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撫養協議書(精選3篇)

父母撫養協議書 篇1

甲方:,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父母撫養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甲方與乙方經充分協商,就雙方所生的.撫養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照執行此非撫養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某某(非婚生)的和監護權歸甲方某某某,

二、乙方於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總計人民萬元(萬元)。

三、甲、乙雙方同意:對女兒在未成年期間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賠償,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對女兒享有探望權。

五、乙方付清約定費用後跟甲方以及的撫養、教育、上報户口等再無任何關係,也無須承擔的任何費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費用。若甲方違約,則甲方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所有費用,同時終止對的撫養權。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撫養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父母撫養協議書 篇2

甲方(遺贈人、被撫養人): 乙方(受贈人、撫養人):

性別: 性別: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住址: 住址:

身份證號 : 身份證號 :

甲方願意將其所有的個人財產遺贈給乙方,並由乙方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乙方願意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並願意接受甲方遺贈的財產,為此,就遺贈撫養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所有的如下個人財產在甲方去世後贈與給乙方:

(1)房產:

(2)機動車:

(3)存款:

(4)其他財產:

第二條 乙方撫養義務的約定

乙方負責甲方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撫養義務,撫養義務是指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給予幫助,精神上給予慰藉。具體為:

飲食安排:乙方負責甲方一日三餐,飲食上應照顧甲方年紀和習慣。

生活安排:保證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潔、常洗常換。同時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 元。

醫療安排:乙方生病應及時安排治療,住院等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醫療補助費 元。

其他安排:__________ 。

第三條 遺贈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轉移、處置甲方個人財產,乙方應在甲方去世之後30日內辦理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不需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乙方佔有即視為已取得遺贈財產。

第四條 遺贈財產的保管、管理和維護責任

甲方應負責對遺贈遺產的保管和維護責任,不得單方處置上述第一條列明遺贈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贈與、買賣、設置抵押等)。遺贈的財產損壞或者甲方單方處置給第三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因管理遺贈財產發生的費用以及遺贈的財產確需維修的,首先從甲方財產中支付,甲方財產不足於支付上述費用的,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喪葬事務辦理及費用承擔

甲方過世後的喪葬事務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當按照當地政策和風俗辦妥甲方喪葬事務。辦理甲方喪葬事務的費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後留下的財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遺贈撫養協議的執行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議書的履行。

第七條 本協議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可以本協議。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經其同意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贈與、買賣、設置抵押等)甲方的個人財產,甲方有權解除該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單方處置遺贈的財產導致本協議解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

2.乙方無故不履行撫養義務導致本協議解除,不得享有受遺贈的財產,已支付的扶養費也不予退回。

第九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成立,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市公證處 辦事處留存一份。

第十一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父母撫養協議書 篇3

遺贈人:,性別,年齡,漢族,住(稱甲方)

撫養人:,性別,年齡,漢族,住。(稱乙方)

甲方系夫妻關係,現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現經與乙方協商,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達成本協議,內容如下:

一、由乙方承擔甲方的衣、食、行、醫療、殯葬等費用,直至甲方兩位遺贈人百年為止。

二、乙方享有受贈甲方全部財產的權利。包括位於號房屋五間,西房三間以及其他附屬建築;甲方的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

三、甲、乙雙方應信守承諾,自覺履行本協議書的權利義務,永不反悔。

四、雙方指定x村民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議書的履行。

五、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x村委會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立遺贈人:簽字(夫妻)

撫養人:簽字

見證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