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本(通用5篇)

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本 篇1

時間:X年XX月XX日時分許 天氣:晴 地點:

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本(通用5篇)

交通事故當事方基本情況

,男,40歲,1971年3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人,身份證號:,初領執照日期X年X月,準駕車型,檔案編號,肇事車型及牌號晉豪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託車為晉掛楊嘉牌重型廂式半掛車,車主X公司。

,男,X歲,1973年2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人,身份證號,初領執照日期X年X月,準駕車型C1,檔案編號,肇事車型及牌號:晉X6五菱小型普通客車,車主。

,男,37歲,1973年12月生,河北省邢台市臨西縣老官寨鄉東水波村人,身份證號X7,行人。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年X月X日時分許,曹海駕駛晉和晉半掛車,沿109線由西向東行至高山鎮入口處,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網線掛斷後,網線將由西向東在路口內停放的晉車碰撞,並將在路邊説話的、兩人碰傷,造成了晉、晉半掛車、晉車輛損壞,並造成兩人受傷,並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的網線及線杆損壞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違法行為、過錯及責任:

曹海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前款: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明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過錯行為是引起事故的原因。

晉車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在事故中無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

曹海負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

20xx年x月x日

接到此認定書後,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現申請。

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本 篇2

時間19××年 5 月17日 12 時 30分地 點××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機王××駕駛“桑塔納”小客車,在××路由西向東通過××路口時,適有××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李××駕駛“切諾基”吉普車以八十多公里時速由南向北通過路口。李××臨近路口發現前方橫穿的小客車後雖踩了緊急剎車,但由於車速快,停車不及,吉普車前部撞在小客車右部,造成小客車內乘車人趙××當場死亡、兩車均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駕車通過路口時,未讓幹路車先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誌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一)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的規定,李××駕車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閒、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王××負事故主要責任,李××負事故次要責任,趙××不負責任。

(公章)

承辦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認定書,已於19××年5月28日向當事各方宣佈,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市交警支隊申請重新認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本 篇3

交通事故時間 :20xx年8月1日9時 天氣:中雨

交通事故地點: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吳,男,52歲,現住密山市密山鎮**村5組,黑R號轎車駕駛人。

王*文,男,27歲,現住虎林市**鎮**村,黑G號轎車。

王*賢,男,43歲,現住雞東縣雞東鎮,乘坐黑G號轎車。

韓*,女,41歲,現住856農場場部,黑R號轎車。

劉*山,男,55歲,現住856農場場部,黑R號轎車。

王*新,男,47歲,現住856農場場部,黑R號轎車。

黑R號金冠牌轎車,車主為黑龍*農墾牡丹*分局車隊,檢驗有效期至20xx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黑G號系捷達牌(非營運)轎車。

現場道路為東西走向,省級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視線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吳駕駛黑R號豐田牌吉普轎車,沿方虎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97+80米處,與由西向東由王*文駕駛的黑G號捷達牌(非營運)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乘車人王*賢受傷,乘車人韓*、劉*山、王*新受傷,駕駛員王*文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證據:1、現場勘查筆錄;2、現場草圖;3、現場照片;4、司法鑑定意見書;5、鑑定報告書;6、吳詢問筆錄、7、賢的詢問筆錄;8韓*的詢問筆錄;9劉*山的詢問筆錄;10、王*新的詢問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吳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起事故發生次要原因。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吳負主要責任。

王*文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負次要責任。

乘車人王*賢、韓*、劉*山、王*新無責任。> 交通警察:> 20xx年八月二十四日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可自本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中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電腦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本 篇4

同公交事認[] 號

時間:x年xx月xx日時分許 天氣:晴 地點:

交通事故當事方基本情況

,男,40歲,1971年3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人,身份證號:,初領執照日期x年x月,準駕車型,檔案編號,肇事車型及牌號晉豪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託車為晉掛楊嘉牌重型廂式半掛車,車主x公司。

,男,x歲,1973年2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人,身份證號,初領執照日期x年x月,準駕車型C1,檔案編號,肇事車型及牌號:晉x6五菱小型普通客車,車主。

,男,37歲,1973年12月生,河北省邢台市臨西縣老官寨鄉東水波村人,身份證號x7,行人。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年x月x日時分許,曹海駕駛晉和晉半掛車,沿109線由西向東行至高山鎮入口處,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網線掛斷後,網線將由西向東在路口內停放的晉車碰撞,並將在路邊説話的、兩人碰傷,造成了晉、晉半掛車、晉車輛損壞,並造成兩人受傷,並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的網線及線杆損壞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違法行為、過錯及責任:

曹海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前款: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明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過錯行為是引起事故的原因。

晉車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在事故中無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

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本 篇5

一、事故責任的種類與劃分

(一)安全責任的設定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安全責任的設定主要有:行政首長負責制;層級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責任制四種。

(二)事故責任的種類與劃分

1、按違法行為的性質、產生危害後果的大小來劃分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有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

a)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行政隸屬關係,依據有關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對犯有違法失職和違紀行為的下屬人員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 b)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由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授權的管理機構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義務,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即違反民事規範和不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生產安全事故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和人身傷害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已構成犯罪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2、按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來劃分有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1)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一般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確定直接責任者。

(2)間接責任

間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有着間接的因果關係。一般根據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確定間接責任者。

3、按事故責任人的過錯嚴重程度來劃分有主要責任與次要(重要)責任,全部責任與同等責任。

(1)主要責任

主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主要責任。

(2)次要(重要)責任

次要(重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但由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起重要作用或間接作用。

(3)全部責任

全部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與其他行為人的行為無關。

(4)同等責任

同等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擔相同的責任。

4、按領導的隸屬關係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來劃分有直接領導責任與領導責任。

(1)直接領導責任

直接領導責任是指事故行為人的直接領導者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的責任。

(2)領導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除事故行為人的直接領導外的有層級管理關係的其他領導者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的責任。

5、按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管理機構的職責來劃分有監管不力責任。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管理機構對職責範圍的安全生產有監管職責,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就要負監管不力責任。

1.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的對稱。民事主體對自己不法行為後果依法應當直接承擔的民事責任。自近代始,英美法和大陸法民法均奉行以下基本規則: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均應直接承擔自己的行為後果;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學理上稱為“自己責任原則”。

但是在近代各國法律中,這一原則又受到監護制度、代理制度、保險制度、連帶責任制度和其他特別法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了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並列的法律狀況。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的特別規定,與行為人有特定聯繫的間接責任人可負無條件替代責任、先行償付責任或補充責任。 2. 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的具表現形式很多,根據習慣,凡是在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在法律上統稱為主要負責人。不過,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的涵義,只能本單位的性質,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主要負責人。這個名詞具體所指的對象會因所在的行業的差異有細微的區別,所以應該參照該領域的法律和行業不成文的規則或是本單位的規定。

3.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説,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xx]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這裏所説的”同時“追究領導責任,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