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範例(通用26篇)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再審申請書範例(通用26篇)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_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__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__〕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户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户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_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__已經自認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__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__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後者享有處分權。王__也自認__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__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_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__,並於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户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__的身份證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註銷,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__為該房屋權利人(__年7月12日楊__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__的自認),並由王__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__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權益。

__年3月7日王__起訴再審申請人楊__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__)蚌山民一初第00134號,駁回王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__於__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__辦理過户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__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__與王__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__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農民,住__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及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和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峯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後,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窪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於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後來,朱華説少又讓交,我於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後製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並判令我與村裏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説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後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説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説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並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並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3

申請人:朱黎賓,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南周村大蘇15號,郵編201908,電話66012775

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寶冶公司),註冊地上海寶山區藴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寶山區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副總經理,郵編201900,單位電話36213987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寶山區人民法院(20__)寶民一(民)初字第2632號;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__)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98號;申請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__)滬高民一(民)申字第872號。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療費6971.52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4058.35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後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 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3、 改判支持朱黎賓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故意迴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朱黎賓於20__年11月14日至20__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於手術後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院醫生的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助的醫療部門,並有收治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並未查清要點。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並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範圍之內,並不重複,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籤名時特別註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朱黎賓在工傷手術後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於20__年11月19日至20__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寶冶公司不但不予申報朱黎賓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反而於20__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惡意阻止朱黎賓本人申報工傷復發,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院、市八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20__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隻字不提。

(4)、寶冶公司於20__年3月20日決定20__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並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願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脱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1)、朱黎賓主張的經社保機構核定不予社保基金報銷的6971.52元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核定的工傷手術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4058.35元和因非醫保定點醫療單位發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工傷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寶冶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寶冶公司已為朱黎賓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報範圍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用,寶冶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為“於法無據”是不對的,那麼這部分工傷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朱黎賓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為具體發條上的不詳的漏洞,並不能成為寶冶公司推脱責任的藉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籤“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註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並不包括在協議範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朱黎賓主張20__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089.26元是基於寶冶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規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給付的,儘管寶冶公司在20__年3月已經宣佈終止勞動關係,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程序,憑空宣佈終止勞動關係起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係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係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於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係終止”後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後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係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並非自願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鑑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__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而不是20__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託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於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郵寄附有關證據

申請再審人:朱黎賓

申請日期:20__年7月7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4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於“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__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代__”資金賬户。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户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5

申請人:貴港市南環中學(教民號),地址:貴港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20_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_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_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20_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20_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_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bànzhèng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為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_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_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

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年X月X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6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7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____

法定代表人:___ 總經理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1(李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市____管理所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所長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x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再審事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_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_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撤銷湖北省__市人民法院(____)利行初字第__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____)恩中行終字第65號行政判決書;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説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__至__、__至__線路於____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為由,先後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____)__、__、__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准予__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經營。(__號判決書第15頁)。隨後被申請人於兩個月內的____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___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 申請人具有連續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准,不能暫停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湖北省__市人民法院(____)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____)___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説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經營服務。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二)申請人積極主動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安全隱患。相關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5號判決書列明瞭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並無異議(第14頁)。

這説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x__x年10月16日、x__x年10月__日和x__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範》第二節: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准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____年11月23日強烈要求被申請人中止相關車輛的運行,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未許可;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營業。也即意味着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____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説明

25號判決書查明:“____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責令停運通知書後,要求購買12枱安源牌19座新車,對柏楊線路進行整改,並向被告提出請示報告,同月l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處理與承租户的關係,減少新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後,再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後,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____年12月24日(__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准,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複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範圍。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於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認定的行為行為的合法性的主要證據只有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即被申請人一審時提交的第__號證據(25號判決書第5頁),以下簡稱__號證據

(一)被申請人違法在前。__號證據喪失合法性基礎,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二) 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職權越權檢測,__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__號證據屬重複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__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__市交警大隊核,簽發合格標示,並在有效檢驗期內。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複檢測的法律事由。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後,對其車輛進行抽檢並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核准的承檢範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性。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__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__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__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説明兩者檢驗的標準範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法主體都是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職權行為。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三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___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行為。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範圍和幅度。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8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職業 詳細住址 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 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不服 法院於 年 月 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 款 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此致

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9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甲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乙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終第某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再審事由:

1、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再審請求事項:

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終第某某號民事判決,判令再審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意外傷害保險金某某元。

事實與理由:

第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已收到保險合同條款缺乏證據證明,且與相關證據相矛盾。

__年2月13日,乙與再審被申請人簽訂第二份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審判決認為,該保險合同為卡折式,集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單、保險費收據於一體,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該保險合同第四聯(即保險單正本兼保險費收據聯)背面即為保險條款的內容,據此可認定再審申請人已收到該保險合同的相關保險條款。二審判決對此亦予確認。再審申請人認為上述認定缺乏證據證明,理由如下:

首先,據證人李某陳述,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謝某在向乙推銷保險時“沒有出示過保險條款,沒有説過保險條款的內容”。可見,乙及李某在合同訂立當天根本沒見過保險合同條款。

其次,即便是在謝某的證言裏也找不到她將保險合同條款交給乙的內容。考慮到謝某是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她所作的證言應當不會損害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儘管她與再審被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但其陳述中包含的沒有將保險條款交給乙的內容應當是可信的。

再次,再審被申請人無法舉證證明向再審申請人提供過保險條款,哪怕是第一次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過條款的證據也無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繼而,即使進行推定,現有證據也不必然能夠推定出再審申請人已經收到保險合同條款。只要仔細查看再審被申請人提供的保險合同原件,就不難發現第四聯與保險合同條款之間有明顯的粘貼與裝訂痕跡,説明第四聯曾經與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審被申請人主張的保險合同條款,也可能不是)裝訂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將這些文件與保險單一起交給再審申請人的結論。由於現有保險公司的運作特點是保險公司聘用保險代理人推銷保險(本案即屬於該模式),考慮到在司法實務中,往往存在着保險代理人並未將完整的條款在銷售時交給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謝某由於業務素質不高或者為了便於推銷保險故意隱瞞合同條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審申請人申請理賠時將第四聯原件交予謝某後,謝某再將第四聯粘貼在保險合同條款上的可能性。

綜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保險人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險合同條款,如果連這一物質載體也沒有,憑空何談説明?因此,二審判決的上述推定完全沒有事實基礎,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顯然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見相沖突。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主要分提示義務和説明義務兩層含義。

①提示義務指在對免責條款的設置上,保險人要在投保單、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上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這就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顯著標志(如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對全部免責條款及對條款的説明內容集中單獨印刷,並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附有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

觀本案,保險單“聲明”欄中的文未作任何體加粗、加大等顯著化處理,將其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欄的文相比較,在印刷上毫無區別之處,根本不能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反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免賠額”、“給付比例”、“保險費”欄相關內容的體倒是作了加黑、加大處理。顯然在制訂格式合同文本時,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就是不對等的。再審被申請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壞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視。

而對於免責條款內容的提示,也僅僅是對“責任免除”這四個作了加黑處理,並未對其下列舉的具體免責情形進行加黑處理,也就是説沒有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出顯著提示。況且,在對“保險責任”和“索賠須知”8個也做同樣加黑處理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索賠須知”三者的具體內容從印刷上觀察毫無二致,均未採取任何顯著標示,無法使免責條款部分的內容突出地顯示出來,一般人根本不會留意,自然也就達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既然免責條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產生效力。再審被申請人自然不能援引該條款拒絕理賠。

②針對免責條款的説明義務,一般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或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上籤確認並同時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已明瞭。

觀本案,再審被申請人從未通過任何方式向乙做出過針對免責條款的任何説明。而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履行了説明義務。在此情況下,不能僅憑乙在“聲明”欄的一個簽名就冒然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説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經對此做了明確的表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__年版,第110頁);尤其考慮簽名具有當事人確認保險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賦予其額外的含義。

2、二審判決認定乙平時以肇事的電動三輪車作為交通工具不能對抗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明顯與保險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誠信是它的靈魂所在。乙與再審被申請人訂立合同的時間分別為__年1月7日和__年2月13日。乙購買涉案電動三輪車的時間是__年2月17日。購買第二份保險時,乙已經使用電動三輪車將近一年時間,根據村委會的證明可以證實乙和謝某平時聯繫密切,而謝某在庭審中也承認自己和乙很早就認識。結合李某的證言也證實謝某不僅知道乙使用無牌電動三輪車,而且承諾騎車出事故是可以獲得理賠的。這一系列的證據已經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對乙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的事實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長期無證駕駛,且電動三輪車是她必不可少的謀生工具,那麼再審被申請人就應當預見到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應及時明確告知乙相應後果,並採取相應減損措施,這是再審被申請人的法定義務。但再審被申請人放棄通過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等措施來控制風險,長期默認被保險人的無證駕駛行為,應當視為再審被申請人放棄了合同解除權及免責抗辯權,構成棄權。而再審被申請人向乙承諾騎車發生事故可以獲得理賠,待事故發生後又拒絕理賠,又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構成反言。基於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多種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結果。無證駕駛並不必然直接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可以適用比例因果關係進行賠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乙與王某的交通違法行為和過錯均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其中乙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大,王晨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小。可見,導致乙死亡是事故雙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區別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違法過錯行為包括: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2、所駕機動車未經登記;3、上道路時未確認安全;4、操控不當。可見,無證駕駛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而無證駕駛免責條款的本意是:無證駕駛是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時,保險人方可免責。

再次,依據交通事故詢問筆錄,可以證實事發當時天氣狀況惡劣、地形複雜、王某疲勞駕駛等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發生的誘因。

依據公平原則,對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的損失,應確定承保原因與非承保原因對損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斷承保原因對損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進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從本案看,既有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的行為,又有被保險人未確認安全操控不當的行為,期間還有事故另一方過錯行為的介入。三者中,無證駕駛是除外責任,後兩者是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由於多種原因(既有保險責任又有除外責任)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再審被申請人應當賠償損失,至少也應當承擔屬於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

4、再審被申請人不能主張適當減輕明確説明義務的標準。

雖然本案因乙兩次簽訂同類保險合同,但不可以適當減輕再審被申請人的説明義務標準。

首先,減輕不等於免除。能否“適當減輕”應當考慮保險人之前是否有過履行説明義務的情節。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在簽訂第一次合同時履行了説明義務。

其次,“適當減輕”不應適用於保險人事先明知被保險人正處於免責條件中的情況。原因是降低説明義務的標準應當適用於保險人不知被保險人有違反免責條款約定的狀態下,保險人主觀上應當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則會助長保險人逃避責任的風氣。

5、通過本案折射出的現實困境並參照類似判例的精神,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本案的電動三輪車是嚴格按照《電動三輪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344-__)生產,可以合法銷售,也未被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該車雖被交管部門定性為機動車,卻未實行牌證照管理且事實上也不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駕駛該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為無證駕駛,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賠。出於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護,各地法院作出的類似判決或將無證駕駛行為納入行政管理範疇,或將電動車有實行牌證照管理並事實上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舉證責任交由保險人承擔,均依法判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再審申請人甲父母雙亡,乙系甲外公,年邁體弱,老伴早已過世,且兩人生活條件極其貧困,甚至無力繳納訴訟費用。司法應當在個案中體現出對人性的關懷。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依法向貴院提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甲、乙

申請人:年 月 日

申請日期: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0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1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__、性別_、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繫電話,郵寄地址。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公司,地址,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因__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於_年_月_日作出的(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中級人民法院(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第_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__ 年__ 月__ 日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2

申請人:__,女,__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X,住__省__X市__X區__X村X組。電話:____X。

被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X省__市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__X省__X市__區人民法院(20__)X民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__X有限公司訴__買賣合同糾紛一案,__省__市__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X月X做出(20__)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並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後,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於20__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後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__萬元。該鑑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麼?鑑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鑑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鑑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後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後,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於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在法定上述期限內,於20__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於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鑑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__省__市__區人民法院(20__)嶽民初字第__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3

申請人:__,女,漢族,1970年1月2日生,中專文化,個體醫生,系“袁翠翠診所”法定代表人,原住雲南省永勝縣程海鎮果園村,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__衞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__局長

地址:永勝縣永北鎮文明南路第27號

申請人因衞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雲南省麗江市人民法院(__)麗中行終第1 號行政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__)麗中行終第1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永衞醫罰(__)07號行政處罰決定;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__年7月7日,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成立的袁翠翠診所與患者楊愛蓮之間發生醫患糾紛一事到達該診所。被申請人永勝縣衞生局在沒有充分查清醫患糾紛事實、對患者死因尚不明確;尚未查清申請人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患雙方的責任尚沒有得到客觀認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事先沒有向申請人作出任何解釋説明,就武斷的、強行的從牆上摘下申請人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然後以申請人袁翠翠及執業醫師劉英涉嫌非法行醫罪為由向公安機關移送處理。被申請人於10月20日才向申請人作出了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到__年9月9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__)麗中法委賠第1號決定書,認定了申請人的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行醫,並決定由永勝縣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袁翠翠、劉英進行賠償。至此,長達4年多的非法行醫案才得以定論,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因此而徹底的得到救濟和保障,被申請人仍然拒絕返還申請人的執業許可證。申請人向法院起訴後,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超過起訴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當是:首先,在處罰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或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處罰,還應當告知讓當事人有進行聽證的權利。其次,才做出處罰決定。最後,在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採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被申請人強行拿走了申請人的許可證之後,長達三個月的時間才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已經根本性的、嚴重性的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程序。被申請人無論事後怎樣的補充材料、怎樣的欲蓋彌彰,都無法掩蓋一開始濫用行政權力、亂執法的事實,此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毫無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行政行為雖然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但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本質特徵、不具有確定力,是一種一直持續的狀態。作為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損害的申請人來説,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佈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申請人當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的請求。所以説,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超過期限,兩審法院的裁定是不當的。

二、退一步説,就算本案的起訴超過了三個月的一般起訴期限,但是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所以説,法院應當受理。

1、從本案的起因等客觀方面來看,“認為申請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請人拿走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最直接的依據和原因。後來,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超出行政許可範圍為由,做出的吊銷申請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為了掩蓋非法行政執法行為的一個籍口。

一方面,在申請人與患者楊愛蓮醫患糾紛事件中,一開始醫患雙方的糾紛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後來,患者楊愛蓮的家屬卻不知受何人指使與申請人之間的醫患糾紛矛盾激化,被申請人在場卻因處置不當致使醫患雙方的民事糾紛最終發展成了患者家屬非法侵入申請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袁翠翠的診所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就為患者楊愛蓮施行手術,導致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為由向偵查機關移送處理。“武斷的認為申請人對患者的死亡應當承擔重要的責任;惡意的誣陷申請人不具備行醫資格;強行的借行政執法的名義來打擊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這就是一開始被申請人永勝縣衞生局的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借用行使行政權力的名義強行拿走申請人的許可證的直接依據和原因。申請人具備行醫資格,卻蒙受了涉嫌“非法行醫”罪的指控,被錯誤羈押了七、八個月的時間。最後雖被釋放,但是造成錯案的行政機關卻不承認自身的錯誤,更不願意對申請人進行賠償。所以説,申請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記的範圍經營”並不是被申請人強行拿走其許可證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被申請人的某些工作人員,試圖利用申請人與患者的矛盾,憑藉手中的權力通過舉報申請人構成犯罪從而達到打擊和剝奪申請人生產經營的目的。

另一方面,試想“非法行醫”案件沒有結果;申請人的行為到底屬不屬於非法行醫罪沒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返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人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説,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定性和結果,是申請人進一步拿回許可證、權利可能得到救濟的前提。是否屬於非法行醫罪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可能歸還申請人的許可證。申請人在那個時候起訴很明顯是違背常理的。

2、從主觀方面來説,自從__年7月醫患雙方的糾紛產生以來,長達四年的時間裏因為該糾紛引發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觀臆測和承受能力範圍的事情:醫患糾紛案、非法行醫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現在的非法吊銷許可證的案件。這一切並非是毫無關聯的,而是緊密相連的。主觀上,並非是申請人不希望、不願意拿回自己賴以生存的許可證,並非是申請人故意拖延起訴。申請人在積極應對一系列訴訟的同時,一直向被申請人提出“返還許可證的申請”;更未停止過向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上訪。“非法行醫”案的產生和定論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和主線,申請人一直通過行動表明,自身從未打算放棄過自身的訴權而且從未停止過為了合法權益進行抗爭。

三、申請人超範圍經營事出有因,並且具備一定的條件。被申請人對其超範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

自從__年以來,申請人就從未停止過向被申請人提出“擴大醫療許可經營範圍的書面申請”,申請人完全具備從事婦產科診療的技術水平和實力,申請人也向被申請人多次提交了書面申請,但是為什麼被申請人置之不理、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於不顧?申請人的醫務人員從事接生等婦產科手術是完全有婦產科醫師資格的;申請人從事該診療活動也並非是膽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經得相關醫院的負責人向被申請人縣衞生局的有關領導請示,並在獲得了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下才從事的。所以説申請人的經營事出有因,被申請人對其超範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如果申請人超範圍經營違法,那麼被申請人的默許行為是不是也違法?而且被申請人違法的危害和後果是不是更嚴重?

申請人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簡單的就事論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聯繫,不去考慮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原因和性質,不去在乎申請人面對的主客觀方面存在的特殊情況,隨意的剝奪了申請人的訴權,無異於間接認可了行政機關代表的被申請人可以任意剝奪行政相對人賴以生存權利的嚴重行為。

所以説無論從客觀事實狀況來説,還是從申請人主觀上積極維護自身訴權的角度來説,在非法行醫一案沒有得到定論,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消極的、故意的拖延訴訟的情況下,不應苛刻和強求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申請人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般期限裏進行訴訟。因此,本案時否過了起訴期限,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儘可能的作出有利於維護當事人訴權的解釋,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裁定失當。懇請再審法院秉着儘可能的維護和有利於當事人訴權實現的角度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從而督促以被申請人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職務,以維護申請人作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被任意剝奪和侵犯!

此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年4月11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4

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

本案事實1995年11月13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頒發編號為3-36號宅基地使用證;1997年3月19日經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比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早11天取得。20__年6月1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__(1)號行政裁決書收回了再審申請人和被再審申請人建設用地指標。再審申請人與20__年10月向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20__)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歸再審申請人所有。

20__年9月25日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政府批地説明: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取得本案爭議的宅基地。20__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審申請人不服再審,(20__)後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20__)後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20__年1月16日科左後旗國土資源局做出“陳洪奎、李國樑住宅用地使用權確權面積示意圖”但是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沒予認可。

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再審判決,20__年9月16日被再審申請人,另案請求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準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科左後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__年4月1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以後政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撤銷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20__年9月10日頒發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證件號),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20__)第18號複議決定書維持了科左後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書,20__年1月經科左後旗人民法院單方委託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宅基地進行了測量,科左後旗人民法院程序違法。20__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現依照法律規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鑑定結果重新鑑定。

經20__年5月13日以(20__)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取得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__)通民終字第528號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後旗人民法院(20__)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的起訴。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__)通民再終字第20-1號;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判決第20號民事判決生效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__年5月20日作出(20__)內民申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20__年12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撤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維持科左後旗人民法院(20__)後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堅決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70平方米。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20__年6月24日,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__、018號,同意建築80平方米磚木結構3間住宅。具此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__、018號及土地使用證和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屋。20__年7月18日,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後旗吉爾嘎郎鎮土地管理所核發後國用(20__)字第2438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積1164、30平方米;

20__年10月由科左後旗人民政府頒發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房註冊號(15043)。在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複決字(20__)第18號複議決定書生效後,科左後旗人民政府於20__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房註冊號:15043號,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頒發了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181、74平方米磚木結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房屋再20__年10月建築完畢,而被再審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是在20__年建築完成的房屋。現在都已經投入使用,拆除誰的房屋都會造成損失。

二、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__年9月10日法發(20__)13號]第9條的規定:“(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原文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當時沒有取到新證據:科左後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取20__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做出(後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卷宗;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__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鑑定,重新鑑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判決,以上這些證據和新證據和法律關係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可以推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權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x

20__年3月21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5

再審申請人塗 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__省__市

再審被申請人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__市__區__大道__號,郵編:______。

法定代表人劉__,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__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於塗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覆》違法。也就是説,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塗J於____年1月15日向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____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覆。其後,塗J又重複提出信息公開申請,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於____年3月26日作出《關於塗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覆》,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複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複答覆。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覆”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覆”。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覆。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複,卻認定是重複。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____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____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並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塗J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為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覆”。[見原一審證據]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覆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塗J

____年12月17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6

申請再審人:劉長嶺,男,59歲,漢族,農民,

住所:__市林屯鄉___村。電話:

郵政編碼:072750郵寄地址:河北省__市林屯鄉___村。

被申請人:劉長樹,男,漢族,40,歲,漢族,農民,

住所:__市林屯鄉___村。電話:

原審法院及法律文書案號:__市人民法院(20__)_民初字第2410號。

再審請求:1、撤消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改判被申請人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東側1。6米屬於我家宅基地。

事實和理由:

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將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長樹在家門口前鋪設的水泥路面的東側1。6米認定為官道“其餘”。並進一步認定了被申請人鋪設的水泥路面合法、未佔用申請人的宅基地是錯誤的。判決書的關鍵是將申請人與劉克壽、劉長樹三人於20__年12月1日訂立的協議中關於劉家官道“餘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詞曲解。現經實地丈量:官道寬6。85米,按照5米為官道並從劉克壽的東牆起始解釋,官道東側的1。85米為水溝,根據三人協議和20__年2月8日__森的證明:這部分由劉長樹使用(劉長樹木曾出400元買下)。但這僅僅是指“北從主路起、南到劉廣義家的南牆”這一段。並不包括現在的爭議點。__森反覆説過並自書材料證明了這一情節(見自書材料),根據這一證明: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的東側1。6米是佔用我家早年買下的宅基地,足以説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__森表示如果法院再審開庭,他可以親自出庭作證説明上述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__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審查並提起再審,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20__年X月__日

附項:1、申請再審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20__)_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大隊證明覆印件一份

4、__森20__年5月15日自書材料一份

5、關於劉家官道20__年12月1日協議一份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7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__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__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__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1月__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__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__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__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__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__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__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__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__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8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19

申請人:__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X聯繫電話:____X

被申請人:____X股份有限公司__市__支公司

住所地:____X

法定代表人:____聯繫電話:____X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_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__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於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__年12月9日向社會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並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於“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採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__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__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麼就必然意味着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並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麼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上述兩種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採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__省分公司及__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__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內部文件,要求轄區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於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這也從另一角度説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_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相違背。

但是,由於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於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鑑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於“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於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__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娛樂有限公司

20__年4月8日

附:

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複印件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一份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0

申請人:胡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農路__號__室 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__ 職務:行長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和__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並責令其更新相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採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於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於____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於____年5月30日,顯然屬於對勞動關係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説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序,就是因為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後通過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裏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説,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説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係,反之亦然。

這麼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國小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裏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於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級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胡__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1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台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户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台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台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__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_梅自20__年1月登記入户),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着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2

申請人:楊_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__省__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請人楊__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__年8月31日作出的“(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__。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楊__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__縣法院在20__年9月4日作出“(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__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於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__大貝X煤礦的開採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__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

一審判決生效後,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20__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__)11號抗訴書,20__年1月5日__縣人民法院作出(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__。

判決宣判後,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__、4、22將其合夥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__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判決在沒有任何新的事實和法定依據的情況下,錯誤的撤銷了__縣人民法院(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和(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錯誤地判定20__年7月4日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王文X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大貝茆煤礦的有關證照由王文X繼續持有,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一半。

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楊__不服提出再審申請。20__年6月6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20__年8月31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附件4)。再審判決不但沒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二審的錯誤判決,而是在繼續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後卻在沒有法定及約定解除理由的情況下判決終止該合同履行,並且以所謂程序違法為由對二審判決認定有效的《聯合辦礦協議》的判決予以撤消,對該非法協議不予判決認定無效。X林市中級院再審判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地踐踏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的改判依據錯誤,《聯合辦礦協議》應當判決認定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並訴請由王俊X交付煤礦有關證件。而本院終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請作出對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協議有效即《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據此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即撤銷二審“20__年7月4日X木縣__鄉李家溝村大貝茆煤礦與X木縣__鄉興達煤礦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

20__年7月4日(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未經楊__同意非法代表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締不復存在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代表王文X、王治標籤訂了《聯合辦礦協議》,該非法協議應當無效。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是假借兩礦聯辦之名,實質是損害承包人楊__合法權益的行為。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審判決第二條判決認定《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有效,那麼法院認定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非法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是否有效,就直接成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能否繼續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繼續全面履行的關鍵。《聯合辦礦協議》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楊__的承包經營權,直接導致楊__無法繼續行使煤礦承包合同的權利。因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就不應當以“不告不理”、“程序違法”為由,簡單的判決撤銷二審時對《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錯誤判決,而應在對該案事實審查後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只有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楊__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才能繼續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繼續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楊__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注:該承包合同指“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認定的事實依據錯誤。

X林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由於該煤礦是經政府批准的煤礦,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並對煤礦進行了實際投資與整改,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故楊__失去再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

大貝茆煤礦確實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經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礦,可是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取締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聯並,楊__承包的大貝茆煤礦的主體資格始終合法存在。

X木縣政府在20__年7月初審並上報X林市政府審批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聯並時,非法礦井“興達煤礦”因“四證”全無(四證指“三證”和《前期施工證》),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締並經X林市政府上報__省政府,當時“興達煤礦”已經不復存在(1999年政府取締非法礦井的標準:停止供電、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閉毀、地貌恢復)。具有審批權的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兩礦聯並,X林市政府只是為了保護大貝茆煤礦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20__年10月25日批准大貝茆煤礦調整井田範圍、在20__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貝茆煤礦擴大井田面積、擴大生產能力,有關zhèngfǔ 部門並據此給大貝茆煤礦換髮了“三證”而不是重新頒發了“三證”,其相關證件的編號、企業名稱、詳細地址、設計能力、井口座標等與原證件完全相同。

該煤礦也絕非如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而是王俊X、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將兩礦非法聯辦後,又非法將大貝茆煤礦先轉包給蔣樹華、後又非法轉包給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不能對煤礦進行合法投資、整改、經營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在非法利益的驅使下,王文X等人投資、至今非法管理經營着大貝茆煤礦。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以判決制止,卻在沒有法定依據及根據認定的錯誤事實,錯誤的判定“楊__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楊__數年不懈訴訟,目的就是收回煤礦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楊__完全有資格、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繼續承包管理、經營大貝茆煤礦。

三、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濫用司法權: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三、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於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鄉大貝茆聯辦煤礦協議》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中寫明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定僅有《合同法》第8條、第60條。

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判決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卻錯誤適用《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的規定,錯誤判決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進而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既然再審判決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合同有效,並且沒有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判決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應該錯誤的判決終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大貝茆煤礦聯辦協議書》無效,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58條判決王俊X、王文X等人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後,恢復財產原狀,而不應該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四、判決沒有法定依據,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就錯誤的判決維持了“王文X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的二審判決。王文X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每年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楊__數年不懈訴訟,已經家貧如洗,而雙手舉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級法院卻判決王文X補償楊__248萬元,這樣的天平還能叫法律天平嗎?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的一切經濟行為都應當接受法律法規的調整規範,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應當主持正義,依法秉公辦案。而X林市中級法院卻視法律的尊嚴於不顧,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形下,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楊__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有效合同終止履行,錯誤的判決王文X繼續經營大貝茆煤礦至20__年9月15日止,錯誤的判決王文X給付楊__248萬元補償費,X林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實在是一種壓制合法,鼓勵違法,任意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__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受託代理人:戴濤

申請人:____________

二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審、再審、二審、再審民事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3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4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5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__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__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__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__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__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並不能説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採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__]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__〕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__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故不能認定20__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税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__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__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日

代書人:楊__

再審申請書範例 篇26

申請再審人(姓名)(一審__、二審__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一審__、二審__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__X因與被申請人__X (案由)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____) 字第號民事判決(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 寫上該法律條款內容”;第(X)項等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事項:

1、

2、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