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申請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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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恢復執行申請書範文

執行申請書4篇

申請執行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證號 碼,聯繫電話。 被申請執行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證 號碼,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恢復執行貴院(xxxx)xxxx 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理由: 申請執行人 xxx 與被申請執行人 x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經長沙 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終結,並下達了(xxxx)xxxx 號民事判決書, 判令被申請執行人 xxx 償付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 xxx 元及其人民銀行 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開始計算至全部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 xxx 元由被申請執行人負擔。[將判決內容寫清楚即可] 判決生效後,被申請執行人未履行判決義務,申請執行人依法向貴院 申請執行。執行 xxx 元案款後,貴院以被申請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 行為由,中止了本案的執行。 現經申請執行人調查發現,被申請執行人尚有財產可供繼續執 行,故申請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特 向貴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致 長沙縣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

xx年xx月xx日

篇二:

申請人:趙養安,男,漢族,1964 年 12 月 3 日出生,山西省永 濟市張營鄉東呂村人,身份證號:14270219641203425x。 委託代理人張志強,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深圳市聯合經緯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鹽田 區三村裕泰辦公樓 4 樓 法定代表人滕勝華,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恢復執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一終第 431 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理由: 申請人趙養安與被申請人深圳市聯合經緯運輸有限公司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終 結,並下達了(XX)深中法民一終第 431 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深 圳市聯合經緯運輸有限公司與劉石泉償付申請人損害賠償 314164.40 元。 判決生效後,申請人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並裁定中止執行。 現經廣東省高級人名法院判決,維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XX) 深中法民一終第 431 號民事判決書,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特向貴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致 南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養安

xx年xx月xx日

篇三:

申請執行人:張三 聯繫地址:順德區樂從鎮芳村**街**號 聯繫人:張三 聯繫電話:13***********

被執行人:李四 聯繫地址:順德區樂從鎮光明路**街**號 聯繫電話:13**********

申請恢復執行的法律文書(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 : (XX)順法 民一 初第 00107 號 民事判決 書 執行案件案號: (XX) 順法執第 2513 號 申請恢復執行的請求:執行貨款 10000 元,受理費 400 元。

已執行的金額(已收到的金額) 0 元 : 申請恢復執行的金額(未收取的金額) :10400 元 申請恢復執行的事實與理由: 李四不還錢。

申請人:張三

XX 年 12 月 20 日

被執行人財產表

被執行人 李四 聯繫人 住所地 順德區樂從鎮光明路**街** 及電話 號 現有財產 (包括動 李四在樂從鎮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紅 產、不動 產) 現有對外 債務

現有對外 債權

主要負責 人 專 用 (車型、 車牌號) 申請人:張三 時間:XX.12.20

篇四: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恢復執行貴院(**)**初第**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案由)糾紛一案,貴院以(**)**執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 (中止)執行貴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初第**號民事判決書。

現發現被申請人尚有財產可供繼續執行,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特向貴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篇五: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一、請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已生效的 x 蘭法民初第 x 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

1、判決確定的工程款、利息損失及訴訟費 334806 元;

2、被申請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本案的執行費用 2621 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申請人 xx 與被申請人 xx 因拖欠工程款案件,業經貴院 審結併產生了 xx 蘭法民初第 xx 號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確定:被申請人 xx 於 判決生效後 10 內給付申請人 xxx 工程款 563553 元;給付利息損失 6608 元,案 件受理費 10645 元,三項合計 580806 元。

判決於 XX 年 10 月 25 日送達雙方 當事人,同年 11 月 10 日生效。在判決生效後,由於被申請人不自覺履行義務。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截止 XX 年 11 月共執行回來 24.6 萬元,因被申請人無 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待被申請人有支付能力時恢復執行。近日,被 申請人作為債權人在申請執行 xx 工廠履行給付 900 餘萬元義務案件, 且近期 xxx 工廠給付 xxx390 萬元。這樣被申請人就有履行能力了。為此,申請人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 234 條、第 232 條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復執行。

此 致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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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 職務:經理 電話:xxxxxxxx

被執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職務:董事長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請求事項

1.強制被執行人履行北京市順義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順民初第67xx號民事判決書,立即給付申請人貨款五萬九千八百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該判決確定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3.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作出(XX)順民初第67xx號民事判決,根據該判決,被執行人應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貨款五萬九千八百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由被執行人負擔,於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並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此致

xx法院

申請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XX)順民初第67xx號生效判決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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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仲裁申請書(執行)

【分

類】 仲裁法律文書

仲裁申請執行書

申請人:名稱: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雙方因_____________一案,已由________經濟合同仲

裁委員會作出裁決,(____號裁決書)被申請人未履行裁決中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你院申請予以執行。

申請執行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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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基本情況介紹

被申請人:姓名,基本情況介紹

申請執行依據: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第240號民事判決書;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XX)南法執異第20號執行裁定書

申請請求:1、執行被申請人給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從XX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為止,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執行;3、本案執行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lk訴湛江市第四建築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永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於XX年2月27日作出了(XX)永民初第2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湛江市第建築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應在判決書生效後五日給付原告lk租金41198.47元及其資金佔用利息損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從XX年1月1日起至XX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從XX年2月16日止起付清為止,均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但申請人申請執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築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財產時,重慶公司分公司提出異議,證明自己已經無力償還能力, XX年6月29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作出了(XX)南法執異第2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築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下屬無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應執行總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築公司財產。現依據XX年3月12日生效的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第240號民事判決書;於XX年7月9日生效的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XX)南法執異第20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總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築公司的財產。(至今申請人未收到一分錢)

此致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