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公文批示用語大綱

一、審批公文用語的一般規則

常見公文批示用語大綱

(一)圈閲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並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註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並”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xx、xx、xx副審計長並xx、xx、xx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xx、xx、xx司(以上為署內單位)並xx、xx、xx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xx局長並x副審計長”;“x主任並x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xx負責(或牽頭),xx、xx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範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後重報”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閲後再發:簽發人批示“請xx閲後發”,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xx簽發”。

4.請補充、修改後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後,先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只適用於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xx簽發。”

2.請他人審閲後再報簽發人簽發:“請xx(單位或個人)審閲並報xx簽發。”

3.先會籤(複核)後簽發:“請xx(單位)會籤(複核)並報xx簽發。”(適用於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xx主任簽發”、“請xx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閲後再簽發:“請xx(單位或個人)審閲並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籤後簽發:“請xx(單位)會籤並請辦公廳簽發。”(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籤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籤”字樣。)

(四)批示閲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閲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xx閲”、“請xx、xx閲”、“請xx閲研”。如必要,可以註明送閲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閲件通常不須回覆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擬……,請xx閲示”、“建議……,請xx批示”;上級批覆“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xx閲處”、“請xx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xx研辦”、“請xx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籤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xx辦理”、“請xx提出意見,並送xx會籤”、“請xx辦理,可先請xx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 “請行政事業司審核,並送法制司複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後,可寫“請xx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xx於x年x月x日前研復”、“請xx於x年x月x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徵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xx閲示”、“請xx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xx審閲”、“請xx閲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xx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xx審核”、“請xx複核”。

(七)批示會籤文件

1.單方會籤的,通常批示“請xx會籤”、“請xx審籤”。

2.多方會籤的,一般批示“請xx、xx、xx會籤”。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覆”、“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xx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