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主要負責人:職務:請求事項:申請對起訴一案延期審理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就訴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定於年月日時開庭審理。申請人由於無法按期參加開庭審理。為保障申請人出庭參加訴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1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特請求推延本案開庭審理日期。此致法院申請人:主要負責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