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怎麼才可以開

離職證明需要什麼時候才可以開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和整理的開具離職證明要求,為什麼要寫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注意事項,離職證明用途和範文,希望大家喜歡!

離職證明怎麼才可以開

【開具離職證明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2、內容法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並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於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為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麼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第一、離職證明的作用僅僅限於證明一個時期內勞動關係的事實,公司無權藉此機會在內容上對員工日後就業施加不利或者負面的影響;

第二、離職證明內容須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若因離職證明內容導致員工再次事業或者侵犯員工隱私的,公司須要承擔違法責任。

第三、在離職證明的內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內容,雙方須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第五、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離職證明範本一

離職證明

茲證明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部門______崗位,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____”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範本二

離職證明

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職務,至__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