,永遠聽老婆的話,永不叛家。

11.從今天起,我保證:永遠支持老婆工作,並配合幫助老婆完成工作任務。

12.從今天起,我保證:老婆永遠是對的,錯的也是對的。

13.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外面要努力工作,好好做人,給家裏爭光,給老婆爭光。

14.從今天起,我保證:在家裏老婆永遠是最聰明的人,永遠不欺騙老婆,永遠不説老婆笨,不嫌老婆什麼都不會幹。

15.從今天起,我保證:老婆是用來愛的,用來呵護的,好好疼老婆,愛老婆,給老婆永遠的幸福是我的最終目標和追求。

本人保證永遠一心一意愛敏子,本保證有效期一萬年。

保證人:

X年XX月XX日

婚內保證書 篇9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於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麼,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願淨身出户並放棄小孩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户”的條款並非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證書是經過當事人考慮後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關於保證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法苑贊成“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説法。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於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婚內保證書 篇10

為了營造甲乙雙方美好的家庭未來、確保家庭安定團結,更好地哺育後代,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與乙方結為夫妻,雙方彼此要以尊重、寬容、平等的態度交往。

2.甲方應當關心乙方、保護乙方、疼愛乙方,適當送點小禮物或金錢。

3.禁止甲方對乙方採取暴力、冷暴力行為。

4.雙方應履行家庭義務、夫妻義務,除特殊原因外,彼此應積極配合。

5.雙方禁止賭博、吸毒、包二奶、重婚、嫖娼、有婚外性行為、曖眛的關係和其他違背婚姻法律、法規、道德的行為。

6.雙方若有本協議第三、四、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無過錯一方有權選擇是否解除婚姻關係,並且無論作何選擇,過錯方應當同意。若無過方選擇解除婚姻關係,過錯方不得享有對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淨身出户;若乙方選擇維持婚姻關係,甲方按照本協議執行。

7.甲方必須經常和乙方進行多方面的溝通交流,促進家庭和諧發展。

8.除出差、探親,旅遊外,雙方不得夜不回家,不回家晚上應互通電話告知原因和互報平安!

9.雙方有保持身體健康的義務,生病、住院應相互關心和扶助!

10.雙方尊重孝順公婆、岳父母、贍養父母,關心姐妹弟,父母生病要及時送醫院救治。

11.雙方財務公開,家庭的存摺應妥善保管,重大款項借款或支出需經雙方同意。

12.雙方都有責任將下一代哺育好,培養高尚的人格和情操。

13.雙方應在有時間的情況下多抽時間陪伴雙方的父母,給下一代做個好榜樣,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自父母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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