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信(精選4篇)

上訪信 篇1

尊敬的**縣*鎮人民政府:

上訪信(精選4篇)

上訪羣體:**縣*鎮黨家壩社區全體居民。

上訪事由:由於政府的利民決策,將黨家壩中段滑坡處,承包給西安市建築工程公司進行滑坡治理,實施過程中該公司不採取人性化措施,不考慮附近居住羣眾的出行問題,在許多的羣眾勸阻下,強行將該路段於以封堵,不給居住和過往羣眾留一條便民通道,給許多羣眾帶來了諸多不便,嚴重的防礙和擾亂該地羣眾的正常生活,引起了民憤,為此該地羣眾自發聯名書信上訪給各級領導,望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儘快給以協調解決,使事太消滅在萌芽之中。

治理這一路段的防滑是一件利民的好事,羣眾是雙手贊同和擁護的。這一點是無可厚非的,然而這一路段是該地羣眾賴以生存、賴以出行的唯一通道,如果不以以人為本來辦事,不考慮羣眾的現實利益,甚至造成了當地不和諧的政治局面,那麼羣眾是不會答應更不會配合支持的。

更令羣眾氣憤的是該工程隊在施工中,不加快速度施工,三天打魚兩天曬網,致使羣眾滿腹勞騷怨聲載道,一件利民的好事將會帶來不和諧的局面,要切實以羣眾利益為出發點,如得不到急時的處理,我們將採取繼續向上級有關部門上訪。

為此希望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儘快給以解決為盼。

特此至上!

*年**月**日

黨家壩社區全體居民

上訪信 篇2

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政府信訪辦:

一、上訪標的:

關於讓喇發[20xx]4號,喇嘛甸鎮委員會、鎮政府印發《喇嘛甸鎮村(居、管)級組織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通知中第五條之規定視為無效條款,存在侵權違法行為,應立即撤銷。

二、條款規定內容:

村(居、管)民委會公章統一實施鎮代管,由鎮經管中心負責監管,專門購置保險櫃保管公章…

三、撤銷通知中第五條款依據:依據20xx年7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20xx年6月21日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依據國辦發[2**1]52號文件之規定。

四、文件精神:

印章所有權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在辦理公共事物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規範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決定。防治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接管印章。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嚴格遵守印章管理規定和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又要方便羣眾生產和生活。正常合理使用不得拒絕使用印章,也不得藉機吃、拿、卡、要,增加農民負擔。

五、百姓的心聲:

宏偉村耕種面積11萬多畝。現瞎6個自然屯,總户數5000多户。總人口13000人。這些百姓面對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子女就學、就業、衣食住行、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繁瑣事物,隨時都要辦理。雖説地處偏僻,遠離市區,交通不便,好在距村委會還不算遠,辦事也算方便。可惜,好景不長嘍!自從聽到政府要收回天天都需要辦理諸多大事小情都離不開的公章,真如五雷轟頂,瞬間天昏地轉,六神無主的感覺。要去鎮上蓋章,太不方便了,單程15公里開外,只能打的去,至少要花費60往返打的費,要浪費幾個小時的寶貴時間。萬一印章保管人員因出差、旅遊、宴請、開會、陪宴等就更鬧心了,只怕吃救心丸都來不及了。

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鎮政府管理村委會公章是行政不作為的表現,也是侵權行為,更是違法行為。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法規、決策與國家法律發生衝突時必須服從上級、國家憲法。通過山東省某鎮23個村的公章交鎮上統一保管相同案例證明,鎮政府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這是高度集中的村級行政化管理體制的迴歸,不是什麼創新。且是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鎮政府應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我們百姓懇請鎮領導大人開恩,停止侵權行為吧!儘快撤銷此決定吧!百姓的心可是肉長的呀!實在是傷不起呀!

地方官員,稱為百姓“父母”,百姓面前無小事,能幫就得幫,千萬別添堵。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才是好“父母”。

七、百姓看點:

村委會公章,是權力的象徵,日常工作、生活都離不開他。由於用人不當、管理不力,時有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現象發生,給國家、集體、百姓造成嚴重的影響和經濟損失。為保證公章安全使用,由鎮政府統一保管,也算是良苦用心吧。如果鎮政府、縣政府、市政府、國有企事業等單位,發生因公章事件,公章又由誰來保管呢?國家總不會成立“公章管理部”吧?目前,國內呈現形形色色的各類案件,都是金錢惹的禍,能為此就改變貨幣交換制度嗎?能因為酒駕肇事就停止酒類生產嗎?能因為持刀殺人就禁止生產、銷售菜刀、組建菜刀管理部門嗎?能一日三餐去領取、用後交還嗎?不能,絕不可能,這只是無知的表現,只是文盲加法盲的素質,還是放棄濫用職權吧,物歸原主的好。

上訪人:大慶市讓胡路區喇嘛甸鎮宏偉村全體村民

二0**年四月三十日

上訪信 篇3

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們這裏的村鎮兩級組織,把上千萬噸的鐵礦產資源違法出賣了,由此引發了亂採濫挖和大面積的植被破壞和耕地被毀。還引發了一系列貪污受賄的違法行政。我作為一個民營鐵礦的法人代表,舉報了上述違法違紀案件,由此受到了殘酷的打擊報復,也愛到身心和經濟的巨大損失。

上述諸問題發生後,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在政府的支持下違法行政,作出《決定》,企圖使違法問題合法化,從而掩蓋一系列貪瀆問題。我將國土資源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違法《決定》,現在我的行政訴訟“贏”了,違法《決定》被撤銷了。

可是已經發生的違法出賣礦產資源問題,無證亂採濫挖數百萬噸礦產資源問題,一系列貪瀆問題,行兇報復問題等仍無人問津。違法者、貪瀆者仍逍遙法外。

因此,我們只好把狀告到京城,盼望着公正查處!

河南省林州市龍池溝鐵礦路

二O**年三月十八日

上訪信 篇4

楊同志:

您好!

在您的關注和指導下,我們經過有理有節的鬥爭,贏得了第一防段的勝訴。林州市國土資源局的錯誤決定被撤銷了。但我們僅是贏了理。挽回路身心和經濟損失,還要走很長的路,還請您多多幫助。

這次給您寄去的材料一套四份,材料中事實部分一樣,五條訴求也一樣,考慮到無論從那個角度查處,這些東西都是聯在一起的。因此只是針對不同部門提出不同的查處角度。不知當否,請您定奪。

感謝您的指導和幫助!

上訪人姓名:

二O**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