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申請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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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申請書3篇

臨沂律師將為大家介紹勞動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並對本文進行點評,歡迎閲讀。

勞動糾紛仲裁申請書如何寫

勞動糾紛仲裁申請書:

申訴人: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此致

申訴人(單位):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證__________ 份

3.書證_________ 份

(2) 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文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前應當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知識有所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一條例》規定,勞動爭議是指: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比如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只有在上列幾種情形下,爭議雙方當事人方可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提起仲裁程序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並且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薦代表人進行勞動調解或者仲裁活動。同時,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既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第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三,爭議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書時,應當有正本和副本兩份,正本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本發送給被申訴人,當事人應當按照被申訴人的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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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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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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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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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 ├──────┼──────┤ 訴 ├──────┼─────┨

┃ 方 │地址

 │

│ 方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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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姓名

 │

│ 代 │姓名

 │

 ┃

┃ 表 ├──────┼──────┤ 表 ├──────┼─────┨

┃ 人 │職務

 │

│ 人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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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同名稱、編號

│簽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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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編號

│鑑證機關

 │

 ┃

┠──────────┼──────┴──────────┴─────┨

┃是否經過調解

 │

 ┃

┠──────────┴───────────────────────┨

┃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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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理由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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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原訴方:(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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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關│

│仲裁機關│

 ┃

┃收到申請│

│對受理此│

 (蓋章)

┃時間、收│

│案的意見

 ┃

┃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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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民事抗訴申請書(房屋買賣糾紛)糾紛申請書(3) | 返回目錄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係,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並辦理了過户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於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户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餘款過户、貸款後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後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户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於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後,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户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户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後辦理過户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户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户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户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