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十篇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1

為落實學生暑假安全管理,切實做好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各項工作,保證學校、社會、家長齊抓共管,針對暑假時間長、事故多的特點,徹底杜絕暑假期間學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發生,特簽訂暑期安全責任協議書如下: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十篇

一、甲方學校是學生在校學生活動的主要場所,暑假前學校必須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召開全體學生會議,對學生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識教育,要求學生作好安全知識教育記錄。

教育學生要自覺遵守安全公約。甲方班主任要代表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簽定好暑假安全責任協議書。

二、乙方學生家長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要求對學生暑假離校期間安全進行全面監護。

並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要把學生暑假期間防溺水、防觸電、注意飲食衞生、交通安全、作為防範重點,切實擔負起監護人的責任。否則,學生在暑假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學校無關。

三、暑假期間,學生要自覺遵守《陳灣光彩國小學生安全公約》:

1、認真學習安全教育常識,遵守安全公約,防止一切意外事故發生。

2、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

3、掌握安全用電常識,不隨便觸摸電器設備。

4、掌握正確使用液化氣常識;不玩火、遠離火源,預防煤氣中毒。

5、不準私自到水庫和池塘河流等游泳、戲水、釣魚等,嚴防溺水事故。

6、不在危險的地方玩耍,不做任何帶有危險性的遊戲,及時遠離危險因素。

7、注意飲食衞生,保持良好的飲食習慣。

8、不打架鬥毆,不搞惡作劇,不做有損自己和他人的事。

9、不聽、不信、不傳、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堅決抵制一切危害社會的邪教活動,樹立正確的人生觀。

10、學生外出必須徵得家長同意,方可外出。

11、要做到不準進入網吧、營業性歌舞廳和卡拉0K廳。

12、假期中學生要積極參與愛國衞生運動、全民健身運動和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13、學生要熟悉報警電話(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四、以上協議要求甲乙雙方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學校、家長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國小(蓋章)

乙方(家長簽字):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2

為明確學校和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的安全責任與義務,保障學生的安全,維護學校的穩定,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特擬訂如下安全責任書。經學校授權,本安全責任書由各二級學院黨總支與學生簽訂。

一、暑假期間,學生留校必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家長和所在二級學院同意並簽訂安全責任書,辦理相關住宿手續後,方視為學生在暑假期間正式留校。未經學校同意,學生不得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學生留校期間發生人身、財產損害事件,且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二、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應嚴格遵守《xx大學學生手冊》及學校其他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有義務聽從學校指揮,服從學校管理,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並向學校做出安全承諾;

三、暑假留校期間,學生應嚴格遵守《xx大學學生社區公寓管理規定》。學生必須憑公寓臨時出入證和學生證進入學生公寓,並按規定住宿。公寓臨時出入證限由學生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違反規定並給學校及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其他後果的,由出借出入證的'學生本人承擔責任;

四、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必須按照規定在學校住宿,不允許到校外租住房屋,自行租房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五、暑假留校期間,學生從學校外出要遵守交通法規,因違反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六、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在校內外發生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行為的,責任自負;

七、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庫、湖泊等地遊玩,由此造成人身傷亡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八、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要愛護公共設施和設備。損壞者應照價賠償,對故意損壞公物的除賠償外,學校將從重處理;

九、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如因個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損失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十、學生在暑假留校期間,由於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因學生本人或他人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事故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此安全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此安全責任書一式兩份,學生本人、學院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學院(蓋章): 班級學號:

黨總支負責人簽字: 學生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3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的安全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將學校與家長(監護人)、學生三方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告之於後,三方都應認真履行相應的義務與責任。

1、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嚴肅校紀校規,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積極消除教育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預防安全事故。

2、把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學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種渠道反覆深入地對學生進行交通、勞動、飲食、游泳、用電、防火及集體活動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患於未然。

3、注意瞭解學生私自組織活動的苗頭、動態,通過電話、家訪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與家長或監護人配合,做好工作,預防事故發生。

4、定期進行校園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5、發現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與公安機關配合,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6、對曠課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繫。

7、加強學校秩序的管理。上課時間,無家長或監護人的請假,不得中途讓學生私自離校。

8、組織集體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學校有重大活動的安排情況,應適時向學生告知,並要求學生轉告家長。

家長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一)家長(監護人)必須加強對自己子女(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監護人應依法對學生履行教育和監護責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對孩子不管不問,將父母(監護人)應盡的教育和監護責任推給學校承擔。按法律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二)父母或監護人應堅持對孩子進行正面引導和教育,方法不能簡單、粗暴,不能當着孩子的面發泄對社會、對人生的不滿,以免讓孩子對未來失去信心而產生極端行為,導致發生安全事故。

(三)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常規管理教育,不能袒護學生的缺點錯誤,特別是當着老師、學生的面,使用暴力語言和暴力行為袒護學生的缺點錯誤,以免滋長學生的不良行為和扭曲學生的健康人格,加劇雙方的矛盾而引發安全事故。家長(監護人)必須嚴格要求子女做到:

1、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子女不能上學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要及時掌握子女非在校時間的行為動態。子女未進入校園,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2、經常對子女進行交通、參加集體活動、飲食、用電、防火防溺水、防暴、防騙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強化對子女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發生。

3、密切注意子女的異常行為及去向,杜絕子女利用課餘時間、雙休日、節假日私自外出或結伴外出活動(如外出逃學、游泳、郊遊、進入“三廳兩室一網吧”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對子女夜不歸宿、曠課、逃課、吸煙、打架等不良現象應嚴加管教。

5、發現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侵害時,應及時與學校、公安機關取得聯繫,共同維護其合法權益。

6、教育子女上課時間不得私自離校,因病、因急事需子女中途離校的,家長或監護人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經班主任同意後方可帶子女離校。否則,由家長自負責任。

7、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主動地與學校、老師經常聯繫,互通情況,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

8、家長應督促子女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服從學校管理。尤其是住宿生要服從教師和管理員的管理。若不按時就寢私自外出或夜不歸宿,發生一切不良後果,責任自負。

9、教育子女不打駕他人、不結夥鬥毆,更不得找校外人幫兇打人,否則,發生一切後果均由其家長負責。

10、不準騎自行車及駕駛機動車輛上學;走路靠右行,橫穿公路時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不搶道、不攀不爬機動車輛,不乘坐拖拉機和非營運的車輛,遊玩、奔跑、戲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11、不準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庫等水域洗澡游泳或遊玩,不在水邊戲水、釣魚等。

12、不準到施工場地或危險房屋、危險地段、橋樑遊玩和逗留。

13、不準攀爬電杆、樹木、房屋欄杆,不得翻越圍牆,不在教室、校園圍牆及危險區域嘻鬧和做遊戲。不得爬門鑽窗,不往門、窗外投擲雜物。

14、不準玩火,不準私自外出,不接觸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煙花爆竹。

15、不準隨便接觸電源和帶電電器;不得在教室、宿舍私接電源,使用電爐和其他用電器或點蠟燭,不得在雷雨時躲避於樹下、電線杆下或其他容易引發雷電擊傷的地方。

16、不準隨便吃零食、野果,不買“三無”產品,不吃過期和黴爛變質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17、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不得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

18、不準參與非法組織活動,不偷、不搶、不騙、不抽煙,不打架鬥毆、不酗酒鬧事,不吸食毒品,不看不良書刊、音像,不擺闊氣亂花錢。嚴禁進入營業性“三廳、兩室、一吧”活動。不參與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19、尊敬師長,團結同學,互助友愛,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講文明,講禮貌,不干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不早戀等。

20、愛護國家公共財產及學校的各項設施設備,花草樹木,做到公物完好無損,損壞公物要按價賠償。

21、不得攜帶、窩藏管制刀具、棍棒、紅外線手電筒等器具進入校園。

22、不得無故曠課,特殊情況需請假者,應先徵得班主任同意後,按請假制度辦理手續。

23、教育孩子不要與品性不端的社會閒雜人員接觸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傷害;

24、《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25、《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適宜上體育課要提前告訴體育老師,不能上學時要及時向班主任請假,並遞交請假條,請假條要家長簽名;

26、走讀學生,家長要督促按時上學,放學按時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經家長許可不擅自到同學或親戚朋友家玩,放學後,學校無特殊事要按時回家。

家長同志們,為了孩子的一切;為了孩子養成良好行為習慣;為了促進子女好好學習,圓滿取得學歷,我們共同努力教育好子女,讓她們快樂學習、健康成長,去實現自己燦爛的人生夢想。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內外的人身安全,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客觀公正的原則下協商一致,協議如下:

一、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擔責任。

1、學校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2、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省、市安全標準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安全教育的;

4、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衞生、安全標準的;

5、學校老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7、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8、依法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乙方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

1、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發生的;

3、學生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不安全事故發生的;

4、學生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5、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6、學生有特異體質、異常心理狀態或特殊疾病,學生監護人未告知的;

7、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8、學生自我傷害造成傷殘、死亡的;

9、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的;

10、學生違反學校紀行與規章制度,經學校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的;

11、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的;

12、除學校和學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3、教職員在校外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14、不可抗力造成的;

15、依法應當由監護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5

尊敬的家長,請您認真閲讀本協議。為加強我校學生的管理,確保您子女的安全,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與您簽定《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家長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應對子女的教育、安全管理負責。子女在走讀期間家長應有以下教育、安全管理責任:

1、學生走讀期間家長作為監護人應對子女的安全和校外的管理全權負責。

(1)教育和管理好孩子不做任何危險的事,不要燃放煙花爆竹,不要玩危險性的刀具或玩具,不要去河邊、坑邊玩耍、滑冰,以免發生安全事故。

(2)嚴格控制火源,讓孩子注意在用電、煤、液化氣、天然氣、柴草煮飯時,防止失火,以免造成危險。冬季用煤取暖一定要有煙囱,防止發生煤氣中毒。

(3)注意食品衞生。特別是不吃變質、腐爛的食物,不吃不衞生、無商標、無生產日期或過期的食品,不購買流動小攤點的任何物品,同時注意各種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如果孩子發生疾病,應及時送往正規醫院就診。

(4)教育孩子不坐無牌無證、超員等有安全隱患車輛。經常教育子女上學和回家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規則,遇路口小心行走,行路靠右、靠邊,不在路上停留或打鬧,不接觸陌生人。12週歲以下學生不得騎自行車。

(5)過路口時要左右看,要慢行。

(6)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及放學後的校外安全責任,家長全部負責。

(7)家長督促子女按時回家、到校,不到有危險的地方。子女在該回家的時候沒有到家,家長必須立即查明情況,跟老師聯繫。

2、家長應向學校提供家庭準確的地址和聯繫電話,主動了解學校上課的作息時間,嚴格按照作息時間督促子女按時到校學習。

3、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或不能上學,家長鬚及時向班主任請假。

4、家長要教育子女服從學校的管理和教育,並做到以下幾點:

①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②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校,不滯留學校;③不打架、不罵人、不欺騙老師及其家人,遇事不隱瞞、不謊報真情。

5、學校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上課後私自離校,所發生的安全事故一切後果由學生、家長承擔。

此責任書由家長簽字生效。

​ 學生姓名: 班 級: 家長簽字:

班主任簽字: 學校簽字: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6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的安全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將學校與家長(監護人)、學生三方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告之於後,三方都應認真履行相應的義務與責任。

一、學校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

(一)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嚴肅校紀校規,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積極消除教育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預防安全事故。

(二)學校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學生出現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家長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一)家長(監護人)必須加強對自己子女(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監護人應依法對學生履行教育和監護責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對孩子不管不問,將父母(監護人)應盡的教育和監護責任推給學校承擔。按法律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二)父母或監護人應堅持對孩子進行正面引導和教育,方法不能簡單、粗暴,不能當着孩子的面發泄對社會、對人生的不滿,以免讓孩子對未來失去信心而產生極端行為,導致發生安全事故。

(三)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常規管理教育,不能袒護學生的缺點錯誤,特別是當着老師、學生的面,使用暴力語言和暴力行為袒護學生的缺點錯誤,以免滋長學生的不良行為和扭曲學生的健康人格,加劇雙方的矛盾而引發安全事故。家長(監護人)必須嚴格要求子女做到:

1、不準未滿12歲兒童騎自行車及駕駛機動車輛;走路靠右行,橫穿公路時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不搶道、不攀不爬機動車輛,不乘坐拖拉機和非營運的車輛,不在公路上踢球、遊玩、奔跑、戲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2、不準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庫等水域洗澡游泳或遊玩,不在水邊戲水、釣魚等。

3、不準到施工場地或危險房屋、危險地段、橋樑遊玩和逗留。

4、不準攀爬電杆、樹木、房屋欄杆,不得翻越圍牆,不在教室、校園圍牆及危險區域嘻鬧和做遊戲。不得爬門鑽窗,不往門、窗外投擲雜物。

5、不準玩火,不準私自外出,不接觸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煙花爆竹。

6、不準隨便接觸電源和帶電電器;不得在教室、辦公室私接電源,使用電爐和其他用電器或點蠟燭,不得在雷雨時躲避於樹下、電線杆下或其他容易引發雷電擊傷的地方。

7、不準隨便吃零食、野果,不買“三無”產品,不吃過期和黴爛變質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8、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不得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

9、不準進行不安全的戲鬧,如拋石頭、土塊、雜物、彈彈弓,拿竹木棍、鐵器、刀具等追逐打鬧。

10、不準未經家長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遠遊,防止被不法分子綁架、拐騙和走失。

11、不準參與非法組織活動,不偷、不搶、不騙、不打架鬥毆、不酗酒鬧事,不吸食,不參與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12、嚴禁未成年人蔘加農村封建迷信活動,不抽煙,不喝酒,不賭博,不看不良書刊、音像,不擺闊氣亂花錢。嚴禁國小生在進入“三廳、兩室、一吧”活動。

13、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小生守則》、《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規範基本言行,培養良好習慣。

14、尊敬師長,團結同學,互助友愛,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講文明,講禮貌,不干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不早戀等。

15、愛護國家公共財產及學校的各項設施設備,花草樹木,做到公物完好無損,損壞公物要按價賠償。

16、不得攜帶、窩藏管制刀具、棍棒、紅外線手電筒等器具進入校園。

17、不得無故曠課,特殊情況需請假者,應先徵得班主任同意後,按請假制度辦理手續。

18、發現外來干擾、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社會不法分子和外校學生的,要規勸其離校;發現違法亂紀者,應及時向老師和學校報告,努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19、加強對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和幫助,培養他們樹立遠大理想和健全的人格,避免誤入歧途。

20、教育孩子不要與品性不端的社會閒雜人員接觸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傷害;

21、《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22、《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適宜上體育課要提前告訴體育老師,不能上學時要及時向班主任請假,並遞交請假條,請假條要家長簽名;

23、督促學生要準時上學,放學按時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經家長許可擅自到同學或親戚朋友家玩,放學後也不要在校園裏逗留玩耍。

24、《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並驗預防接種證。

25、根據《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要求,我校幼兒園、國小一至三年級學生家長應每天按時接送,否則將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為確保學生安全,接送學生家長及車輛不允許進入校園,必須在校大門口兩側等候。接孩子時教育孩子有禮貌地和老師告別,使班主任心中有數。請家長囑咐孩子不得提前到校,否則責任自負。

26、學生違反以上各條規定的,由校方老師及家長給予嚴肅批評教育;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按有關法律法規條款規定處罰;造成事故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因以上原因出現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由其監護人(家長)承擔責任。

(四)安全事故責任,除以上條款外,出現《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所列相關事故者,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

三、學生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一)學生在校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因違犯校紀校規發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擔。

(二)學生在校應虛心接受老師及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對個別教師的教育有不同的意見,可以按正規渠道向學校領導反映,不得故意鬧事,擴大矛盾,更不得蓄意報復老師。

(三)在實驗操作中要按規定正確操作,不得違規操作;在體育活動或集體活動中,要服從指揮,統一行動,不得單獨行動或從自己興趣出發自行其是,另搞一套。如果由此發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負責。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若出現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須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按規按序妥善處理,不得無理取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八、本協議書自學生家長簽訂之日生效,至學生離開本校(含畢業或簽訂新的安全責任書)時失效。

*國小(蓋章)

責任人(班主任)簽名:

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名:

蓋章:

年級: 年級

姓名:

住址: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7

為了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協議書。

1、家長作為學生的監護人,應切實做學生的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學生的監護人仍然為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會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

2、家長承諾按時接送學生上下學,不允許學生乘坐無證黑車;學生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如出現交通事故,應由肇事方負責。

3、家長承諾不讓學生在無證經營和衞生環境不達標的“小飯桌”食宿,學生應按學校指定地點就餐,在校外就餐和購買零食吃造成意外後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4、嚴禁學生私自到河塘、溝堰等處洗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鋭刃鈍器物等,因此發生的賠償糾紛,應由肇事者承擔負責。學生違反規定造成的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孩子是每一個家庭的希望,請家長一定要高度重視,確保孩子暑假教育到位,嚴防溺水、交通事故等惡性的事件的發生。教育子女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做明守紀的學生。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該協議書一式二份,學校存一份,學生及學生家長留一份。

甲方(蓋章):

學校(簽字):

乙方(學生):

學生監護人(簽字):

日期: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8

為了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明確學校、家長及學生三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所承擔的責任,確保學生安全,特制定此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學校

1、保證上好安全教育課,讓學生熟悉必要的安全常識。

2、督促學生參加人身保險。

3、依法治教,規範教職工的教育行為。

4、學生出現病、傷等意外事故,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如設法送往醫院,通知家長以及協助家長向保險公司索賠和協調處理事故等)。

二、家長

1、利用子女在家的時間進行安全教育。

2、教育子女在校遵章守紀。

3、將子女參加人身保險。

4、非正常放假時間子女回家或在家逗留,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繫。

5、正常放假時間,子女不按常規回到家中,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繫。

6、經常與學校保持聯繫,以及時瞭解子女在校的表現情況。

7、不給子女包摩的、貨車及運行不良的車輛。

8、不讓子女在校園以外的攤點買小吃或就餐。

三、學生

1、認真聽好安全教育課,增強自己的安全意識。

2、在校遵章守紀,不得幹違法亂紀的事。

3、不得擅自離校,在校外遊蕩,不與社會閒雜人員交往,不得在校外娛樂場所遊玩、等。

4、不爬欄杆、不翻門窗、堡坎和圍牆等。

5、上實驗課,聽從實驗員指揮,不違規操作;體育課動作要規範。

6、不帶凶器進校參與打架鬥毆。

7、不購買、不吃、不飲變質食品、飲料,以防中毒。

8、不私自下塘下河洗澡,嚴防溺水。

9、注意用電安全,嚴防觸電。

10、生病要及時向班主任報告。

11、出校門橫穿公路或在公路上行走要注意行駛車輛。

12、同學之間玩耍不出格。在教室、樓道、上、下樓梯、開會、看電影進出等,不要推拉擁擠。

13、來校、返家途中乘船、趕車注意安全,如遇危險應注意避免。

14、不玩耍一切不安全的物品,如玩具槍、炸藥等,不做不安全的遊戲。

15、主動參加人身保險。

四、出現下列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8、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9、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10、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五、此協議一式三份,學校、家長及學生各執一份。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9

暑假將至,為使學生度過一個安全、愉快的暑假,徹底杜絕暑假期間學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發生,學校在教育孩子提高安全意識的基礎上,特與各位家長簽訂暑假期間學生安全協議書,希望家長在暑假期間要求孩子做到以下幾點:

一、教育孩子不準未經家長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遠遊。

二、教育孩子不要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庫等水域洗澡、游泳或遊玩,不在水邊戲水、釣魚等、防止造成溺水事故。

三、教育孩子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不參與不良團伙,不吸煙不喝酒、不玩火、不拉幫結派,不參與打架鬥毆,防止造成意外傷害事故。

四、教育孩子強化交通安全意識,避免交通傷害事故的發生。

五、教育孩子增強用電安全意識,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六、教育孩子陰雨天儘量不要外出,防止雷電傷人等自然災害事故的發生。

七、不讓孩子去舞廳、遊戲廳、枱球廳、錄像廳等場所,控制孩子的上網時間,防止養成不良習慣。

八、教育孩子遵紀守法,不參與封建迷信、黃、賭、毒等活動,不能私自到校園活動。

九、家長和學生做好和預防各種流行傳染病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到醫院就診。

十、教育孩子不隨便吃零食、野果不買“三無"產品,不吃過期和變質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十一、鼓勵孩子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和家務勞動,保證每天2小時學習時間,讀有意義的課外書,引導學生過一個快樂、平安、充實的暑假。

十二、教育孩子熟悉報警電話。

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為進一步明確學校、家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和責任,為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確保學生的人生安全,現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

一、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和責任:

1、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利用班會、校會和安全法制課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消防知識、食品衞生知識、防暴力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學生的防護意識和自救能力。

2、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3、學校不得使未成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4、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5、教職工要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對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若違背上述各條,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將對責任人視其情節、後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解聘等處理。情節、後果嚴重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二、家長(監護人)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及責任:

1、安全教育職責及責任:家長(監護人)必須加強對自己子女(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嚴格要求子女做到:一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乘坐“三無車船”和“非客運車船”,不得駕駛摩托車、電動(瓶)車、其他機動車輛,文明行路,不在公路上玩耍、踢球、做遊戲、追逐車輛等,以防交通事故;二是不吸煙、不玩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以防發生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三是教育孩子不吃零食和不購買“三無”食品、過期變質食品,以防食物中毒;四是教育孩子不要與品性不端的社會閒雜人員接觸和交往,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傷害;五是教育孩子不要瘋、打、鬧,不到有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下河、塘、堰洗澡,以防意外傷害事故;六是帶孩子開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動,不準孩子打牌、賭博、吸煙酗酒,不進網吧、遊戲廳等娛樂場所,防孩子養成一些不良習慣,以防學生暴力犯罪;七是教育孩子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遵守學校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做到勤學守紀;八是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適宜上體育課要提前告訴體育老師和班主任,不能上學時要及時向班主任請假,並遞交請假條,請假條要家長簽名,如因生病不能到校上課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電話向班主任請假(待返校後完善請假手續);九是督促學生要準時上學,按時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經家長許可擅自到同學或親戚朋友家玩,放學後也不要在校園裏逗留玩耍;十是教育孩子不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不打架鬥毆、不辱罵他人。

因以上原因出現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由其監護人(家長)承擔責任。

2、安全事故責任,除以上條款外,出現下列情況,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若出現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須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按規按序妥善處理,不得無理取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學校、學生監護人各執一份;自學生家長簽訂之日生效,學年(期)結束(或畢業)時失效。

學生班級:

學生姓名:

學生家長(監護人):

______國小(蓋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