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青海省海東地區出台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文是青海省海東地區出台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青海省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青海省海東地區出台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規範管理,其合法權益,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基本素質、服務質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海東地區結合實際,制定出台了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一、適用對象。 為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的臨時聘用人員、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和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臨時聘用人員指地、縣機關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因單位人員緊缺或承擔階段性工作任務,以合同形式聘用從事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性、輔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員;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指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衞生見習生、計生協管員、新農保協理員、純農牧户和城鎮困難家庭畢業生到基層服務人員等;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指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人員。

二、聘用崗位和條件。

1、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按工作性質分為三類:一是專業技術類是指被聘用於專業性、技術性工作崗位的人員;二是輔助管理類是指聘用於輔助性、事務性工作崗位的人員;三是工勤類是指聘用於後勤服務工作崗位的人員。

2、編外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品性端正;二是具有海東户籍或屬海東生源;三是應聘從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須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專業對口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四是應聘從事輔助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須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具有相應的工作技能和實際工作經驗;五是應聘從事工勤崗位工作的人員,須具有相應的工作技能和實際工作經驗;六是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特殊專業技術和技能崗位的年齡可適當放寬;七是身體健康,能勝任所聘崗位工作;八是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及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聘用條件按省上相應的政策規定執行。

三、聘用原則和程序。

1、原則。編外聘用人員實行總量控制,應在核定的數額內由地、縣分別通過公開考試招聘,其中地、縣臨聘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總編制數的10%(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及公益性安置人員除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面向區(縣)內公開招聘。編外聘用人員的使用實行限額管理,堅持"誰聘用、誰負責,誰聘用、誰出資"的原則。涉密、財務等關鍵性崗位不得聘用編外人員。凡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提出編外臨時聘用人員的書面申請:一是本部門、本單位編制偏少,編內人員難以完成現有工作任務;二是因職能增加,暫時未能調整編制,急需工作人員開展工作;三是專業技術崗位現有人員滿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進特殊人才的(亦可按《海東地區引進急需緊缺人才試行辦法》辦理);四是有特殊任務,需增加工作人員。

2、程序。一是凡在限額內確需使用編外聘用人員的,以地直、縣為單位,在本單位(縣)規定限額內,將擬聘人員數、資格條件、崗位要求等,報經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審核、地區編辦核准並報行署批准後,按管理權限分別由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通過公開考試擇優聘用。二是招聘編外臨時聘用人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根據各用人單位設置的工作人員崗位、條件等基本情況,通過制定和報批招聘方案、發佈招聘信息、報名和資格審查、組織筆試、體檢和考核、確定擬聘人員、公示等程序進行;招聘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按省上相關招聘原則和條件進行;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按《關於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xx]18號)執行。三是招聘的編外臨時聘用人員,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與招聘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招聘的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及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備案。

四、管理和待遇。

1、管理。一是編外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簽,特殊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也可兩年一簽或三年一簽。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員,並在終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後7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備案。如需續聘,按相關規定程序簽訂續聘合同,辦理續聘手續。編外人員在合同期內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單位負責。編外人員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二是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編制、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全區編外用人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地、縣人力資源社會部門負責對本級、本地區編外用人過程中人事和社會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地、縣編制部門負責對本級、本地區編外用人過程中用人數量的核準和監督工作;地、縣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本地區編外用人過程中經費支出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地、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本級、本地區編外用人工作的綜合監督工作。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對編外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編外聘用人員的考核管理應與在編正式職工一視同仁。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編外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德、能、勤、績,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由單位主管領導提出考核等次意見並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後,填報年度考核登記表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審核備案,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辭退;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及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按省上相應管理辦法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備案。四是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考工作人員時,應拿出不少於20%的職位,專門用於招聘本地區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五是海東地區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人員時,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衞生見習生,經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認定後,按省上有關規定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對按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考核連續3年獲得的,在此基礎上再加2分。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中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縣以下基層事業單位的另加2分。五是編外聘用人員的評優獎懲原則上與在編正式職工同樣對待。

凡編外人員中工作表現的,由聘用單位給予必要獎勵,如有違法、違紀以及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由用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解除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六是每年由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牽頭,編制、財政、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定期對編外聘用人員工作情況及聘用單位聘用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凡不按規定違規進人、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拖欠工資待遇等損害臨聘人員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將按有關法律及政策嚴肅查處。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實而導致編外聘用人員羣體性上訪或出現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地、縣政府及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2、工資和社會保險。一是工資待遇。編外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其工資待遇根據所聘崗位、職責任務確定。編外聘用人員的初聘工資標準不低於省上制定的海東地區工資標準。工資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和用人單位自籌解決。

其中: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人員、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工資標準按省上相關規定執行。編外聘用人員與正式職工同樣實行通訊費、交通費和烤火費補助制度,其補助標準不能低於一般辦事員標準。編外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編外聘用人員在聘期內的工資實行按年增長機制,其增長幅度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長幅度。三是社會保險。編外聘用人員在聘期內按規定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並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用按規定分別由聘用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四是編外聘用人員與在編人員執行同等的職稱評審和技能等級考評等人事政策,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編外聘用人員的培養及職業發展。

編外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由當地人才交流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人才交流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編外聘用人員的檔案、黨團關係、職稱評審、考工定級等管理服務工作。五是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衞生見習生服務(見習)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經參加面向社會公開考試招聘進入我區事業單位工作的,其服務和見習期限計算為工齡,不再實行試用期。

其他編外聘用人員考取我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審核認定,其聘用期工作年限計算為工齡。六是編外聘用人員的假期,參照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編外聘用人員因病、非因工負傷需停工醫療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辦理。編外聘用人員在有效合同期內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地、縣財政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20個月工資額的撫卹金和1200元的喪葬補助費。編外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報銷醫療費用,醫療期間,工資福利正常支付,傷情經治療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應待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我省的相關規定執行。因工死亡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領取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