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車輛出租協議書(精選3篇)

個人車輛出租協議書 篇1

出租方:

個人車輛出租協議書(精選3篇)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佈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車期限

甲方將牌車輛,車牌號碼從年月

日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時止收回,租賃期共年個月天時,交付地點: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元,共計人民幣元,乙方於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即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於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三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元;超出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並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後保險公司付賠後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6.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並承擔保險公司付賠甲方後不足部分的損失和修理期間車輛的租金。

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繫。並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後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4.本合同租賃期奪一年以上由甲方報送一份給運管部門備案。

5.本合同第一頁由甲方留存,第二頁四乙方留存,第三頁交道路運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附則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個人車輛出租協議書 篇2

第一條 本次户外活動本着放鬆心情、親近自然、無任何商業目的、自願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 但户外活動有風險,參加者應有必要的風險意識。

第二條 本協議書為強制性必籤文本,簽字人必須簽寫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簽字者意味着接受並承擔本協議的全部義務,不籤者意味着放棄參加此次活動的權利。凡參加這次活動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持,同時知道並同意該免責聲明。參加人簽名後,視作其家屬也已知曉並同意。

第三條 參加本次活動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循道德和社會公德規範,必須是環境保護主義者,並應該具備以人為本、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和助人為樂的良好品質。

第四條 參加本次活動人員應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8週歲以上)。

第五條 參加活動者在此次活動期間的個體人身安全責任自負。鼓勵參加者自行購買人身安全保險。活動中一旦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人身事故的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參加活動的成員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六條 本次活動召集人、組織者對參加本次活動者的人身安全不負有民事及相關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次活動時間:xx年xx月xx日(上午7:00至下午5:00)

我已經認真閲讀上述條款,並且同意。

參加本次活動者簽字:

個人車輛出租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乙方受僱於甲方,系甲方在職員工,鑑於乙方以往銷售業績表現優秀,甲方為乙方提供更便利工作條件,經雙方友好協商,就對乙方購置私車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承諾,購車時本人已取得駕駛證。

二、乙方以本人名義與汽車銷售商簽訂汽車購銷合同。

三、乙方必須為車輛購買交強險、車損險、商業三責險。

四、乙方承諾為甲方服務期間,乙方所購車輛為乙方工作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長期不使用,不得將該車輛借給其他人使用。

五、甲方一次性補貼乙方購車款XX萬元。乙方選擇車型應以業務或商務型為主,乙方可根據自己經濟能力選擇適當價位車輛,車價超出購車款補貼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決;車價低於購車款補貼款,購車補貼調整為相應車價款。

六、甲方補貼乙方購車款XX萬元外,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費用,車輛購置税費、上牌費用、保險費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乙方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違章事件等所產生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如甲方因此遭受了經濟損失,乙方應在甲方損失發生三日內予以賠償。

八、乙方在購車後,將購車合同、發票、登記證等所有非必須隨車攜帶車輛手續交由甲方保管。

九、乙方在任職期間,除非自費更換新車,並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過户給第三方,否則,應按本協議第十二條規定立即償還甲方購車補貼款,同時不得再享受任何車輛方面補貼。

十、基於甲方給予乙方車輛購置資助及補貼,乙方承諾為甲方工作服務期不低於三年,即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並保證連續三年完成公司下達任務目標。

十一、乙方在任職期間違反甲方相關規定,侵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於7日內返還甲方購車補貼款XX萬元,如乙方不能按時還錢,甲方有權沒收車輛,並對車輛任意處置。

十二、無論何種原因,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約定三年服務期限屆滿前解除勞動關係,乙方需向甲方償還不足期限分攤補貼款,具體計算辦法為:總補貼款/三年服務期限X不足期限,該款項需在乙方辦理離職時一次性支付。

車輛在三年服務期屆滿前滅失或毀損無法修復,乙方可自費購置新車代替,如乙方不能自行購置新車代替,則需在車輛滅失或毀損後XX日內按照上述標準償還不足期限分攤補貼款。

十五、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