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大學生畢業分配政策方面作了重大調整,即由原來的國家計劃分配轉變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機制,這是高等教育走向市場,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同時,為了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充分尊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意願,保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後簡稱《協議》)其法律性質是一種民事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一)《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中,畢業生可以自由地選擇用人單位,到工作條件好,待遇好,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選擇優秀的畢業生到本單位工作,從而為單位謀求更大的利益和發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單位、組織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對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加以干涉。

(二)《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協議》,否則《協議》就不能成立。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畢業生要有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要有接收安排畢業生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該協議才能成立。

(三)《協議》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設立各自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地制訂的《協議》的格式文本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各有不同。以《上海市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為例,它包括以下條款:工作期限、崗位、工資報酬、勞動待遇、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等內容,依此協議畢業生享有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則享有對畢業生的人事管理權。綜上所述,《協議》是一種合同。根據其特殊性,它是一種雙方諾成的書面要式民事合同。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合同並非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協議》只是預約合同,其效力並不是確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而是約定雙方當事人嗣後締結本約(即勞動合同)。綜上所述,違反《協議》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當民事違約法律責任,當合同某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也應當享有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