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保證書範文

不可撤銷是很嚴肅的一件事情,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不可撤銷保證書範文,歡迎閲讀。

不可撤銷保證書範文

不可撤銷保證書範文一

致: ××××(以下簡稱委託人)、××××銀行(以下簡稱受託行) 鑑於委託人和受託行同意向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金額為 萬人民幣,期限為 的委託貸款,並於 年 月 日和借款人簽署了編號為 年 月 日 字第 號的委託貸款合同(以下簡稱委託貸款合同)。

應委託人、受託行的請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保證書,自願為委託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事項如下:

第一條 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為: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的本金額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和其他一切合理費用]。上述範圍中的其他應付款項,計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

第二條 保證人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借款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委託人或受託行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委託人或受託行向借款人先行追索。保證人保證在接到委託人或受託行書面索款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 本保證書是一種連續擔保,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級任何指令和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對外借款、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倒閉、停業、解散、清算等各種變化而有任何變化;也不受本保證人自身財務狀況的改變或與任何人或單位簽署的任何協議而免除。

第四條 如除本保證外,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借款人以自己的財產向委託人或受託行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則委託人或受託行對保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委託人或受託行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保證項下的擔保權利,本證人承諾放棄任何其他擔保的優先抗辯權;

第五條 在委託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受託行與借款人就委託貸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達成的委託貸款展期合同或其他補充協議,本報證人均予以追認,並承諾對變更後的協議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委託人或受託行可無需告知保證人。

第六條 對於保證人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責任而向委託人或受託行支付的任何款項,保證人保證按下列順序清償:(1)委託人或受託行為實現擔保權利所支付的費用(2)違約金;(3)罰息;(4)利息;(5)本金。

第七條:本保證人的保證期限為自本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委託貸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起再加兩年。

第八條 保證人特別承諾如下:

1、出具本保證書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的因素。

2、授權受託行直接從保證人在受託行的存款賬户上扣款,直至付清委託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拖欠受託人、委託人的貸款本金及其它款項。

3、保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均受本保證書全部條款的約束。非經受託人和委託人的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上述保證義務。

第九條 保證人保證:如其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受託行有權從保證人在受託行存款帳户中直接扣款,直至付清委託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拖欠受託人、委託人的貸款本金及其它款項。並按保證總額的 %向保證人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擔保產生的糾紛,本保證人同意採取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

如委託貸款合同和本保證書一併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則本報證人同意未受清償的權利人有權就本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所付債務直接申請有管轄權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人、保證人、委託人、受託行各執一份,自本保證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

地址:

電話:

開户行及賬號 時間:

不可撤銷保證書範文二

個人不可撤銷保證書

致: 銀行

為保障貴行債權的實現,本保證人願意為貴行與 方借款人 (以下統稱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 的《聯保流動資金貸款融資額度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債權提供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本保證人現作出如下保證:

第一條 被保證的債權

被保證的債權是指貴行依據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債權。

主合同及依據主合同簽發或簽署的全部附件(包括但不限於附屬合同、申請書、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為本保證書的主合同。

本保證人對貴行向主合同項下任一方借款人提供融資而形成的債權均提供保證擔保, 而不論單筆融資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是否超過主合同項下融資額度有效期間,不論單筆融資是否有展期。

第二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書保證的範圍為:貴行與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融資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約定計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罰息和複利)、以及債務人應當向貴行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貴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自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主合同項下任一方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出現任一違約事項時,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本保證人確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貴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按貴行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每筆融資業務分別計算,即自主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所約定的每一融資業務起始日至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貴行與債務人就各筆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被保證的主合同的簽訂與變更

有關主合同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由貴行與債務人在主合同中約定。

本保證人確認,貴行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額,延長借款期限以外的,均無須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 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減免。

保證期間遇利率調整而變更主合同利率的,也無須徵得本保證人同意,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第六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保證書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保證書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則本保證人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保證書的有效性不受貴行與債務人、本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任何合同、協議、擔保、默契、爭議或糾紛而受影響;

保證期間,債務人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的,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不因此而減少或免除;

第七條 保證

本保證人的財產狀況足以保證本保證人有能力履行此項保證;

本保證人願以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擔保責任;從本保證書籤訂之日起,本保證人在未徵得貴行同意的情況下將不再自行處分上述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行認為有必要,可對上述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等,本保證人保證協助辦理上述一切手續;

保證期間,未經貴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承諾不向第三方提供超出本保證人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如以上資產尚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本保證人保證對不足部分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本保證人願意向貴行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行認為必要,可對清單中的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本保證人承擔,本保證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第八條 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出現主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或貴行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時,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貴行有權要求本保證人在該提前到期日起承擔保證責任,本保證人同意按貴行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於本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的全部應付款項,貴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在中信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户中予以扣收。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保證期間,貴行有權對本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本保證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本保證人承諾將對債務人使用借款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本保證人在此授權貴行,在貴行認為必要的時候以貴行的名義處理本保證人到期債權的求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對貴行的債務;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保證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貳)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生效

本保證書自本保證人簽字之日後生效。

第十三條 聲明

一、本保證人清楚地知悉貴行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

二、本保證人已閲讀本保證書的所有條款,對本保證書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三、本保證人有權簽署本保證書;

四、本保證人清楚地知悉 為貴行授權的經辦行。在本保證書生效後,經辦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負責主合同及本保證書的實際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催收、訴訟/仲裁和執行,並在相關的材料或憑證上加蓋經辦行的公章或相關業務章。

保證人(簽字並加按指模):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傳真: 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