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

國內外艾滋病防治實踐證明:督導與評估工作已經成為艾滋病防治領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下文是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歡迎閲讀!

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預防與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傳播和流行,保障人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督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協調解決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艾滋病、性病的監測管理和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具有艾滋病、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負責診斷治療及相關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六條 各級計劃、財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出入境檢驗檢疫、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計劃生育、工商、勞動、人事、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旅遊、外經貿、交通、民航、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及各相關團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開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各界捐資用於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診療、護理和建立關愛場所及志願者服務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有關社會團體開展艾滋病、性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對從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和管理的人員,建立職業意外感染的應急處理、治療、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九條 對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團體及街道(鄉鎮)、社區(村)開展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工作,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發佈預防艾滋病的公益性廣告。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加強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應當經常性開展無償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刊登播放宣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公益性廣告;城市主要街道的顯著位置應當設置宣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公益性廣告專欄。

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將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 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血液和血液製品進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學檢測,檢測呈陽性的,禁止使用。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使用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血液製品。

第十二條 用於人體的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精液等必須經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學檢測,檢測呈陽性的,禁止使用。

禁止艾滋病、梅毒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獻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的,應當報經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醫療衞生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對介入人體和可能造成皮膚、粘膜破損的醫療器械必須嚴格消毒,安全處置廢棄物,防止艾滋病、性病的醫源性傳播。

艾滋病的檢測、研究和毒株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擴散。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吸毒、販毒、賣淫、嫖娼、非法採供血行為的查處力度,取締非法行為,遏制艾滋病、性病的傳播。

公安部門查獲賣淫、嫖娼、吸毒人員,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協助進行艾滋病、性病強制性檢測;檢測呈陽性的,必須依法進行強制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衞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危人羣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行為干預。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結合計生技術服務工作,加強推廣使用安全套等預防艾滋病、性病傳播的措施,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對流動人員發放安全套,並加強對其進行預防艾滋病、性病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安全套發放櫃。

賓館、飯店、美容美髮、歌舞娛樂、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場(館)等經營單位,必須對從業人員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落實預防措施;對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傳播的公用的物品和器具,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前款所列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包括艾滋病、性病體檢項目的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從事可能傳播艾滋病、性病的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婚前健康檢查,應當包括艾滋病、性病檢查項目。

具備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根據預防和控制需要,可以對孕產婦、手術病人進行艾滋病、性病檢測。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高危人羣、重點人羣艾滋病、性病的監測。

對出入境人員的艾滋病、性病監測,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入境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居民中被檢測確認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公安部門配合下采取醫學監護、消毒措施,直至其離境。

第十九條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艾滋病檢測確認實驗室;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初篩中心實驗室;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採供血(漿)機構、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和縣(市、區)以上醫療機構設立初篩實驗室。

有條件的監獄、戒毒場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養所、勞動教養所可以設立初篩實驗室。

各類艾滋病檢測實驗室的條件、審批、管理及檢測規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履行與艾滋病相關的職務活動中,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在1小時內上報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艾滋病職業暴露專家評估組指導下處置。

第三章 治療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艾滋病、性病診斷治療的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診斷治療設備、設施和具有執業資格的醫護、技術人員。具體從業資質條件、審批程序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從事艾滋病、性病診斷治療活動。

禁止以買賣、出租、出借、承包、合作等形式轉讓艾滋病、性病診療許可資質和場所。

第二十二條 艾滋病、性病診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範,對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進行診斷和治療。

已經確診的性病病人,初診醫生應當將病情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並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

已經確診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務人員將診斷結果告知其本人及配偶,並給予醫學指導。

第二十三條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防治指導和相關服務,需要治療的,應當到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衞生機構就診。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其相關的診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第二十四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經常居住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管理,建立個人檔案,並定期進行醫學隨訪。

社區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做好管理和預防工作,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營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環境,鼓勵其採取積極的生活態度,配合檢查、治療。經常居住地已建立關愛場所的,感染者可以在關愛場所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二十五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戒毒人員,如被確診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羈押單位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在羈押場所內對其進行醫學管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提前解除羈押。如被確診為艾滋病病人的,由羈押單位配合指定的醫療衞生機構實行隔離治療。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依法獲准離開羈押場所時,羈押單位應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及直系親屬。

第二十六條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死亡後,其屍體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火化。

外國人、華僑(含外籍華人)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死亡後,其屍體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監督火化。

第二十七條 艾滋病、性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從事的工作可能傳播、擴散艾滋病、性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工作,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調整其工作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並承擔保密責任。

第二十八條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列為低保對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生活補助和必要的醫療救助;對經濟特別困難的人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發佈艾滋病、性病診療廣告或者變相的艾滋病、性病診療廣告。

第四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佈

第三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的執業醫護人員和按第十九條規定設置的檢測機構檢測人員,是艾滋病、性病疫情的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人發現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疫情互相通報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阻止、謊報疫情報告。

第三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轄區內醫療衞生機構和檢測機構的艾滋病、性病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核實的疫情報告,應當按規定向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艾滋病、性病疫情由省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佈。

第五章 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親屬,不得侵犯、剝奪其依法享有的醫療衞生服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益;其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 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學習有關防治知識,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艾滋病、性病傳播、擴散,避免危害他人,更不得故意傳染他人。

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他人發生性接觸的,必須將其發病或者感染的事實事先告知對方,不得隱瞞。

第三十五條 從事艾滋病、性病的防治、科研、教學、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違規從業人員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處以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艾滋病檢測實驗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團體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未按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傳播或流行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開展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工作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盡保密職責的;(六)違反審批規定設立艾滋病、性病診療機構的;(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八)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條 駐浙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展艾滋病、性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二)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梅毒、淋病、尖鋭濕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軟下疳、淋巴肉芽腫等主要通過性行為傳播的一組傳染病。(三)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臨牀上出現條件性感染或者惡性腫瘤或者CD4淋巴細胞總數少於200*/mm3者。(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無相關症狀、體徵或尚不能診斷為艾滋病病人者。(五)高危人羣:是指賣淫、嫖娼、吸毒人羣,被拘留、收容、勞教的性亂人羣,同性戀人羣,及其性伴和(或)配偶等。(六)職業暴露:是指實驗室、醫護、預防保健人員以及有關監管工作人員在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關工作過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破損的皮膚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的針頭及其他鋭器刺傷皮膚,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日頒佈的《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如何預防艾滋病病毒感染

下列日常生活接觸不會感染艾滋病:

1、食物、飲水、空氣;

2、公共場所的一般日常生活接觸,如同在一個教室上課、各種公共交通工具的座位、扶手,辦公室的辦公用品,工廠車間的工具,以及影劇院、商場、游泳池等場所的接觸;

3、禮節性親吻;

4、禮節性擁抱;

5、雙方手部皮膚完好時的握手;

6、公用馬桶、浴缸;

7、蚊蟲叮咬;

8、紙幣、硬幣、票證。

艾滋病雖然是一種極其危險的傳染病,但對個人來講是可防可控的。其主要預防措施是:

1、不發生婚前性行為;

2、不以任何方式吸毒;

3、不輕易接受輸血和血製品。(如必須使用,要求醫院提供經艾滋病病毒檢測合格的血液和血製品);

4、不與他人共用針頭、針管、紗布、藥棉等用具。

5、不去消毒不嚴格的醫療機構或其他場所打針、拔牙、穿耳朵眼、紋身、紋眉、鍼灸或手術;

6、避免在日常救護時沾上受傷者的血液。

7、不與他人共用有可能刺破皮膚的用具,如牙刷、刮臉刀和電動剃鬚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