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原告:,電話:
被告:,男,32歲,漢族,無業,住北京市xx區
案由: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糾紛案件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對北京市xx區xx號房屋享有50%的所有權。
2.確認原告對北京市xx區xx號房屋內兩小間居室享有居住使用權,對北京市xx區號房屋內客廳、飯廳、走廊、廚房、廁所等共用部位享有使用權。
3.判令被告騰空北京市xx區房屋內兩小間居室,交付原告居住使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原告與被告共同購買北京市豐台區號房屋,建築面積95.06平方米,20xx年12月,被告將原告從北京市號房屋內趕出,強行獨自佔有北京市豐台區號房屋,原告只得住在單位宿舍,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北京市號房屋為被告一人所有,xx區人民法院作出豐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被告請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中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原告:胡XX,男,1943年12月13日生,漢族,江蘇省xxx縣人,**公司高級工程師
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中路南二條**室
電話:***
被告:夏XX,女,1950年8月4日生,漢族,河北淶水縣人,**公司幹部
住址:同原告
電話:***
案由:騰房
訴訟請求:
1、判令夏XX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搬出朝陽區團結湖中路**室。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我與夏XX於20xx年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離婚(附判決書複印件)。關於住房問題的判決是“坐落在本市朝陽區團結湖中路**室其中大間由劉XX暫住(待再婚或另有住房時止)。”
夏XX住房已有多年,始終隱瞞不報,根據二審判決,夏XX在其他地方有房屋承租權或者有產權房時,應該無條件騰房搬出。為維護原告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訴請。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