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運輸合同協議書 篇1
託運人:合同編號:承運人: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及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包裝要求:託運人必須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日期: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法: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人的權利義務
1、託運人的權利:有權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2、託運人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人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人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人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向託運人、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押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在規定期限內免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人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交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人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運載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汽車運輸不適用此條)。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人無法卸貨時,託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費,保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託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人(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
賬號:
電話:
承運人(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
賬號:
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
物流運輸合同協議書 篇2
本合同由以下甲、乙公司:
甲方:寧波港國際集裝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更好地促進無水港的開發建設,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各無水港的集裝箱運輸服務。現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作協議:
一、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1負責引進船公司,並做好箱管工作。
1.2負責船公司、貨代、客户和無水港的協調溝通。
1.3負責開發提還箱公共信息系統平台,推動各無水港堆場提還箱點業務的發展。
2、乙方職責:
2.1乙方為甲方提供集裝箱運輸服務。
2.2派專人負責集卡的調度,並根據甲方指令合理安排作業計劃。
2.3負責集卡車駕駛員安全教育,並接受各無水港的現場作業管理。
二、責任劃分:
1、甲方應合理調配各無水港集裝箱的箱主、箱型、堆場存箱量,盡力滿足客户在當地的提還箱需求。
2、甲、乙雙方應在卡口對箱體和鉛封的完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交接並書面確認。殘損的交接記錄必須在集卡出門前完成。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把箱子拉到指定的堆場。如由於雙方各自原因造成箱子退關,或者產生提前進重、遲到進重費用及滯箱費,按責任劃分各自承擔對應的責任。
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任何交通或貨運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駕駛員在進出堆場時,應遵守無水港的有關規定,非作業車輛和人員不得在作業區內長期滯留。如乙方駕駛員從事有礙安全行為,對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乙方從寧波拖運到無水港的空箱必須為適貨箱,如發現殘損等問題則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費率與結算方式:
1、具體費率見附件。
2、每月初甲方及各無水港定期和乙方進行賬單核對,如有異議,乙方應在收到賬單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對方提出,逾期將被視作確認該筆費用。乙方在收到正式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產生的費用打到指定賬户。
3、因市場調整而造成協議價變動的,雙方需通知對方予以確認,如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但仍需從合同終止之日起為對方提供服務1個月。
四、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之規定進行操作而造成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2、雙方均應按上述第三條的約定支付相關費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支付費用的5‰向對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未支付費用超過三十日,收款方同時有權解除本協議。
五、協議的終止與轉讓
1、本協議在甲方送達終止的書面通知90天后自動終止。
2、協議終止時,乙方不再從寧波運回空箱,但剩餘在物流中心堆場的箱子仍按約定的協議規定操作,直到這些箱子全部處理完畢。
3、乙方在沒有得到甲方的同意情況下,不準私自將業務進行出售、轉讓、承包。如果發現,此協議立即失效,並由違約方承擔一切後果。
六、本協議自20__年4月1日起至20__年4月1日,有效期為一年。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長一年。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蓋章 蓋章
物流運輸合同協議書 篇3
託運方(甲方):梁山龍騰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
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承運方(乙方):範保民
合同雙方在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龍騰養護公司東平湖圍壩(韓村)石屑運輸作業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運輸任務
乙方負責購買石屑及運輸作業任務,並保證所供石屑質量符合甲方質量要求,石屑量以甲方實際收到石屑數量結算。
甲方將根據工程項目所確定的作業時間、地點、工作面、工程進度和運輸數量的要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乙方必須服從。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__年4月5日起,至20__年4月16日止。
三、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石屑工程運輸車輛,並負責運輸車輛的維修保養;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工程進度、作業時間、工作面、運輸起止地和運輸數量完成各項運輸任務;
3、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確保運輸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和指揮。嚴格執行施工現場交通規則,保證施工現場道路的暢通和運輸安全。不得亂停、亂靠、亂裝、亂卸;不得爭道搶行;不得超速超載;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揚塵污染和噪音污染;
5、乙方應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運輸任務;
6、乙方的食宿和車輛停放場地由乙方負責,費用自理;
7、乙方車輛的運輸作業時間由甲方安排。因車輛檢修或確需暫停運輸作業的,應提前告知甲方,經甲方批准後方可暫停作業。
四、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提供乙方運輸作業所需的燃油(報油料時與土方款同時報銷,油料比例不得超過20%,否則不予報銷);
2、甲方負責施工現場的指揮協調工作;
3、甲方負責提供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場地,並及時收方。
五、運費結算
運費及石屑價格按60元/m3計算。本合同乙方負責買石屑,乙方負責石屑運輸所產生的税、費。甲方支付運費及土方款時,乙方應出具相應的税務發票。
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就合同爭議向甲方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七、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合同雙方各持一份。
託運方(簽章)承運方(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日簽約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