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 號省市(縣)兒童(社會)福利院監護人證明(姓名)男、女於年月日出生。系棄嬰(兒)、孤兒。於年月日由送入本院收養,並經公安部門註冊登記户口。該兒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為其法定監護人。兒童(社會)福利院(章)年月日附件:該兒童户口底冊影印件(責任編輯: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